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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有关的法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投资有关的法律
意大利没有专门针对投资方面的法律,但在诸多的法律中对外来投资有所规定。如在《意大利民法典》中,有一部分专门对公司进行了规定;在意大利银行法(TUB法案)中规定,欧盟以外国家的银行在意大利开办首家分行需经意经济财政部批准,并征得意外交部和中央银行的同意;在意大利航空业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经营航空线的个人、代理商或公司需经意政府的批准,外方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5%。因此,普遍适用而单列条款规定,是意大利涉及外资法律的特点。
 
  一、公司法及相关问题分析
 
  (一)公司法改革
 
2003年初,意对《公司法》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其现代和灵活的商务法律框架在欧洲堪称一流。改革对《意大利民法典》的部分章节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关于金融中间业务的《统一规则》(I.D.58/1988,TUF)中增加了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从整体上讲,2003年的改革成功引入了:
 
商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的简化,加速了公司设立程序;
 
新商业金融工具,可以创建特别种类的股份;
 
增强公司管理灵活性的新规定;
 
集团公司责任方面,阐明了有关责任、透明和公开的问题。
 
(二)可设立的公司类型
 
1.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per azioni,简称S.P.A)
 
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是相对于股东分立的实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资源,其债权人可以依赖公司本身的资本。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参与以股票份额表现。
 
(1)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合同或单一股东的单边契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合伙公司(只要不是非正式合伙关系)或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至少为12万欧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营业期限限制。
 
设立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①以公证书形式订立包括公司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内的合同(或单边契约);②全额认购资本金;③将1/4的认购资本金存入银行;④单独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存入全额认购资本金;⑤检查是否有特殊的法律要求(例如:公司业务是否需要政府批准);⑥由公证机构审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程序要求;⑦在有关公司文件签署后20天内,由公证机构将上述文件整理归档,提交公司注册机构备案。
 
(2)出资
 
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和/或通过信用转让方式。对于实物出资或通过信用转让方式认购的股份必须全额付清。出资应由相关地方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评估,该专家应宣誓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
 
(3)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只对签约股东有约束力,包括:①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行使表决权的股权委托;②转让公司或其子公司股份的限制条款;③对公司或子公司实施控制影响的协议。
 
股东协议的最长期限可以为5年,期限可以延长。如果没有期限限制,股东可提前6个月发出退股通知。
 
(4)管理
 
《意大利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三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模式可供选择,其主要特点分别如下:
 
普通制度:公司管理委托董事会进行。对董事会的监督权由监事会行使。
 
单一制度:公司管理委托董事会进行,董事会指定其内部成员组成监管委员会,监督公司的管理。
 
双重制度:由股东大会指定监督会,监督会再指定管理会,由管理会负责公司的管理。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联的、与之签有雇佣合同或存在咨询关系而不能保持独立的个人,不能指定为监督会成员。
 
这种层次的管理模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适用。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哪种模式最符合公司的经营需求。普通制度允许公司组织结构保持其独立性。单一制度使董事会和监管委员会比较容易建立灵活有效的交流方式。双重制度将许多股东大会的权利转移给监督会,可能更适合上市公司。
 
董事有权在法律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范围内组织公司日常和特别的商务活动以实现公司目标。管理会可代表公司对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须由多数董事出席,同时,决议的通过也要求与会成员的大多数表决通过。
 
董事任职三个财务年度,可以在以下情况终止任职:期满、辞职、免职、死亡、个人不胜任(如无被选资格)。
 
在以下情况下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①超出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行使权利;②没有对下属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干预;③没有使公司避免损失;④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职责。
 
监事(SA):
 
监事的职责包括:检查会计系统的准确性,审核会计记录,监督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的组织章程的规定,合理监控公司的管理,确保管理规则和组织结构的有效性。
 
监事会(BA)由3~5名正式成员和2名轮值成员组成。监事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其职责:任职期满、辞职、个人不胜任、免职(须经股东大会决定并提交法院批准)或死亡。
 
外部控制:
 
上市公司必须接受审计公司按照一般会计原则对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的和非经常项目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评估,审计公司须在股市资产监管委员会(CONSOB)成立的专门注册机构注册。
 
审计公司应审核公司会计核算的连续性,以及其财务报表与公司会计记录的一致性。审计公司由股东大会指定。委任期限为三个会计年度,只允许连任两届。
 
司法当局:
 
司法当局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进行司法监控。一旦怀疑董事违反职责,从事不规范操作,损害公司、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1/10股本的股东或代表已上市公司1/20股本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如果违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或者无法弥补,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并召集股东大会;也可以解除董事和监事的职责并指派司法监督员,后者可以就公司所受损失启动司法程序。
 
上市公司:
 
在意大利市场发行金融工具上市交易的外国或意大利公司,须经意大利股票交易所(Borsa Italiana SPA)按照公司上市的有关规定批准,并接受股市资产监管委员会(CONSOB)的管理,CONSOB是公共机构,保障政策制定的透明性、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正确行为、以及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披露完整准确的信息。进入意大利金融市场的公司,其管理机构必须遵守CONSOB的规定,旨在确保与有关各方交易的透明与正确。公司的监控机构监督公司是否遵守规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某些情况下由监事会、监管会或监督会召集。在以下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批准年度财务报表,董事会出现大部分空缺,公司损失1/3以上资本,或应少数资格股权股东的要求。财务报告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被批准。如果公司需要完善财务报告或其组织结构的特殊需要,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稍长的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180天。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监事会成员提出要求,上市公司即可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可以决定的事项取决于公司采用的管理模式(普通制度、单一制度、双重制度)以及会议的性质(常规或特别)。对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都有专门的规定。
 
如果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组织章程,并在90天内被提出质疑,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被宣布无效。如果决议目标不可实现或不合法、股东大会没有被召集或会议没有任何记录,那么决议无效。
 
股东退股权利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某项决议表决时缺席或弃权的股东,可以按照特定程序退股。无营业期限限制的未上市公司,其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80天通知。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退股:合并或中止合并关系,出现未上市公司股份;或公司除牌的决议被通过。没有进入权益资本市场的公司可以提出退股的附加条件。
 
(6)公司的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出于以下原因进行清算:①营业期限届满;②公司的目标已经达到或目标不可能达到;③股东大会不能行使职权或持续无法发挥作用;④由于亏损,资金低于法律最低标准并且无力恢复;⑤无法偿还退股股东的股份;⑥股东大会决议;⑦其它在公司组织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发生;⑧破产或监管当局强制性清算;⑨上市公司普通股和储蓄股(或其它具有有限表决权的股份)出现价值不平衡。
 
(7)股份
 
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代表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股票属于法律上有效的非实物化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须注册。公司章程规定,股份的转让可以在五年内受到限制。
 
如果股东保留退股权利,或者公司和/或其他股东必须购买所出售的股份,适用股份优先认购权和接受条款。
 
股份的类别表明它所代表的不同权利以及受损失的影响等。法律要求建立各个类别的特别股东大会。
 
(8)单一股东
 
单一股东指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全部股份的受益人。清算时,在下列情况下,单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清资本;②未按照义务,就单一股东、股东变更或组成(重新建立)多个股东的相关信息告之公众。
 
(9)金融工具
 
 代表所有权或管理权利的金融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可因股东或第三方在工作、服务或资产方面作出的贡献而发行特别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不代表一般表决权,也不按权益资本分配。但可享受固定股息或指数化股息,并依据公司章程承担损失。这种金融工具的所有者有权获悉商业动态,对一些特定事项有表决权。
 
对于分配给特定项目的资产和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剥离某项资产,并将它们全部拨付到特定项目上。融资合同可以规定项目产生的收入全部或部分用于偿还全部或部分融资。如果拨付给项目的资产满足剥离条件,则公司只以这部分专门拨付的资产对项目债务承担责任。
 
债券:
 
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债券的发行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债券(无记名或记名)的发行量不应超过最近批准的财务报表项下资本金、法定盈余准备金和法定资本准备金总和的两倍。《意大利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对发行、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券持有人大会以及(如有)可转换债券与股票转换比率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筹资:
 
股份有限公司筹资方式主要有:集资;银行承兑票据;公司信用(公司从另一个公司实体借款并偿还,由可以转让第三方的公司信用证担保);金融转换(cambiali finaziarie,类似银行承兑票据);投资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简称S.R.L)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以股权表示,股权份额可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仅以自身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最低资本为1万欧元。
 
(1)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营业期限限制。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形式;如果公司章程允许,任何可以获得经济价值的实物和非实物形式,并且,只要有充足的担保,股东可以其提供的服务出资。建立公司需要股东缴清1/4出资额,并全部认购资本金。公司组织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应以公证书的形式订立。
 
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建立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①单方面契据;②资本金全部缴清;③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
 
如果单一股东收购一个已成立的非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则要向公众披露股东变化的信息,并须全额缴清未支付的出资额。一旦发生公司清算,股东应对以下情况负无限责任:出资额未完全缴清、或没有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筹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接受股东的融资。这类融资的偿还要在偿付债权人之后进行。在公司宣布破产前一年内作出的筹资偿还要求无效。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债券的发行,但发行的债券只能由专业投资者认购。
 
(2)管理
 
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不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或多名股东管理.公司的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
 
公司章程可以授予股东特殊的管理权利,比如指定一个或多个董事、对于某些决议或任命可以行使否决权。董事的任命可以没有期限限制。
 
以下是几种管理形式:①单一董事管理;②董事会管理,其决议可以被采用;③多方管理;④共同管理。
 
也可以书面形式在股东间协商决定某些重要事项,比如财务报表起草、合并和解散、资本金增加等问题,必须由董事集体通过。在公司注册规定的范围以内,管理机构有资格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
 
根据法律法规,如果由于玩忽职守、欺诈,对股东或第三方造成损失,董事负全部连带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曾经对违规行为有不同意见或曾表示反对,不负连带责任。授权违规行为的股东与董事一起负连带责任。
 
(3)股份和股东
 
股东决议可以集体通过,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股东在以下方面有权进行决议:①批准财务报表和股息分配;②指定董事和监事;③修改章程;④对公司目标或股东权利有实质性改变的事项;⑤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事项。
 
股东可以确定不同的股息分配及损失分担方式(并不一定按出资比例分配)。但是股息分配只能基于实际发生的利润,并应在定期批准的财务报告中予以体现。将一个或多个股东完全排除在损益分配之外的方案无效。
 
股东协议: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的股东限制条款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除非有限责任公司受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
 
股东退股:
 
股东在以下情况下有权退股:①如果公司模式或目标发生变更;②股东就公司合并或解散未达成一致;③清算取消;④公司章程中关于退股的条款被删除;⑤公司目标有实质性改变;⑥公司注册地转移到国外;⑦通过的决议更改了个别股东公司管理或利润分配的权利,股东对此决议有不同意见;⑧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期限的营业期限。
 
股权的流通:
 
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权,不能以给予担保或提供贷款的形式让第三方购买股权。如果公司章程禁止转让股权(包括死亡),股东可以退股。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禁止在公司成立或认购相应股权的两年内退股。
 
(4)监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必须进行公证或证明,备案于公司注册机构,并在股东分户账上注册。经此程序,转让才能对公司和第三方生效。在以下情况下必须任命监事会(BA,Board Of Auditors):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超过12万欧元;②相关指标(如资产、利润、雇员数)超过一定标准。
 
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将经营管理权赋予监事会,同时将会计管理权交由会计事务所负责。
 
3.合伙公司形式
 
(1)无限合伙(Società in nome collettivo)
 
无限合伙公司的所有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在公司可实施补救的资源用尽之前,无限合伙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向其合伙人索赔。
 
无限合伙虽然不是法人(没有组建公司),但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区别于其合伙成员的自主实体。
 
(2)有限合伙(Società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这两种形式的特点都是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而特别合伙人(不参加公司实际业务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商业名称必须至少包括一个合伙人的名字,并提及其有限合伙的状况。只要与此模式一致,无限合伙的管理原则也适用于有限合伙。公司章程必须包括所有普通合伙人和特别合伙人的名字。
 
(3)股份有限合伙(Società in accomandita per azioni)
 
有两种成员: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特殊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在公司可实施补救的资源用尽之前,股份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不能向其合伙人索赔。
 
合伙人的出资以股份表示。普通合伙人是公司运行的法定董事,其职责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职责相同。另外,关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股份有限合伙。
 
(三)集团
 
2003年意大利改革了《民法典》中的公司法,对集团概念及集团与被控制公司关系方面做了较大改革。
 
集团并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事实上,虽然集团下属的各公司按照统一的经济战略经营,但各公司之间、公司与集团之间又有所不同,各公司独立地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公司。因此,即使存在指导和协调关系,母公司决议不能直接影响子公司或受控制公司。
 
然而,集团的影响可以通过商业行为来实现。但集团的商业行为务必最终有利于子公司个体的发展。
 
1.母公司职责
 
母公司应向公众披露其子公司、受控制公司和下属实体的财务信息及其他敏感数据。一旦子公司和受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善,母公司要对于公司和受控制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负责。
 
2.子公司职责
 
子公司和受控制公司有责任告知公众其与集团其它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母公司指导和协调的权利(与公司注册机构备案的情况一致)。
 
作为依附于集团的公司,如果有关集团决议被采纳,子公司和受控制公司必须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在一定情况下,子公司或受控制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公司退股。
 
(四)公司诉讼程序
 
公司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庭外调解、特别司法解决和仲裁几种。2003年《意大利民法典》改革修订了关于公司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1.庭外调解程序
 
这一程序可以由在司法部注册的私人或公共实体负责进行,但该程序并不妨碍有关各方提交普通法院解决。如果法院认为公司有关章程被违反,可以暂停审判,并确定一个调解期限。
 
2.特别司法程序
 
在普通司法程序下,有两种特别程序适用子公司纠纷:普通和综合。相关法院有权进行这类特别司法程序。
 
3.仲裁
 
《意大利民法典》改革修订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所包含的仲裁条款,使仲裁目标只限定于公司纠纷。有关法院在公司存在期间强制干预的纠纷以及公司追求公共利益的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
 
此外,改革修改了关于仲裁人的任命、预防措施、附带问题、第三方干预、对国际仲裁提起上诉等条款,并简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商业形式的管理成员之间关于公司管理纠纷的仲裁程序。
 
    二、劳工法
 
(一)赋予雇主新的灵活性
 
意大利《劳工法》已经成为吸引国外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为降低失业率,最近的法令(276/2003)对雇佣规定做出了重要修订增加了劳工市场用工的灵活性。两个主要的变化是:
 
(1)制定出了新的合同方案,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使生产保持特殊的增长趋势,允许在生产下降的情况下显著地降低劳工成本;
 
(2)颁布了有关自雇佣的法令,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允许采用自雇佣的用工形式。
 
这些新规定中的一些已经开始实施并且被许多公司成功地使用。
 
宪法、民法、劳工权利法案(Statuto dei Lavoratori)和其他的法律法令对雇佣关系进行了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也按不同的专业类别做出规定,使雇佣条款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
 
(二)新的意大利劳工体系:新型合同
 
1.合同类型
 
工作共享意指两个或更多的雇员承担同一个岗位责任。每一个雇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工作计划。报酬将直接根据各人的业绩表现按比例计发。
 
临时工作为完成某项专业性活动而进行的不连续或间断的工作。无论是为何种类型的专业性活动,临时工作都不得将小于25岁、大于45岁以及退休的雇员排除在外。
 
临时工作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合同必须对等待工作期间的待遇做出规定,并且该待遇不得少于可适用的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的20%。
 
员工供给使得职业介绍所的客户可以使用同该职业介绍所签署了雇佣协议的工人的劳动行为。职业介绍所及其客户对支付雇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金负有共同的责任,并且要遵从员工安全条例的规定。
 
员工供给合同规定了职业介绍所及其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
 
(1)不定期合同
 
即所谓的“员工租用”合同,通常用在搬运和清洁工作、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话务中心管理。然而对于职业介绍所和雇员之间的协议,则必须采用工作共享、临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员工培训或进入合同等合同中的一种形式。通常,技术性的、与产品相关的、组织性的和替身性的职位需要定期合同。劳动部最近的规定扩展了定期合同的使用范围。
 
(2)辅助工作
 
辅助工作包括志愿者组织、具有被社会排斥风险的特殊工作、或定期进行的家庭帮助。
 
(3)员工培训合同
 
在职培训合同(contratti di apprendistato)包括以下三种范畴:①培训与学习的权利和义务;②定点培训和学习职业技能以获取专业资格的学徒期;③为获得证书或者其他类型的专业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4)进入合同
 
进入合同(contratti di inserimento)涉及很多单独的计划以在某个特定领域发展员工的技能,从而使其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市场上一展身手。这些单独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具备相应的资格。进入合同中规定的员工薪金水平,不能低于可适用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薪金水平2个等级或更多。
 
(5)非全日制工作
 
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比全日制要短。它可以是水平型的(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少于全日制工作时间)、垂直型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变,但是工作天数、周数、月数或者年数较少),或者混合型的(上述两者的组合)。在相关的集体劳动合同还没有承认这种行为之前,非全日制工作必须事先征得工人的同意。
 
(6)借调
 
借调是指将雇员(被借调人)派遣到一个距离其日常工作地点至少50公里以外的不同生产单元工作的做法。只有为了技术原因或者生产、组织、替换的需要才能采用借调的形式.原雇主仍然对被借调人的法律和经济待遇负责。
 
2.自雇佣或者“非典型工人”
 
并列持续的协作关系(所谓“collaborazioni coordinate e continuative”)涉及一个或多个特定的项目、工作计划或者发展阶段,每个单独的合伙人自主地进行管理以达到特定的结果。合伙人可以在符合整体项目发展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的意愿采取所需的行动。
 
为特定项目设定的协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协作关系的期限(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和报酬分配方案。所得到的报酬必须同其所从事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符合。
 
3.职业介绍所
 
所有经授权的职业介绍所均由劳动部设立,并在劳动部注册登记。一项特殊规定允许开设专门的职业介绍所以满足对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
 
介绍所按照功能被分成不同的类别,而且只能运营单一部级机构授权的业务。但目前已有新的规定允许设立多功能的中介代理机构。
 
4.外购和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是指合同的(再)分配、合并、租赁协议或者行使用益权。“营业转让”同时也意味着让与人和受让人现存关系的转移。
 
在“营业转让”部分或完全发生的情况下,雇佣关系也转移给了受让人,雇员仍然保持原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因此,新的管理者不能终止或者以其他形式修订被转让营业部分的雇佣合同条款。在转移日,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对欠有雇员的债务负责(包括解雇费)。
 
如果所要转让的营业涉及15名以上(含15名)的雇员,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在转让前至少25天向相关工会发出联合通知。通知应当详细说明转让的原因,对雇员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会对他们产生影响的后续行动计划。
 
工会可能会需要一份有关转让对雇员连同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影响的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转让构成“不公平行为”,并可能引发工人代表在劳动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院可以强迫让与人和/或受让人遵守专家组提出的必要条件。
 
(三)雇佣规定
 
通常使用的一些雇佣规定如下:
 
1.雇佣
 
没有一般性的规定要求雇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尽管大多数集体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
 
定期合同和非全日制工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定期合同,例如季节性工作或者对临时岗位空缺的补充。
 
2.竞争与保密
 
雇员不能从事与雇主直接竞争的商业活动,不能泄露关于雇主的商业活动、生产方式等的机密和秘密信息,不能使用这些信息对雇主造成损害。
 
3.发明
 
根据2005年2月10日颁布的知识产权法,雇员在雇佣期间创造的发明,只要与雇佣合同规定的工作有关,并且雇员得到了特定的报酬,那么该发明归雇主所有。
 
如果在雇佣合同中没有这一特定报酬的规定,而该发明又是在履行雇佣关系期间创造的,那么如果为该发明申请专利,则该专利应属于雇主,同时雇主必须为发明者支付合理的补偿金。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并且该发明同雇主的经营领域相关联,那么发明属于该雇员,但是雇主被赋予优先选择权,要么独占使用或非独占使用该发明、要么购买该发明。如果雇主和雇员不能就合理补偿金或者报酬的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小组对其进行估价。
 
4.薪水与福利
 
意大利没有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是意大利宪法赋予了每个人获取公平收入的权利。集体劳动合同通常定义了工资和福利的最低标准。
 
2004年国家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劳资双方应每两年协商一次工资增长,协商时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
 
5.工作时间
 
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是8小时。每周的最多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是48个小时,但这种状况不能连续超过4个月。
 
(1)加班
 
集体劳动合同对加班做出了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加班时间每年不得超过250小时。雇主不遵守上述时间限制将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2)假期
 
在意大利有11个宗教或国家的假日。宪法赋予每个人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通常是星期天),雇员每年享受4周的休假权利。
 
6.请假
 
(1)事假
 
雇员可以享受15天的全薪婚假,可以在须承担家庭责任(例如,亲戚亡故或子女生病)时得到假期。
 
(2)产假
 
女性可以在分娩前两个月和生产后三个月休产假,产假期间可享有80%的工资。意大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承担这笔费用。
 
万一孩子的母亲去世了或者患了重病,作为父亲的男性雇员,可以享有与产假相同条件的父权假期。
 
(3)病假
 
根据集体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生病的雇员有权利保有他们的工作岗位和资历,对于一些类别的工人甚至还可享受6个月或更长时间内的正常工资。
 
7.解雇
 
在意大利的法律下,雇员可以在如下情况被解雇:
 
(1)充分理由(Giusta Causa)
 
指员工严重违背他/她的职责或有其他导致工作关系的连续性不能维持的行为。
 
(2)正当理由(Giustificato Motivo)
 
①雇员违背他/她的职责,虽不足以构成“充分理由”,但是仍在继续。
 
例如:不能执行管理者发布的重要指令、对机器和设备造成实质性损坏、业绩很差(这种场合的解雇属于“主观原因”);
 
②由于客观原因雇主希望重组生产或者劳动力(例如:裁员)。
 
解雇通常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详细列明解雇原因,否则解雇将是无效的。如果雇员认为解雇是不公平的,他/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异议,此时雇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则行事:第一,如果公司在整个意大利雇用60个工人以上,或者在一个单独的工作单元中雇用超过15人,那么雇主或者召回解雇工人,或者支付一笔赔偿金(相当于5到6个月之间的工资);第二,在其他情况下,雇员有资格恢复原工作身份并且得到至少相当5个月工资的损害赔偿。
 
拒绝召回被不公平解雇的工人的雇主将被责令向此工人支付15个月的工资加损害赔偿。
 
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和处于何种身份(如,管理者、白领工人或蓝领工人)雇员被解雇后有资格获得如下强制性赔偿金:解雇费(Trattamento di fine rapporto):金额为雇员每年的总工资除以13.5(2004年的适用系数),解雇费需要纳税,但是不必承担社会保障支出;其他金额:在可适用的情况下,雇员有权利对于没有使用的假日和准许休息的日期获取补偿,有权利获得第13个月和/或第14个月的工资。
 
以“充分理由”以外的原因解雇雇员,需要给雇员一个通知期。在通知期内雇主可以免除雇员的工作,同时支付他/她一笔赔偿金,数额相当于其在通知期内应得的工资。另外,获取这种赔偿金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支出。
 
(3)集体裁员
 
一个雇佣超过15个人的雇主,如果在120天之内裁员涉及5人以上,那么公司必须按照“集体解雇程序”同工会进行协商。
 
被某些公司(如雇用15个以上工人的工业生产企业)裁减的雇员,若在该公司拥有至少12个月的工作资历,则可获得意大利社会保障局(INPS—Istituto Nazionale della Previdenza Sociale)发放的一定时期的失业补助。
 
对于被集体解雇的每一个雇员,雇主应当向意大利社会保障局支付一项财政资助,分30个月付清。对于任何悬而未决的解雇行为,雇主必须提前支付这项资助。
 
8.社会保障体系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是强制性的,由社会保障局管理,为雇工提供综合的福利。雇主和雇员(按照总收入核算)共同担负社会保障支出,雇主承担2/3,雇员承担1/3。
 
(1)工资补偿基金
 
意大利《劳工法》有以下的特殊规定:①在临时停工期间,或者发生了不归咎于雇主或雇员、或由总体经济环境造成的公司活动临时减少的情况,要保证工人的工资;②一旦生产恢复,要确保恢复雇佣关系。
 
产业工人可以享受工资补偿基金(CIG—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i)。雇主要在雇员不工作的情况下支付总工资的80%,这笔支出随后将由社会保障局偿还。
 
额外工资补偿基金(CIGS—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i Straordinaria)有助于保证改组、改造和转换机制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恢复先前的雇佣关系。只有雇佣超过15人(含15人)的公司可以享受额外工资补偿基金。这项基金在工人不工作期间补偿其总工资的80%,可连续支付12个月。
 
(2)退休规定
 
意大利的强制性国家养老金体系由雇主为雇员在其工作生涯中支付的社会资助金提供,这笔资助金是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缴纳的。
 
退休年龄介于57到65岁之间。
 
2004年7月28日,意议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规定,对养老金体系进行了实质性改革。依照此次改革,从2008年1月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①工龄超过40年;②年龄达到65岁(女性60岁)。以上数字和年龄要求将于2010年再增加1年,并于2014年再额外增加1年。
 
这项改革包含了对如下人员的一些激励措施,即目前已有资格享有公共养老金但仍决定继续工作的人。该激励措施为这些人提供相当于其工资32.7%的补偿。
 
(3)完整的养老基金
 
意额外养老金准备无论对于工人还是公司都是自愿的。法律保证个人可以自由地加入额外养老金体系,公司也可自由选择是否建立自己的基金。
 
几乎所有的基金以预先制定的贡献率为基础。关于支出额,受益人通常最多可以一次提取50%,剩余的部分则作为年金提取。
 
(4)雇用残障人员的义务
 
拥有15名及以上雇员的单位必须雇用“受保护类别”的人员,诸如寡妇、孤儿、难民和伤残人士。
 
9.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1)雇主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
 
雇主必须根据工作场所和工作本身的特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法律规定雇主必须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并组织起预防和保护系统。雇员及其代表有权对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执行进行检查。
 
(2)强制保险单
 
投保工作意外事故保险是强制性的,由国家工伤事故保险局(INAIL—Istituto Nazionale Assicurazioni lnfortuni sul lavoro)管理。强制保险包括发生在雇员的家和办公地点之间,或者不同办公地点之间的伤害事件保险。
 
10.劳工诉讼程序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有关于劳工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由于指控和证据已在被告首次抗辩声明的同时提交,因此劳工诉讼程序比普通诉讼程序要快。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在意投资的外国公司享有与意公司相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涉及所有重要的领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外观设计。
 
意大利遵守国际上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作为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成员国之一,这些国际协定是意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基础。
 
作为欧盟的创始国之一,意一直处于欧洲知识产权发展的最前沿,并且在某些知识产权实践创新方面领先于世界。最新的创新包括:引进新的防伪措施,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并、简化专利和商标规则,以及在线申请。
 
(一)认可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意大利认可以下国际条约: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7);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4);
3.《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和欺骗性标识马德里协定》(1951);
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1)
5.《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68)
6.《欧洲专利公约》(1973);
7.《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75)
8.《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75)
9.《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7);
10.《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缔约方》(1977);
11.《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80);
12.《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UPOV);
13.《专利合作条约》(PCT)(1985);
1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87);
15.《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高级生物工艺中心(ABC)1996);
16.《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0);
1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5)
18.《专利法条约》(PLT)(2000)。
 
(二)意大利知识产权体系
 
1.专利法
 
意大利规定,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方法,均可获得专利。但对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植物品种或繁殖动物或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可不授予专利权。
 
获得专利的发明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可供工业应用:可应用于一个或多个部门;②新颖性: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授予机构未发现任何相关的信息;③创造性步骤:该发明应表现出明显的技术进步,该技术进步对于相关工业领域的专业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④意大利专利在任何成员国的申请都可以享受《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
 
2.商标法
 
意大利商标法授予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持有人有权使用新的、合法的、有显著特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图形标志,包括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海关查封假冒商标货物的权力。
 
在意大利法律中,三维标识、音像、颜色组合及原色调均可注册为商标。意法律不强制使用标识以表明商标已经申请或注册。商标一旦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PTO)申请就享有保护。而且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条款,对没有登记注册的商标也实行保护。
 
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十年,以后,每次续展十年,次数不限。
 
在意大利,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以《尼斯协定》为依据。
 
商标所有人可就商标所代表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务进行转让或授予许可。
 
3.版权法
 
意大利的版权法是基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上制定的。作者的原始作品从创作之日起就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需提出申请或履行其它程序就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动画、音乐作品、录音、软件、资料库、建筑作品及平面艺术。
 
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复制品适用于不同的保护期限。
 
4.外观设计保护
 
外观设计保护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新颖性:在注册申请前该设计不为公众所知;②独创个性:在注册申请前,该设计给专业使用人的全部印象必须显著区别于公开使用的其他设计。
 
在注册登记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一个或多个五年,从申请之日算起,续展期总共不超过25年。
 
外观设计注册后,其所有权人享有专用权(包括制造、供应、进入市场、口、出口),并有权制止任何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该设计。
 
(三)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进展
 
近年来,意大利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表现在:
 
1.建立12个知识产权法庭
 
根据2003年6月27日颁布的第168号法令,意政府在以下主要城市建立了12个知识产权法庭:巴里、博洛尼亚、卡塔尼亚、佛罗伦萨、热那亚、米兰、那不勒斯、巴勒莫、罗马、都灵、的里亚斯特、威尼斯。
 
2.采用欧盟《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利协调指令》(2001年颁布的第29号“信息社会指令”)
 
意是欧盟国家中最早修订其国内版权法(2003年4月9日颁布了第68号法令),以符合欧盟新颁布的《信息社会指令》的国家之一,体现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的有关规定。
 
3.成立“反伪造委员会”
 
根据意大利2004年财政法,成立了一个“反伪造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有关反盗版和假冒商品工作。
 
4.“意大利制造”
 
《财政法》也确认了新的统一标识的形式,以区别和增加世界市场对意大利生产的商品的需求。对非原产于意大利的商品和服务使用“意大利制造”标识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为此意专门设立了“国家基金”(National Fund)用于鼓励意公司使用这种标识。该基金2004~2006年规模分别为3500万、5500万和3500万欧元。
 
此外,2002年5月意大利议会授权政府将现行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重新组织修订为《法律汇编》(Testo Unico)。2005年2月10日,政府颁布了30/2005号法令(即《工业产权法》)的规定和以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将有关于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重新组织修订为法律汇编;
(2)引用更广泛的工业产权定义;
(3)对于从事研究的雇员和医师的发明创造,改革了相关的规定;
(4)改组并扩大了意大利专利商标局的职责;
(5)进一步阐明以下问题:十二个知识产权法庭的职权,2003年批准的与工业产权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诉讼以及关于公司争端特别程序的运用;
(6)加大了对严重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处罚力度;以及
(7)采取新的措施打击盗版和假冒商品。
 
除关于法律诉讼的规定外,《工业产权法》已经正式开始生效,有关法律诉讼的规定也将于2005年9月生效。《工业产权法》提出了关于工业产权的新定义,明确指出工业产权还包括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以及公司机密信息。公司机密信息是指那些内容不被人所知(无法从外形结构获知其内容)或同一领域专家不能轻易获得的秘密信息,其经济价值是基于其秘密性,并且有充足的控制程序以保证其秘密性。产品投入市场前有关的测试信息也属于公司机密信息。
 
对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处罚更加严格。另外,为了确定因伪造而产生的损失,法院将有权把伪造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他违法使用工业产权许可而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考虑在内。
 
此外,还引入了关于盗版的新定义.工业产权盗版行为是指那些通过有组织的方式采取的欺诈行为。
 
有关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域名保护的新法案于2005年提交议会审议通过。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将向互联网用户开通已注册专利和商标的最新数据库。
 
    四、不动产法
 
不动产法律主要是根据《意大利民法典》专门制定的一部特殊法律。
 
不动产开发项目和整修工程要得到地方当局的批准并取得执照和许可。
 
(一)不动产持有
 
1.不动产可以是:
独立资产;
居民建筑的一部分,作为居民建筑构成部分的资产在《意大利民法典》中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
商业转让。有关商业转让的法规适用于这种情况。
 
2.不动产资产有四种所有权形式:
完全所有;
长期租赁;
商业租赁;
使用权和公用权。
 
(二)购买合同
 
对购买和销售不动产产权以及不动产权利的建立或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类协议必须向当地不动产注册机构登记注册。在意大利,除非卖方持有该产权的有效的官方许可,否则不动产出售是无效的。
 
购买合同的形式有:(1)初步合同;(2)最终合同;(3)远期销售协议。
 
初步合同是双方在同意签订最终合同之前最常用的方式。一些前期工作(如寻求必要的所有权形式)必须在签订最终合同之前完成。
 
(三)在建建筑
 
2005年6月20日意大利颁布了旨在保护购买在建不动产投资者利益的第122号法令。
 
在建建筑是指该建筑已获得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已在进行当中或处于建筑用途符合许可证的规定并已无法更改的阶段。
 
该法令特别规定:建筑公司有义务公布购房者所有交付资金的使用分配情况,有义务购买保险以预防在购销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缺陷而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对购销合同作了一些专门的规定,对建筑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情况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了专门基金以利于在建筑公司破产时给蒙受损失的购房者进行退款(上述基金已通过2006年2月2日的部颁令予以确立)。
 
(四)租赁合同
 
1.居住租赁协议
 
对居住租赁协议有专门的规定,除具有历史、艺术、考古价值或人类研究意义的不动产外,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不动产。租赁协议包括两种类别:
 
(1)“非管制型协议”,在这类协议中,有关各方可以自主决定租赁价格以及周期性涨价。这类协议一般期限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续签四年。
 
(2)“管制型协议”,这类协议的条款应遵循房东联合会与承租人联合会之间协商确定的条款标准。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但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如果条款规定的期限超出法律的规定期限,以及租金比注册的书面租赁协议高或比标准协议规定的租金高,则条款与协议无效。
 
2.商业租赁协议
 
商业产权租赁协议适用专门的规定。商业产权包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商务、车间以及类似活动的资产。
 
商业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不少于六年(饭店以及类似商业的租赁最低期限为九年),除非任意一方提前至少十二个月(饭店租赁至少十八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无意续签协议,否则协议自动再延续六年(或九年)。另外,业主可以出于以下原因,在第一个协议期期满时拒绝续签协议:
 
将产业作为自己的住宅;
 
将产业作为自己或近亲进行生产活动的场所;
 
对产业进行大规模重建。
 
租赁由有关各方自主协商,但要遵守法律关于周期性涨价的规定。
 
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承租人有权获得业主因商誉的毁损而进行的赔偿,金额相当于十八个月的租金(饭店租赁为二十一个月的租金)。如果业主将同一项产业在一年内租给与最初承租人处于相同或相似行业的第三方,则赔偿金额加倍。如果该产业用于以下方面,则无需赔偿:
 
用于与公众无直接接触的经营活动;
 
用于专业经营或临时活动;
 
作为在火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饭店以及游览区的第二处产业。
 
对法律规定的合同条件加以限制,或使用对业主有利的条件而违反公平租金规定,则协议条款无效。
 
(五)不动产投资基金
 
《不动产基金法规框架》规定了:(1)向封闭式不动产投资基金投入不动产的有关条款;(2)相关基金的管理公司股东或管理公司附属公司投入不动产或向其出售不动产的有关条件。
 
投资基金有权持有其管理集团不动产,最多可达到基金总值的60%。投资基金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其不动产总价值的60%。另外,投资基金也可持有从事工程施工的不动产公司的股份。
 
(六)融资方式
 
1.获得手段
 
不动产的获得可以通过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进行。通常,特别是基于税收原因,可采用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方式来进行融资。
 
2.抵押品
 
不动产收购惯用的抵押品主要包括:(1)公司股份或股权;(2)收购的不动产;(3)持有不动产的公司的银行账户;(4)税务当局应收的增值税。
 
另外,意大利银行法律规定,为获得抵押贷款而提供的抵押,如果在判决宣告破产之前已经注册登记至少十天,则该抵押不能划归弥补性收入。
 
3.融资协助规定
 
意大利法律禁止公司向收购或认购该公司股份的购买者提供融资协助。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直接使用目标资产进行收购融资或通过购买者获得贷款的行为不合法。该规定在2004年《公司法》修改后仍然有效。
 
在新《公司法》中,只要遵从《意大利民法典》中的规定,则以合并为目的的负债收购(也称杠杆收购)交易在意大利被视为合法。该规定适用于公司间的合并,一个公司举债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从而取得控制权,合并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或作为担保。
 
负债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合并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合并计划必须表明合并后的公司有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偿还其债务。董事们必须证明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偿还收购债务,并需提交一份详细列出资金来源的经营和财务计划。
 
(七)检查核实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
 
1.对出售方自由处置资产的限制
 
在购买房地产前,购买人应对相关产权资料(土地清册)进行核实(特别对用于抵押或休闲的不动产),以确保不会出现任何阻碍。
 
2.城镇规划以及考古价值方面的限制
 
对于意大利境内任何具有历史或考古价值或重要性的不动产的出售或转让意大利文化遗产和文化活动部(Minisitero dei Beni Culturali)都享有优先认购权。
 
任何有关这类不动产的转让或销售都必须通知意文化遗产和文化活动部。优先认购权也可以通过法令和协议条款予以确立。
 
3.市镇规划限制
 
每个意大利市镇都有权根据地方法律和规定,批准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动产的使用许可。
 
继承不动产契约:即共有财产产权划分(针对第三方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没有地方当局签发的说明不动产附属物的证明,则该契约无效。
 
这种证明对于不动产权利的确定或转让是法定的,与不动产的类型或不动产附属物无关。按照地区规定,证明必须提者及不动产的原有附属物。关于不动产的附属物或用途的任何改变,都必须事先获得地方当局批准。
 
这种证明向购买者提供有关被出售财产的相关条件、状况以及限制等信息。
 
4.建筑许可
 
仅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获得建筑许可:
①建筑新建筑物;
②城市改建;
③更改结构、规模和使用目的的改建工程。
 
除非相关地方当局有行政通知,其它不动产工程不需要取得事先批准。
 
5.环境保护
 
意大利实施环境保护条例旨在保障公众安全.保护条例对受污染土地及设施的改造制定了专门规定。一旦污染程度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受污染不动产的产权人或占有人、或造成污染的一方要承担责任,并承担对该地区进行改造或实施专门安全措施以防止今后污染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改造过程须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并接受定期检查。没有实施改造计划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于收购、合并与分立的法律规定
 
(一)收购
 
因为每次收购交易都具有特殊性,所以收购问题及其适用规定相当复杂。上市公司的收购取决于特别披露要求及规定。
 
1.通过购买股份或股权收购公司
 
股份转让一般不需要签署任何特别协议,通过在股份证书上以收购方为受益人作简单的背书即可。背书应由公证处公证或经授权的股票经纪人证明。转让应在公司保存的股东簿上登记,该步骤完成后,转让才生效。
 
资本由股权表示的有限责任公司(S.R.L.),应通过公证文件或经认证的私人文件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文件应在30日内由公证机关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备案。转让方或受让方提出要求并提交证明转让和备案的文件时,应在备案后30日内在股东簿上记载股权转让事项。如果投资人意图收购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份,建议签署收购协议。
 
需注意的是,上述转让程序给予收购方的保护是有限的。
 
为扩大对收购方的保护,特别是收购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股份时,双方通常起草并签署收购协议。协议规定各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收购协议一般包含出售方给予的有关公司结构与业务等重要方面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例如,出售方可就有关税务事宜诸如报税、付税及任何税负、未决诉讼及安全规定的遵守方面作出保证。协议也可提及劳动法律的要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商标、商号和公司所有的其它产权,同时可规定违反保证的补偿并可规定全部或部分价款应付至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才可动用的帐户。
 
在此也建议收购方聘用专家对目标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初步协议可规定在一定的期间专家可自由进入公司场地进行调查。
 
股权转让应根据本文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也可在股权证书及公司股东簿上标明转让依据收购协议进行。收购协议应当经公证处公证。
 
2.收购作为企业的业务
 
《意大利民法典》把企业定义为:“企业是用于运营其业务的资产集合”。企业的转让应通过公证书或经过认证的私人文件的方式进行。转让文件应在30日内由公证员提交公司注册处备案。
 
企业的转让通常产生两种结果:(1)禁止出售方开展任何可能与被转让企业相竞争的活动;且(2)收购方承担被转让企业现有的全部合同义务。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出售方受不竞争限制的约束期间为五年。这一限制限于企业在转让时从事的实际活动。双方可协商更广泛的限制,但是取决于出售方应能够从事其专业活动。
 
不竞争期限的约定不能超过五年。如果双方商定更长的期限或没有约定,不竞争规则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出售方违反不竞争限制的,收购方有权索赔并终止收购协议。
 
收购方自动承担有关业务的全部合同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除外。
 
如果知道该转让就不会签署合同或者要求按照不同的条款签署合同的,第三方可自转让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终止合同。如果出售方终止协议,收购方有权对出售方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
 
聘用合同应由收购方继续接受,除非出售方终止该合同。雇员保留其转让前的权利。集体劳动协议可作出适用转让情况的特别规定。同时,企业(或其被转让的分支机构)雇佣人员超过15人的,出售方与收购方应遵守工会的章程以及协商程序。
 
债务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转让后对出售方的善意付款有效,并且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然而,出售方并不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收购方对被转让企业的债务负责,条件是该债务被记录在转让公司的帐簿上。
 
企业转让应支付登记税。出售方与收购方对该税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可商定其对该税分别承担责任。
 
登记税税率随着企业的资产种类而变化。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企业价值作为计算登记税的依据。但该价值不应和市场公开价不同,且应根据被转让的企业资产计算(包括商誉等),再减去所有记载的债务。
 
如果税务部门认为约定的价值低于市场价,可自登记税支付之日起两年内要求重新评估。税务部门可进行调查与检查以确定真实的市场价。
 
法律没有规定评估商誉的标准。如果税务部门为征税的目的要求重新评估,商誉的价值可由税务部门根据事实与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审定。
 
(二)合并
 
意大利民法与税法中关于合并交易的规则都已由2003第6号立法令修改,以便符合欧盟78/855与82/891号指令,并防止合并交易仅仅出于税务的原因进行。
 
根据意大利法律,两个公司的合并可由两个现有公司合并组成一新公司,也可由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但是已经开始资产分配的正处于清算中的公司不能合并。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董事应拟定一份合并方案,说明合并细节及涉及公司情况。合并方案应自作出关于合并的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十天内提交公司注册处。合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参与合并的公司的类型、名称和地址;
(2)合并或兼并而产生的新公司的设立文件,其中包括因合并可能发生的文件变更;
(3)股票或股份的兑换率以及可能的货币结算;
(4)合并或者兼并产生的新公司的股份分配方式;
(5)股票或股份参加分红的时间;
(6)参与合并的公司的活动被纳入产生于合并的公司或接纳公司账目的日期;
(7)为特殊股东和不同于股份的其他证券持有人保留的可能有的待遇;
(8)参与合并的公司的管理主体可能有的特别利益。
 
合并方案在参与合并的公司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参与合并公司的董事应当起草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应按意大利法律的规定起草。董事会也应准备一份关于合并的报告,解释合并的原因并提供合并方案细节。特别是应说明股票兑换率。
 
除上述要求以外,由法院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专家应准备有关股票兑换率是否公平的报告,提供兑换率计算的方法及估价的具体情况。
 
合并方案、董事报告、专家报告、为合并拟定的财务报告、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董事会与监事会报告应在作出关于合并的决定之日前30 日内存放在公司办公地点。这些文件应在办公室保存直至合并被批准。股东有权参考该些文件。
 
批准合并方案的决议应提交公司注册处。合并契约应在公证处签署并在签署日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合并在合并契约提交公司注册处登记后生效。
 
新成立的合并公司承担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三)分立
 
1991年1月16日的第22号立法令实施了欧盟关于公司分立的第六号指令。
 
公司的分立可通过向两个或以上的新公司或已经存在的公司转让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与债务实现,对价为向转让公司的股东发行受让公司的股份或股权。
 
与合并相同,参与分立的公司董事应起草一份正式的“分立方案”、适当的公司财务报告与一份说明性报告,该报告从法律与经济的角度说明和解释分立方案。同时应加注股权或股份分配的公式及对公司分配的或由分立的公司保存的净财产价值。有关合并程序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公司分立。
  
    六、反托拉斯与控制垄断法
 
在意大利合并或收购公司时,应同时考虑欧盟的反托拉斯规定与意大利国内相关法的规定。
 
意大利反垄断立法采取分立立法体例,具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包含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内容包括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损害赔偿和行业协会的诉权等,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竞争和公平交易法》是意大利有关反垄断的专门法典,主要包括:禁止限制自由竞争协议、禁止滥用独占地位、合并和收购的核准禁止;该法又被称为意大利竞争法。
 
1990年10月10日287号法律,重复了欧盟4064/89 条例的大部分规定,但也增加了避免银行受工业企业控制的规定。新的意大利反托拉斯法通常被认为是现存欧盟规则的附属规定,且其解释也被认为遵循了欧盟反托拉斯法所包含的原则。这样以来,任何行为只局限于意大利的市场,仅在不受欧盟立法的约束时才适用意大利法律。
 
(一)托拉斯的定义与禁止案例
 
法律保证意大利市场的自由竞争并说明导致托拉斯的情况有:
 
(1)如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合并;或
(2)如一个或多个实体,处于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状态,直接或间接通过股份收购或资产收购取得对一个或更多企业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或
(3)如两个或更多企业通过成立一个新的合资企业进行联营。
 
从市场运营的角度考虑,所担心的是合并或收购另一原本独立的企业可能会在将来实质性地减少竞争,因而使进行收购或合并的企业可以提升价格或附加对消费者不利的条件。
 
当企业成立或增资时,银行或金融机构收购其证券以图再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对企业的控制。这仅适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持有证券期不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现行反托拉斯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并保证经济激励,主要是关于避免不适用《欧洲煤钢共同体公约》第65/66 条或《罗马公约》第85/86条规定的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
 
《意大利反托拉斯法》仅在不适用欧盟法律时适用。相应的,国内法律适用于不具有“欧盟规模”的企业。具有欧盟规模的集中企业指:
(1)相关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累计超过50亿欧元;及
(2)至少两个相关企业在欧盟范围内的各自营业额累计超过2亿5千万欧元,除非上述各企业在同一个成员国的累计营业额超过其在欧盟的累计营业额的2/3。
 
根据欧共体(EEC)第4064/89号条例,若符合法规的其他标准,即使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可以被视为具有欧盟规模的企业。
 
(二)“控制”的定义
 
为了确立托拉斯的存在,必须对控制加以定义。根据其相关法律,一家企业控制另一企业的情况有:(1)掌握股权或股份的多数;或(2)能通过其股权或其他协议影响公司的行为;或(3)一家企业被另一家有关方控制的企业所控制。
 
控制也可以指:通过合同项下的权利或通过其他方式,可按照事实或法律对另一企业实施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通过:(1)所有权;(2)使用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权利;(3)对一个企业的组成、表决或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权利或合同。控制也可由拥有权利或享有合同项下权利的人或企业,或虽不拥有该权利但有实施权的个人或企业获得。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垄断企业。
 
意大利法律应与《罗马公约》第37条相互协调,该条约意图避免国家商业垄断企业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产生歧视。
 
(三)反垄断机关
 
对公司是否履行反垄断法规定的监督和调查是由一“反垄断机关”(简称“机关”)实施的。该机关可在任何利害关系人或部委的要求下或经有关实体通知而开始调查。
 
当在意大利领土的收购累计总经营额超过4亿欧元的公司,或者收购在意大利的所有关联公司累计总经营额超过3.98亿欧元(从2003年4月30日开始)的公司,则需要通知该机关。这些标准因通货膨胀每年调整一次。关于有关公司的市场份额,则没有限制。
 
经通知后或者在具有收购投标意图的情况下,机关可起动程序以决定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机关的最终决定必须在程序开始后的45天内作出。如有关公司不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则该期限可延长30天。
 
在机关的程序中,交易或收购投标暂停。
 
调查可以随着禁止或许可交易或收购投标而终结。如公司不履行机关的决定,其将对公司进行罚款。
 
对银行、保险公司、广播公司和出版社有特殊规定。
 
机关经政府许可后也可对被法律禁止的合并给予豁免。豁免可给予被认为是对国家经济有必要的、并能达到欧洲经济一体化目的的项目,但条件是合并不得导致对竞争的限制。
 
(四)控制银行
 
意大利法律中值得注意的一部分是关于工业实体对银行参股的规定。意大利的经济政策一直避免工业企业和银行的合并,因为其可导致对市场的控制以及操控经济的私人集团的大量增加。该政策对收购、持有和利用对银行的持股有很严格的限制。
 
法律规定,超过5%股份的持股权或其它任何控制权,应得到意大利银行的授权。收购股权超过1%但不到5%,也必须通知意大利银行。银行超过5%的股份发生涉及银行2%的股本的变化也应经意大利银行的授权。通常禁止机构拥有一家银行超过15%的股本。如违反上述规定,董事将负民事和刑事责任。
 
意大利反垄断立法可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在意大利进行兼并和收购的计划。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些规定符合欧盟立法和其他欧盟成员国的类似法律。
 
    七、破产法及破产相关程序
 
如公司不能偿还其债务将导致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意大利破产法》规定了“预先清算——恢复——延期偿付”程序,旨在一旦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即可避免破产。
 
(一)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前提是:(1)破产必须是商业企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2)必须处于无力偿还状态。无力偿还是指企业不能以正常的方式偿还欠债,并且这种状况是长期的,而不是暂时的困难。
 
破产程序的基本特点是全部性,因为破产程序关系到到负债人的全部资产以及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基于平等对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债权人必须被平等地对待,只遵循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在破产程序期间,企业一些类别的经营活动和合同要划归弥补性收入,符合特定要求的经营除外。这些特定要求在80号法律(2005年5月14日)中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增加了可以不划归为弥补性收入的经营活动。80号法律是对2005年3月14日生效的第35号法令的修订。
 
2006年1月9日意大利政府颁布了有关改革破产程序的法令,该法令在2006年7月生效,其主要更改如下:加快了破产的法律进程;扩大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修改了破产的个人后果及动产撤回的有关规定;缩短了弥补性收入经营活动的期限;修改了破产结果对现存法律关系包括用于专门项目的资产的影响;修改了破产公司进行临时性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修改了债务评估程序;缩短索赔时间;简化索赔程序;规定了接收者为公司重组应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资产清算的时间和方式等;修改了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 (concordo fallimentare) 如缩短处理时间、简化相关手续等;修改了破产协议的有关规定如缩短时间并考虑二级债权人的利益;提倡债务清偿;废除简要式的破产程序和延期偿付方式。
 
(二)预先清算程序
 
《意大利破产法》中“预先清算-恢复-延期偿付”程序有三个专门工具,可使债务人避免宣布破产:
 
1.转让契约(Concordato Preventivo)
 
适用于在法院监督下继续进行商务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债务人同其债权人签订一个转让契约,通过利用现有资产解决未偿还的债务。
 
2.延期偿付(Amministrazione Controllata)
 
适用于只是临时有财务困难的公司,通过延期偿付使其重组其业务。这是一个在法院监督下的程序,延期偿付最高期限为两年,但只要法院委派的专员认为该程序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在任何时候终结该程序。
 
3.债务重组协议(Accordi di Ristutturazione dei Debiti)
 
适用于公司或个人,由债务人与占其债务60%以上的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协议须在相应公司注册机构登记备案并须由法院批准。
 
(三)特别程序
 
对特定类型的公司适用:
 
1.强制管理清算
 
这类程序适用于某些经营范围的企业,根据其经营活动特点和雇员人数确定,如保险公司、信用机构和合作团体。
 
2.特别管理
 
这是一个特殊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拥有200雇员或200以上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并且企业债务总额不少于资产的2/3和最近会计年度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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