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招商网-常州投资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English | 日本語 | RSS订阅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各国投资环境 > 亚 洲 > 阿富汗 > 正文

阿富汗投资法介绍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为更好地利用国际援助、吸引国内外投资和加速恢复阿富汗的重建,阿富汗过渡政府于2002年9月11 日正式批准并实施《阿富汗国内外私有投资法》。

  该投资法仍不完善,仅对国内外投资提供一个框架性指导,很多细则尚未明确,对私有投资也无明确规范。有关解释只能由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作出。阿富汗商业部部长经济法律顾问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关于国际标准的帐薄:外国投资者可按各自国家标准作帐,但必须经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阿富汗部委认可。同时条款5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审批,就是指与项目相关的部委。(见条款五)

  2、投资高级委员会(HIGH COMMISSION ON INVESTMENT)的组织结构:高级委员会由8名代表组成,其中6名分别由商业部、司法部、外交部、财政部、计划部和重建部部长担任,任期由部长职位期限决定。另外2名由私有投资业主中选出,任期一年(基本上为阿富汗工商会人员或由工商会推举的人员)。商业部部长兼任高级委员会主任。下设秘书处和私有投资办公室。私有投资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处秘书。但目前秘书处和私有投资办公室分属不同部委,且私有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处秘书为两个人。私有投资办公室下辖一技术支持小组,但投资办公室的组织结构、责任和权利等相关的法律还在制订中。高级委员会实际是政策制订者,而私有投资办公室是政策执行者。(见条款六、七、八)

  3、关于项目自用的设备进口的税率减免:进口自用设备和其他进口物资一样必须付进口关税,但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减免政策。

  4、8/2/1422是塔里班时期的历法,指的是2001年法,现已废止。(见条款28)

  5、残疾事业等与社会福利相关的企业的优惠条件,投资人可与相关部委协商争取最好的优惠条件,但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

  6、现行设立私有投资企业的基本程序:到商业部申请-->填表、准备相关文件-->经商业部初申(如投资项目涉及其他部委的管辖范围时,应由其他部委出具同意意见)-->私有投资办公室-->当项目的金额小于100万美元时,私有投资办公室可出具最终的批复。投资人持批复到商业部办理注册手续;如须在喀布尔行政区注册,可要求私有投资办公室开具证明。(当项目的金额大于100万美元时,私有投资办公室报高级委员会审批。)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