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保两国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贸易摩擦和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处经常收到中国或保加利亚公司的电话和邮件,反映他们与对方公司的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要求我们协助解决。
有的中国公司称,货物出运后,客户迟迟不付清货款;有的保方公司称,付了款仍未收到中国提单,额外承担高额货物滞港带,要求中方赔偿遭到拒绝;有的称收到的中方装运的货物与订单不符,要求换货,遭到中方拒绝;有的中国公司担心买方的付款单据传真件有诈,而买方则怀疑卖方提单传真件伪造;有的保方公司称付了款收不到货,再联系中方公司单据音讯全无;有的付了款,而出示的收款人并非“形式发票”上的卖方,保方告知是与我国公司“绕过暗礁”做许可证商品,这样保方与收款人实际上没有合同关系,保方要想得到货只得给“形式发票”上的卖方再付一次款。等等,诸如此类,各表其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据了解,许多从事中保贸易的双方企业常常连合同都不签,少数签“销售确认书”的,也只有中方企业单方签字,而大都只有“形式发票”。按国际惯例,“合同”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形式,形式发票、或来往函件或传真都可解释为“合同”或“合约”,但是,在函电来往的基础上如果能签一份正式的“全式”合同,除了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价格和付款条件、装运条款外,还应注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仲裁条款等,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均有履约的依据。如需要提交仲裁或采用诉讼时,书面合同是最好的法律依据。否则如果合同不规范或合同条款规定欠完整,日后难免发生扯皮现象。
有两家保公司反映与中国贸易公司进行贸易洽谈时被骗,中方公司要求他们:按中国传统,在签合同之前给公司老板买礼品。他们被带到首饰商店去买金器,分别被骗2-3千美元。
保加利亚公司和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7-8个人,或3-5人,有的甚至是“夫妻店”,有些实际上是“信箱公司”,没有依法注册,只有一个名字和邮箱。保方公司的特点是:
1、 所有公司都可以做进出口业务,看到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快,商品质量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价格较低,利润空间较大,很多保方公司蜂拥从中国进口商品,每年去中国保加利亚商人约4-5千人。
2、 进口起订量小,价值低,除少部分大单外,大部分约2万美元,有的只有2,000-3,000美元。
3、 大都没有正规的进出口合同,只有“形式发票”,即使对一些价值较高的电脑、空调进口业务也如此,由于没有注明详细的品质规格等,收到货物后,双方往往在品质、规格上发生纠纷。
4、 保加利亚企业大都不开信用证。通常做法是在下单后或装运前预付30%货款,装运后收到提单传真件或收到货物后再付余款。
5、 无力进行国际仲裁或打国际官司。遇到与中国公司纠纷时,保方往往请求我处协助解决。
根据最近两年双边贸易存在问题等实际情况,谨建议,中国企业在与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守法经营,维护我国企业和产品的良好形象。不可“以次充好、坑蒙拐骗”,更不可违法出口,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
2、 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品质、规格,同时注明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以防对方借故拖延。
3、 规避贸易风险。最好采用全款到后发货,或者收到30%定金生产、收到余款后装运等方式。如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应注意严格审核开证行。某些保方公司时常利用我国企业偏好使用信用证的心理,从小银行开出信用证,并百般挑剔单据毛病拒付货款。有些则使用“钓鱼”方式,预付30%货款,货到后挑剔毛病拒付余款。在采用信用证、托收、30%预付和70%信用证、30%定金货到付余款等付款方式时,应购买进出口信用保险。
4、 遵守国际贸易规则,重合同,守信用,讲“诚信”。贸易双方只有坦诚相待,客户关系才能维持长久,才能“可持续发展”,避免短期效应。
二、在保投资
目前我国在保加利亚投资的企业有重庆力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温州江华针织有限公司等数家,合资或独资均有。截止05年底,含中餐馆在内,中国在保总投资额880万美元,其中企业直接投资近300万美元。尤其是我国电信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保加利亚电信市场已颇具规模,为我国公司树立了高品质和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使保加利亚政府官员和工商界人士对中国企业有了全新的认识。
但我国在保加利亚为数不多的几家投资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问题,尤其是合资公司,如:合资双方事先缺少必要的互相了解、合资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双方投资额不确定、合资双方权力义务不明确,再者,由于双方语言的不同、文化的差异,沟通难免存在困难。因此双方时有意见不一致,相互指责,责任相互推诿,生产和销售难以开展,导致企业名存实亡,最后难免分道扬镳。
因此我处建议,拟在保加利亚进行投资,尤其是计划与保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在投资前,应到保加利亚进行实地考察,认真研究当地法律,尤其投资法、外国人法、税法和劳动法等,以及禁忌事项。就上述事项可咨询经商参处、保加利亚投资署,也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
2、 对合资、合作方进行认真深入的考察,最好从平常有业务来往的、信誉较好的公司里挑选。
3、 为避免出现合资双方内耗、工作难以开展的局面,可选择独资。但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某些职位,如财务、销售、公关等,法律顾问,应聘用当地人员,或与当地律师、会计事务所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4、 在合资、合作前,应签订一份详细的合资或合作协议,规定总投资额、双方出资额、及到资的时限、金额等,列明双方权、责、利,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中止合资或合作后的财产的处置,等等。这样合资、合作双方就有据可依,并应定期检讨,加强沟通,出现协议中未规定的事情应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合资企业应与其投资的当地政府机构,如税务、海关、公安、劳动等部门建立直接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