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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外国投资法律情况介绍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1、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8年7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外资管理委员会,1994年3月通过了新的《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新的投资法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来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店、旅游等。

  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需求,同时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

  根据老挝94年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老挝投资有两种形式:

  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合资企业方式,合资企业的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外国投资者独资方式,独资企业可以是新设分公司或外国公司驻老挝的代表机构。

  外国在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二是成立独资企业;

  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产权;

  3)外国投资者有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

  4) 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

  5)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6)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外国投资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或第三国;

  7) 利润税按老挝法律规定的20%交纳;

  8)外国投资者需缴纳进口关税,在批准的时间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和生产工具,按总价的1%征收(现已取消),来料加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及出口产品,将获得免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税;

  9)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2、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

  老挝投有中央一级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等人组成。

  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常投机构是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隶属老挝国家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下设外国投资管理促进处、目项目评估处等。

  外国在老挝投资须通过投资管理局“一站式”的审批,投资局有义务负责审查与投资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向投资委提出项目意见,并按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所有相关申请投资文件的收发、审批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各种执照等须通过投资局办理;投资委有权召集其它政府各部门及有关省市来共同商议、审批投资项目。

  3、在老挝申请投资开办企业的程序及有关手续:

  1)以法人名义向老挝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后附投资委提供的表格及相关文件: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经公证的投资者法人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全套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公司与老挝有关地方政府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及地方政府意见、租赁厂房或土地的备忘录或协议、投资者的业绩等;

  2)投资局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统一意见,在决定同意批准投资项目后颁发投资许可证;

  3)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取得营业许可证,再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户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外国在老投资情况

  老挝引进外资工作始于80年代末,经过10余年的发展,其外资引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就。据老挝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统计,截止2001年4月,老挝共引进外资931项,协议额达72.92亿美元。外资主要分布在电力、工业手工业、宾馆旅游、电信运输、木材加工、农业、银行、保险等领域。泰国、美国、南韩、马来西亚、法国、中国等位居老挝外资前列。

  5、外国对老援助

  联合国、世行、亚行、欧盟等国际组织、机构和日本等国家每年都向老挝提供2-3亿美元的援款和贷款,2000年度外国对老的援助为3.3亿美元,其中无偿援助2.29亿美元,贷款1.03亿美元。2001年获各类援助3.857亿美元,其中无偿无援助2.85亿美元,贷款1.00亿美元。

  外国援助主要侧重以下行业:交通运输邮电建设、工业手工业、教育、农村、卫生等,其中交通运输邮电建设行业所占比重高达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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