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近年来或即将出台的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罗马尼亚1991年开始制定投资法律,吸引和规范国外和国内资本投资。从1997年起有关投资的法规措施外资内资并轨,对外资实行同等国民待遇。此后又几经修改,形成了现行动态法律体系。
罗的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法中规定的优惠相对较少,吸引力不大,再加上政府的官僚和腐败,来罗的外商直接投资落后于周边国家。罗外商投资署署长自己也认为罗的投资法不如其周围的中东欧国家。她说:罗332/2001号的鼓励重大直接投资法中原先所规定的不太多的优惠在逐渐消失(其中一些优惠到2006年1月就终止),来罗的外商直接投资额也在逐步下降,今年头四个月的罗外商直接投资额同比就下降了30%。她建议政府采取波兰的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法的模式,政府要考虑到每一地区的经济特点,国家的帮助要与促进不同地区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才能面对周围国家的竞争,来阻止目前外商直接投资下降的趋势。
现行涉及鼓励直接投资的主要法规如下:
84/1992号 <<自由区法>>;
92/1997号 鼓励直接投资法及241/1998号修订;
94/1997号 批准执行92/1997号<<鼓励直接投资法>>的政府令及其323/1998号修订;
24/1998号 <<困难地区法>>及其75/2000号修订(2005年1月1日起不再生效);
133/1999号<<中小企业法>>;
24/2001号<<微型企业法>>;
65/2001号<<工业园区法>>;
332/2001号<<鼓励重大直接投资法>>;
14/2002号<<科技园区法>>;
有关几个主要法介绍
(1)92/1997号<<鼓励直接投资法>>及其241/1998号修订
外国、本国投资者均享有的一般权利和保障;
自由选择投资形式和投资方式;
组建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的公司和在所有领域投资;
国内、国外投资者,常驻、非常驻居民同等(公平、非歧视)国民待遇;
投资不得被征用或国有化;
依法享受税收和财政方面的优惠;
获得审批与管理手续方面的协助;
拥有动产和不动产,但土地所有者必须是罗马尼亚法人或自然人;
自由选择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议;
非常驻居民的权利和保障;
交纳相关税费后,收益不受限制地转往国外,以下收益必须以硬 通货体现:法人以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获得的公司股息和利润分配;以合伙方式获得的收益、出售股份和社会股本获得的收益;公司清算中获得的收益;因被重用或类似损失获得被偿;根据不同形式的投资获得的其他收入。
享有双边互惠协议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2)332/2001号鼓励<<重大直接投资法>>
2001年7月出台的332/2001号鼓励重大直接投资法规定,重大直接投资是指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相当于100万美元的其他计值货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利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的投资。或投资于所有领域,但金融、银行、保险、再保险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行业除外。
条件:
自然人或法人在该法生效后动作的私有化项目;
以本币列伊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直接投资;
在政府外资署登记后30个月内完成投资;
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不得涉及安全和国防;
不得危害公共秩序、人类健康和道德。
优惠:
新设备免征关税。根据发展预测部和财政部联合拟定的清单,投资所需的技术设备、机器、装备、测量及监控仪器、自动化装置、软件产品等免征关税。设备可从罗境内采购或进口,但必须是未曾使用、输罗出厂日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新产品。
新资产缓缴增值税。投资所购置的新资产,无论是进口或在罗境内采购,可先投入使用、其增值税可推迟到投产后下个月的25日开始交纳。
新投资的20%免征利润税。新投资可享受投资总额20%的利润税减免,减免额按当月实现的投资额计算。如发生财务亏损,亏损额可从以后5年内的应纳税利润中扣补。可加速折旧,而无须事先征得地方财政部门的许可。
处罚:
如投资者在10年内自愿清算,必须补缴在不享受优惠情况下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及其滞纳金。
如投资者转让免关税的投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采购或进口不足2年,必须补缴在不享受优惠情况下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及其滞纳金。
(3)133/1999号<<中小企业法>>
公司雇用人数在10-49个的为小型企业,50-249个的为中型企业。该法不适用于银行、保险、再保险、金融投资基金管理、证券和专业外贸公司。
条件:
必须是完全私有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800万欧元。
优惠:
缓缴增值税,投资所需新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推迟到投资下个月的25日缴纳,但不得超过投资启动后12个月。
加速折旧。公司在没有申报亏损的前提下,机器、设备和技术秘诀可加速折旧。
(4)24/2001号<<微型企业法>>
从事产品生产,提供服务,开发贸易;
雇员人数在9个以下;
年收入不超过10万欧元;
完全私有。
优惠:
无论收入来源,按总收入的1.5%交纳利润税。
(5)24/1998号<<困难地区法>>及其75/2000号修订(目前该法已不再有效)
政府对困难地区的范围界定规定严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申请当月的失业率比前3个月全国平均失业率高2倍以上;
与外界交通联系困难,缺乏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基础设施。
根据具体情况,困难地区有效期一般为3到10年。
优惠:
在困难地区的新投资,增值税可以推迟到投产后下个月的25日缴纳,但不得超过投资启动后12个月;
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证关税;
免证因投资项目而改变土地原有用途或占用农田的相关税费。
目前,共有35个地区被定为困难地区。
国家鼓励在困难地区投资的领域:农业、林业、森林开发、渔业、加工工业、热电站、水利、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以及联系非困难地区的贸易活动、交通、仓储、地产、租赁、服务业、健康和社会保险等。
(6)84/1992号<<自由区法>>
目前政府批准成立的自由区有:苏里纳(SULINA)、南康斯坦察(CONSTANTA SUD)、巴萨拉比(BASARABI)、朱尔朱(GIUGIU)、布勒依拉(BRAILA)和古尔迪齐(CURTICI)等7个自由区。
优惠:
进口的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免关税;
进入自由区的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配件免关税;
用于自由区内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的物品免关税;
自由区之间的货物转移,免关税;
自由区内的财务活动以硬通货结算;
(7)65/2001号<<工业园区法>>
工业园区一般设在具备经济和科研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原材料资源条件的地区或交界地区。
条件:
国家公路或欧洲公路经过的地区;
园区面积不少于10公顷(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信息技术研究的除外);
必须按许可证要求至少使用30年;
不造成任何危害;
未受法律起诉和不违法;
如同时享有多项优惠政策,投资者必须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优惠:
免税。免征因投资所需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农田等相关税费。
新投资的20%免利润税。工业园区的交通运输、热电站建设、天然气和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投资总额的20%免交利润税。
如发生财务亏损,可从后5年的应税利润中扣补。
缓缴增值税。工业园区的管网线路等基础设施系统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再开始交纳建设所用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涉及的增值税。供货商和园内投资实体均享有此项优惠。入驻企业可在投资完成后的下个月起交纳增值税。
(8)、14/2002号<<科技园区法>>
一般指专门从事教育、科研、科技转让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科技园的建设一般由两方合作,一方可以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另一方可以是国营企业、公司、地方管理机构、专业或雇主协会、自然人、本国或外国投资者,这种合作方式被称为“联盟”。由联盟推选一家公司专门负责科技园的管理工作。
科技园区开发优势:
良好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通讯条件,在公司建设初期管理者提供的基础设施的配套、担保或财政支持;
固定资产和土地享受地方政府批准的税费减免,以及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的其他优惠;
管理者提供的某些服务项目的税费减征;
中央和地方政府、私营公司和国外资金援助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装备;
捐款、特许及建设发展基金及其他资源。
二、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从2005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把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全部降到16%,其中微型企业(职工1-9人,营业额不足10万欧元)的利润税征收3%。
三、罗对跨国公司在其国家设立运营机构有哪些实质性要求,如对本国人就业、技术引进、资源管理、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方面。
罗马尼亚没有对跨国公司在其国家设立机构的专门法令法规。对本国人就业、技术引进、资源管理等要求都在各外商投资法律里面有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