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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公共采购法》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一、法律的出台背景

  罗马尼亚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量采用公私合营(英文简称PPPs)。PPPs是公共部门与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于15年前开始在欧盟各成员国陆续出现,并主要适用于交通、公共卫生、教育、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和运营。综合起来,PPPs模式大概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在项目实施的不同层面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二)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分别融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各自融资比例因项目而异;

  (三)经济主体全方位参与项目融资、设计和施工,公共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项目目标,监督项目实施质量,确保既定目标得以实现;

  (四)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实施中的风险。

  PPPs零活的融资方式对于迫切发展基础设施项目而又困于财政预算有限的各国政府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截止目前,欧盟尚未对PPPs给出法律定义。

  2002年,罗马尼亚政府以第16号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PPPs法案》。在罗马尼亚的法律定义中,PPPs系指通过使用私有部门的资源设计、融资、建造、利用、维护公共设施项目并最终向公共部门移交。PPPs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法律概念中的“让与”(Concession)相似,“让与”系指将本来由公共部门承担公共服务事业或公共项目建设转让由或部分转由私有部门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在服务“让与”方面只有指导原则(Directive),并没有二级立法,而罗马尼亚将欧盟指导原则转化为国内立法时,则出现了两部法律文件,即《让与法》和《PPPs法案》,其中《PPPs法案》专门适用于公共工程项目的“让与”行为,除此之外,罗马尼亚还有一部《公共采购法》,《PPPs法案》出台后,凡涉及公共工程“让与”的定义及程序的,均以《PPPs法案》和《让与法》为准,这两部法律文件没有述及的,则参照《公共采购法》执行。由此可见,当时关于PPPs的法律适用界限并不十分清晰。

  2004年4月,欧盟发布绿皮书,对在欧盟成员国及入盟候选国广为流行的PPPs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PPPs模式虽然可以在微观层面解决公共项目的融资问题,但不宜视之为发展公共工程解决预算紧张的有效措施。欧盟建议在公共项目实施方面应综合比较PPPs和传统模式,以做出经济合理的选择。绿皮书还认为,在没有欧盟层面PPPs法律的情况下,PPPs模式的实施应遵循《欧共体条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同等待遇等,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或候选国政府在决定项目实施主体时应完全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不应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受欧盟绿皮书的影响,罗马尼亚政府于2004年停止使用PPPs项目模式,并按照欧盟要求制订《公共采购法》。《公共采购法》(草案)于2006年初经欧盟批准,并于6月30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律取代了原来的《PPPs法案》。虽然这部法律中没有专门提到PPPs模式,但实际来讲,只要带有公共性质的项目,无论其采取PPPs模式还其他模式均应适用该法。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

  作为对过去公共采购领域内腐败现象的回应,罗马尼亚《公共采购法》所体现的核心原则就是“公正透明”,为此,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罗马尼亚的商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公共采购项目的招标程序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法律的第215条规定:“公共采购项目的招标档案视公共文件”,也就是说,包括投标企业、记者在内的组织或个人均有权要求查阅相关项目招标的历史档案。另外,法律的第213条还对招标档案中所应记录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体现的另外两项主要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和充分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是指平等对待参与公共采购项目投标的经济主体,充分竞争则是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法律主要内容简述

  (一)公共采购项目的授予方式

  法律共规定了5种公共采购项目的授予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对话、谈判和有限邀请。

  1.公开招标系指任何有意向的经济主体均可参与投标;

  2.限制性招标系指任何有意向的经济主体均可申请参加投标,但只有通过预审的方可参与投标;

  3.竞争性对话系指公共部门与入围的经济主体展开对话以确定能响应其要求的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由中标人最终完善方案。

  4.谈判系指公共部门通过与入围的经济主体就价格等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5.有限邀请是一种简化的项目授予方式,即公共机构邀请有限几家经济主体参加投标。

  法律同时规定,公共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和限制性招标的项目授予方式,其他授予方式均属于例外程序。

(二)投标方式

  法律规定,任何经济主体均有权参加公共采购项目的投标,但法律规定必须由本国法律主体实施的项目除外。经济主体可单独参加投标,也可以联合其他经济主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在投标阶段不要求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在中标后应视相关公共部门的要求组建法人实体。另外,参与投标的经济主体可自行或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出项目分包方案。

(三)公开透明原则

  法律在第二章中用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两部分的大段篇幅对公开透明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做出了程序性和措施性的规定。另外,第七部分还就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信息传递规则做出了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共采购项目招标信息应分别在“公共采购电子系统”和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公布,金额超过500万欧元的项目,其招标信息还应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四)资格审查条件

  公共部门可对参与公共采购项目投标的经济主体规定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企业资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技术和专业资质、质量保证标准和环境保证标准等。经济主体提交的各项证书应足以证明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并符合欧洲标准。

(五)除外条款

  法律规定,涉及罗马尼亚国防和国家机密的公共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本法。

(六)法律监督

  公共采购项目的招标和实施行为由罗马尼亚公共采购监管局负责根据本法进行监管。另外,任何个人或实体均可以就公共采购行为向国家争议解决委员会投诉。在投诉处理完毕前,相关部门应中止公共采购程序。对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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