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1996年以前颁布的所有有关投资的立法条文,执行1996年8月13日颁布的No.96-015法律规定。 1、 公司利润税: 马达加斯加政府保证投资和资金的安全,并且保证外籍投资者在清偿完税费(如有需要)后的投资股金的自由转移。政府尊重并保护集体或私人财产权。在遇有因公共建设需要进行政府征用或征购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另外,政府为了外籍居民和外籍人员的利益,保证他们的收益只需通过简单的申报就能自由地转移到国外,其中包括:- 股息和利润;- 工资和报酬;- 动产和不动产的收益;- 许可证使用费、专利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 技术援助费等。在资金交易方面,如有股票出让或公司股份转让、合伙人来往存款透支、借贷等情况均需事先报请财政预算部批准。 公司条款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经营者享有同等待遇。对于已与马达加斯加签定了互惠措施国家的投资者,可避免双重征税。公司可根据企业自定的章程自由管理企业。在遵守马达加斯加劳动法的前提下公司享有自主的人事管理权。 土地条款 凡土地租赁期超过18年的,需要签定一份长期租赁契约,但最长不能超过99年。对于外国人在马达加斯加获得的不动产需事先经内政部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