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法规与政策: 孟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主要是“1947年外汇管理法”。 1994年3月24日,孟加拉政府宣布塔卡(TAKA)为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货币。孟加拉国公民与公司均可不必先征求中央银行---孟加拉银行(Bangladesh Bank)的同意,通过法定银行或经销商进行货币的有关交易,包括: 1、 在孟加拉运营的外国公司将利润汇回投资者本国; 二、为鼓励出口所采取的外汇政策: 1、 出口商的年外汇留存率被重新确定为FOB价所得的40%; 2、 进口成分比例大的出口商品(如沥青、成衣、电子产品),外汇留存率为FOB价所得的7.5%。服务业的外汇留存率为5%。 3、出口商可将外汇额度储存在有外汇经营权的孟加拉银行开立的账户里。可开立的外汇帐户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本圆。存在帐户里的外汇可作商业用途,如出国商业考察,参加交易会和研讨会,进口原材料、机械和零件等。也可用作在其它国家设立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