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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劳工法》简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纳米比亚《劳工法》于1992年颁布,2008年2月修订。劳工法对雇佣的基本条件和雇佣合同的终止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对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的登记及其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法案,纳米比亚设立了劳工咨询委员会、劳工法庭、地区劳工法庭和工资委员会。其主要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5小时,保安工作60小时,加班必须是自愿的、每周不能超过10小时、且应付给正常工资的1.5倍。周日加班在有些行业除经过劳工部批准是不允许的,周日和公共假日加班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倍或按照小时计,夜班以小时计算工资外加6%夜班补贴;
  (2)假期:雇工每年享有24天带薪休假。病假:初次工作12个月每天工作5天的工人,每工作5个周可以享受1个病假日;每周工作5天的工人3年内可以享受30天病假,每周工作6天的3年可以享受36天带薪病假;病假必须向雇主出具医疗证明。产假:工人在被雇佣后连续工作6周以上即享有产假。产假的时间为分娩前4周和分娩后8周,享受一切待遇。亲属假:每年雇员直系亲属病故可以享受5天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雇佣终止:终止雇佣合同按照工人服务的时间可在1天到1月之前通知雇员本人,如是辞退,应按照每个服务年限给予一周的工资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辞退费。
  (4)劳工、雇主和工会的关系及劳资纠纷的解决:防止不公正的解雇和不公正的待遇;对终止雇佣合同严格管理;要求工会组织依法注册;规定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劳资纠纷解决的办法;规定了劳工专员和劳工巡视员的职责义务和任务;规定必须建立劳工法庭和工资委员会;对健康、安全、福利和事故的处理规定等。
  (5)劳工组织和工会:所有组织必须到劳工部劳工专员办公室登记备案;其章程必须经劳工专员批准切符合纳米比亚劳工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会的行业管辖范围;罢工必须在48小时之前通知雇佣方。
  (6)最低工资的制订:工资委员会负责不同行业和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由政府批准执行。如最新工资标准规定建筑业普工的小时工资为8.44纳元,一般行业雇员在5.5-6.5纳元左右。
  (7)平等雇佣原则:纳米比亚于1998年通过了"劳工雇佣平权法案",该法案是劳工法的一部分,它规定了雇主必须平等雇佣的原则框架,具体由专门设立的平权委员会实施。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歧视性雇佣投诉和帮助雇主执行该法案的规定。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整套措施,确保雇员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私营业主和外国公司凡雇佣当地工人超过25人以上的,即要求按照这些措施办理招工和用工,所招用工人达不到标准的,要求雇主给予培训,并鼓励企业使用残疾人员和妇女等弱势群体。
  (8)社会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险对雇员的产假、病假和死亡提供保险,业主和雇员各交纳50%。雇主必须到社保委员会登记,必须将年龄低于65岁的雇员登记,即使他们只工作了2天以上。雇主登记后即取得一个登记号,雇员得到自己的社保号码。每月底到次月的30天内交纳上月的费用:雇主和雇员分别交纳工人全月所得的0.9%,总额不低于54纳元,不超过108纳元。
  (9)劳工事故补偿保险:用工单位和个人还要为工人交纳一定工资比例的工伤事故保险金:高风险作业8%,低风险职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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