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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有关投资法规、规定及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自1989年起,斯政府在投资政策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对外国投资实行更优惠的政策,降低卢比利率,放松外汇管制,降低和减免部分产品的关税,全岛实行开放,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较好的投资环境。

  1、 投资保护

  斯里兰卡宪法第157条对投资安全做了规定,对投资者的利益从法律上予以保证。斯还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斯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起的多边投资保证组织的创始国之一,还同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斯有关投资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 防止非公用的国有化和征用;
  * 发生国有化和征用时,国家将迅速给予优惠补偿;
  * 资本、利润和业务费用可自由转让;
  * 依据《解决投资争议国际公约》解决投资争议;
  * 视外资企业的性质,给予国民待遇。

  2、主要优惠政策

  斯主要是运用关税和税收杠杆,刺激外国投资。依据投资的规模、产品出口比例、就业的人数以及投资领域,斯政府给予外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程度不等的关税和税收优惠。这些优惠主要有: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可在境内外自由转让并免征股份转让税;公司红利可自由汇出,无需纳税,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出口产品程度不同的关税减免;5-20年不等的免税期和让税期。

  斯国内市场较小,因此斯投资局鼓励发展出口型企业,对外国投资的生产加工企业一般有一定的出口比例要求,否则将难以享受到投资局的优惠政策。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或租借土地兴建企业。目前政府已取消非本国公民购买土地应按实价100%赋税之规定,外国投资者同样可享有国民待遇。

  3、投资领域

  除个别领域不允许外资介入外,斯大多领域对外资开放。对外资限入的领域分为禁止进入、有条件进入以及许可进入领域。

  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为:资金借贷;典当业;投资低于100万美元的零售业;沿海渔业;除出口行业或旅游业外,禁止提供人才服务;斯里兰卡14岁以下儿童的教育;授予当地教育学历。

  外国投资需超过40%,且需BOI视情批准的领域:斯里兰卡本国出口、且有外国配额限制的产品的生产加工;茶叶、橡胶、椰子、可可、水稻、糖以及香料的种植和初级加工;国家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使用当地木材的木材加工业;深海捕鱼;大众传媒;教育;货运;旅游代理以及船运代理等。

  视外国投资的份额,需经BOI或其它政府部门视情批准的投资领域:空运;沿海船运;军工、生化制品以及造币等敏感行业;大规模机械开采宝石;彩票业。

  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产业、农业发展、扩大出口和充分挖掘印斯自由贸易协定的潜力等是斯今后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

  4、在斯投资设立企业的规定和程序

  不同的投资领域,有不同的投资限额。

  1)合资企业:投资限额一般为25万美元以上,但最少不少于15万美元;
  2)独资企业:投资限额一般为15万美元以上,但最少不少于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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