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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有关的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一、对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按照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三类:


  1.因特殊理由严格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
  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
  牧业
  林业、原木加工
  在泰领海、泰经济特区的捕鱼
  泰药材炮制
  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
  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
  土地交易

 

  2.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以从事的行业:


  生产、销售、修理军用设备
  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 涉及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
  木雕制造
  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
  泰国民族乐器制造
  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
  蔗糖生产
  海盐、矿盐生产
  石盐生产
  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


  3.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
  米业、米粉和其它植物粉加工
  水产养殖业
  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
  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
  石灰生产
  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
  宣传广告业
  旅店业
  旅游业
  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等等

 

  如果外籍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鼓励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行业。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外籍法人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以下行业的泰籍投资者的持股量必须不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

 

  二、鼓励投资政策


  1、鼓励投资的政策


  自1997年泰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为适应世界经济及投资形势的变化,更多的吸引外资,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先后多次公布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现行的奖励投资政策及条例是2000年8月1日由当时的川•立沛总理(时任BOI主席)签署公布的,此后又做了多次补充修改公告。2006年5月,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投资优惠的有关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  (1)更有效地利用免税优惠,对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项目,并且具备优良的机构管理原则的项目,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通过审批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必须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报告其业绩,以便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允许享受该年度的免税优惠。
 

  (2)支持各工业企业提高生产标准及质量体系,以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凡通过审批获优惠待遇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含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要取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认证。


  (3)调整泰国投资措施,使之和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相一致,取消出口条件及国产件的使用规定。


  (4)给予边远地区或低收入地区和设施未完备的地区提供特别优惠待遇,使之获得最高的税务优惠权益。


  (5)重视中、小型企业的投资,申请优惠投资的最低投资额为100万泰铢(不含土地费和流动资金)。
重视以下行业的投资:农产品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企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目标产业。


  2、放宽外商持股限制


  为了方便外商在工业企业方面的投资,投资委放宽对外商的持股限制,审批规定如下:


  (1)以下行业泰籍投资者的持股量必须不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和1999 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


  (2)工业企业的投资,无论生产场所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股或全部股。


  (3)除非有特殊理由,投资促进委员会将规定某些行业外商持股比例的限额。

 

  三、三大投资区域及其投资优惠政策


  1、三大投资区域


  投资委根据各府治的收入和基础服务设施等经济因素,把泰国划分为三个区:


  第一区共6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及邻近的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府。


  第二区包括12个府,即:第一区周边的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万佛岁)、罗勇和普吉府。


  第三区共58个府治,分为二组,即36个府治一组与一个22低收入府治一组。36个府治有:甲米、甘烹碧、坤敬、尖竹汶、猜纳、春蓬、清莱、清迈、董里(什田)、哒叻(桐艾)、达(来兴)、呵叻、洛坤、北榄坡、巴蜀、巴真、攀牙、博他仑(高头廊)、披集、彭世洛、碧武里(佛丕)、碧差汶、莫拉韩、夜丰颂(湄丰颂)、拉廊(仁廊)、华富里、南邦、南奔、黎、宋卡、沙缴、信武里、素可泰、素叻、程逸、色梗港等;22个府治有:加拉信、纳空拍侬、陶公、难、武里南、北大年、拍夭、帕、玛哈沙拉堪、耶梭通、耶拉、黎逸、四色菊(四刹吉)、色军、沙敦、素辇、廊磨南蒲、猜也奔、廊开、乌汶、乌隆(莫肯)及庵纳乍能等。第三区的每个府均为投资促进鼓励区。


  2、区域优惠政策


  区域优惠政策以曼谷为中心向外扩展,越向外围投资政策越优惠。获审批后的项目,其优惠权益将根据经营场所所在区而获得,对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如:
  特别重视的业务
  特别重视并对国家特别有利的业务
  符合促进发展技能、技术与创新政策的业务
  符合促进中小企业(SMEs)政策的业务
  符合促进泰国农业企业政策行业
  其它另作特别规定的业务


  一般项目所能享受免缴法人所得税总和不得超过(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总投资额的100%,至于特别重视并对国家特别有利的业务,如:符合促进发展技能、技术与创新政策有关的项目、促进中小企业(SMEs)政策有关项目、促进泰国农业企业有关项目及其它作特别规定的业务,将不受免缴法人所得税总和比例的规定约束。


  (1)设在第一区6个府治的项目


  A、第一区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
 

  进口税率不低于10% 的机器设备,其进口税获减半优惠。获免缴3年的法人所得税。获批准投资优惠权益并且投资额1000万泰铢以上(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的项目,须自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


  B、第一区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外的项目


  进口税不低于10% 的机器设备,其进口税获减半优惠。获免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须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


  (2)设在第二区12个府治的项目


  A、第二区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不含廉差邦工业园和罗勇府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
 

  获免缴机械设备进口税,获免缴7年法人所得税(必须是2009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项目)。获批准投资优惠权益并投资额1000万泰铢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免缴进口税1年。


  B、第二区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外的项目


  进口税不低于10% 的机器设备,其进口税获减半优惠。获免缴三年法人所得税。获批准投资优惠权益并投资额1000万泰铢以上项目(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开始经营起二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免缴进口税1年。


  (3)设在第三区内36个府治的项目


  A、设在36个府治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以及设在廉差邦工业区及罗勇府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并在2009年1月31日前申请的项目:


  获免缴机械设备进口税,并获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
  获批准投资优惠权益并投资额1000万泰铢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取得ISO 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
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免缴进口税1年。获免缴法人所得税8年后,可再获减上述税项50%,为期5年。
  获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允许把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从项目有收入起,为期10年。允许把基础服务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 从净利中扣除。获投资优惠权益的企业,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10年内,可选任何一年或多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  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或材料,获减免75% 的进口税,为期5年(每次获准期限1年)。廉差邦工业区及在2005年1月1日起, 申请并设在罗勇府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不在此列(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申请)。


  B、设在36个府治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外的项目:


  获免缴机械设备进口税,并获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获批准投资优惠权益并投资额1000万泰铢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


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免进口税,为期5年。可把基础服务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 从净利中扣除。获投资优惠权益的企业,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10年内,可选任何一年或多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  (4)设在第三区内22个府治的项目


  获免缴机械设备进口税,并获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获批准投资优惠权益并投资额1000万泰铢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


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免缴进口税,为期5年。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上述税项50%,为期5年。获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允许把运输费、水费、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在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允许把基础服务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 从净利中扣除。


  获投资优惠权益的企业,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10年内,可选任何1年或多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的资产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或材料,获减免75% 的进口税,为期5年(每次获准期限1年)。


  以上优惠政策同样只适用于2009年1月31日前申请、并设立在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

 

  四、特别重视项目的优惠权益


  在泰国把申请奖励优惠行业分为七大类,分别是:


  (1) 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
  (2) 矿业、陶瓷及基础金属工业
  (3) 轻工业
  (4) 金属产品、机械设备和运输设备制造业
  (5) 电子与电器工业
  (6) 化工产品、造纸及塑胶业
  (7) 服务业及公用事业


  这七大行业共涉及上百个子类、数百种产品,一般为普通的投资行业,其中有些属于“特别重视的项目”以及“特别重视并对国家特别有利的项目”。


  其中,属于“特别重视的项目”者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权益:
  无论工厂设在何区,均可获免缴机械设备进口税。
  无论工厂设在何区,均可获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
  其它优惠权益,按工厂所在区域的规定享受。

  属于“特别重视并对国家特别有利的项目”,可享受如下优惠权益:

  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不规定获免缴法人所得税的比例。
  无论项目设于何处,均可获免缴机器设备进口税。
  获优惠权益的投资项目,销售所得以及提供服务所得,其成果


  无论是直接经营所得还是进行商业化生产,也无论是自我生产还是由他人分包生产,其收入所得均算是获优惠权益项目的收入。

  此外,不在此七大类行业里的项目,如一些新发明的技术及产品,也可以向BOI申请投资优惠。

 

  五、针对技术创新的投资促进政策


  1、凡按以下规定其中一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以下优惠权益:


  (1)增加STI项目的优惠权益,但总和不超过8年,如下:
  a. 如果是在以下方面进行投资或者产生费用,即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增加1年:
  研发或设计,在高级技术培训方面,或给高等学院或研究中心提供费用支持,所有的费用总和不少于前3年销售总额的1%,或者是总费用累计不低于1.5亿泰铢(选其最低值)。
  b. 在以下方面进行投资或产生费用将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增加2年:
  研发或设计,在高级技术培训方面,或给高等学院或研究中心提供费用支持,所有的费用总和不少于前3年销售总额的2%,或者是总费用累计不低于3亿泰铢(选其最低值)。
  c. 在以下方面进行投资或产生费用将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增加3年。
  研发或设计,在高级技术培训方面,或给高等学院或研究中心提供费用支持,所有的费用总和不少于前3年销售总额的3%,或者是总费用累计不低于4.5亿泰铢(选其最低值)。
  (2)无论设于何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


  2、获优惠权益的项目,在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间,可在技能发展、技术创新方面进行投资。

 

  六、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政策


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泰国对中小企业 (SMEs) 提供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  对于实收资本在500万泰铢及以下的泰国公司,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万泰铢以内的,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300万泰铢之间的,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利润超过300万泰铢的,按正常30%税率缴纳。
  泰国公司拥有的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第一年可获得以下特许优惠: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折旧期限不应少于3个会计年度;建筑物和厂房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5%;机器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25%;合格的风险投资(VC)公司投资于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且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泰国公司,所获得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全部免缴法人所得税。

 

  七、针对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促进发展政策


  按照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第6/2546号公告,投资于农产品加工,例如用先进技术生产或保鲜食品等等,可以享受到泰国政府给予的奖励优惠:
  无论工厂设在何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设备进口税
  无论工厂设在何区,均可获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
  不规定获免缴法人所得税的比例


  但享受上述优惠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为一乡一品 (OTOP) 并取得集体社区产品标准的生产者若不能取得集体社区产品标准,则须具备已经营的及新投资的净资产或投资额 (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 不超过500万泰铢,已经营的部分与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而进行新投资的部分,给予投资优惠权益。

 

  八、其它优惠政策


  其它另作规定的业务,可参考www.boi.go.th网站。
  1、生产经营场所搬迁的投资优惠原则
  为了鼓励企业往内地发展,投资委将对在中心地区设厂的企业,无论是否已享受促进鼓励,其搬迁至内地的审批及优惠待遇如下:
  (1) 必须把生产经营场所由第一区搬到第二区或由第一区、第二区搬到第三区。
  (2) 必须搬入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
  (3) 必须属于投资委给予投资优惠权益的业务,并且其投资规模达到投资委的规定。
  (4) 从获得投资优惠权益证书后,两年内须关闭原厂,其新厂也须开始营业。
  (5) 按照新所在地规定享受非税务及税务优惠权益如下:

  若把生产经营场所搬到第二区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不含廉差邦工业村及罗勇府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内,将获免缴7年法人所得税。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的项目 (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其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
  若把生产场所搬到第三区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廉差邦工业村及罗勇府内获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

  获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的项目 (不含土地费及流动资金),须自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取得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认证或同等的其它国际标准。否则,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1年。
  当法人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次日起,可再获该税项正常税率减半优惠权益,为期5年。
  获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从有收入之日起其运输费、水费、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在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
  可把基础服务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 25% 从净利中扣除,从有收入之日起为期10年。企业可选任何一年或多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  不能享受免缴法人所得税优惠权益的项目,若搬迁生产场所也不能享受法人所得免税权益。


  (6) 从新的生产场所开始有收入之日起计算免缴法人所得税的期限。
  (7) 搬迁生产场所的企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内申请;若在该日后申请,有关优惠权益可能会有所变化。


  2、按业绩给予优惠权益的原则


  为有效地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权益及进一步落实有关优惠权益的正确执行,使之符合批准条件,同时使投资者具备优良的组织管理及业务管理。特规定,获投资优惠权益的企业须根据投资委规定的原则与规定 ,在批准享受当年的优惠权益前向投资委提供项目的经营报告。


  3、与投资有关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  (1)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政策


  税务厅根据出口企业纳税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认定“优质出口商”和“注册出口商”两类企业,在退税方面给予优惠,及时收到出口退税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  认定为“优质出口商”的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可在填报后15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地方税务办公室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可在填报后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优惠有效期为2年,到期前3个月可提交延续申请。


  申请成为“优质出口商”的企业必须是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泰铢,并在过去的一年里达到一定的出口比例。出口商的出口退税直接存入银行帐户,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必须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无违纪行为。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须经股东大会一致任命,并向税务厅提报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


  “注册出口商”的申请条件与“优质出口商”类似,部分条件略宽,因此享受的待遇也次于“优质出口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出口商可在30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出口商可在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


  (2)鼓励设立区域经营总部


  区域经营总部(ROH,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是指在泰国注册开展业务,并向其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有资格服务的股份公司。提供的专有资格服务包括:经营和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业务规划协调、原料配件调配供应、研发、营销和促销计划、培训和人员管理、经济和投资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务等。


  在泰国成立区域经营总部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特殊的折旧率、为ROH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特别待遇等。
 

  ① 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用资格服务所得收入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为在泰国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研发工作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非关联企业的也可享受此待遇;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关联企业的股息所得免税,付给泰国以外的未在泰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息免税。


  ② 加速折旧许可


  固定资产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用于ROH正常经营所购建筑物的折旧期限不应低于20年。


  ③ 外派人员待遇


  由 ROH派往国外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得收入在泰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必须是国外机构支付。外派人员也可选择按15%缴纳预提税,这样这部分收入可不纳入年度个人收入申报中。


  ROH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上一年度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铢;公司应为3个以上在泰国以外国家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为国外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不应少于其总收入的50%;有关资料在税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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