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税种 泰国的税收主要分为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所得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特别行业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财产税。 税款的征收由财政部分别通过负责进出口关税的海关厅,负责征收收入税、增值税、特种行业税以及印花税的收入厅,以及征收特定商品消费税的消费厅来征收。地方政府则负责财产税以及地方税的征收。 二、适用法律 《收入法》是泰国税收的主要适用法律。该法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行业税以及印花税做了法律上的规定。《石油收入法》则对石油和天然气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做了规定,《海关法》则适用进出口关税的征收。 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泰国与39个国家有双边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他们分别是:澳大利亚、澳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中国、爱尔兰、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荷兰、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缅甸、尼泊尔、新西兰、越南、美国、阿联酋。 与希腊的谈判正在进行中。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这些双边协定规定只有当纳税人在泰国有固定收入时,才纳税。 四、各税种简介 公司所得税: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30%。基金和联合会、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 -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 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对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所得税。 公司內部合作所得的紅利免征50%的税。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所得税每半年缴纳一次。 2、增值税、特别行业税 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取代了旧的商业税制度。根据新的体系,产品生产加工的每一阶段的增值税税率为7%。需缴纳此项税款的有:生产厂家、服务行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进出口公司。增值税必须按月缴付,征收额如下: 应纳税额=产出税 - 投入税 出口为零税率,以下情况也可享受零税率:泰国对外国人员提供的服务;泰国法人的国际航运和海运;如果泰国法人在国外经营享受零税率,则该国法人在泰国也可享受同等的待遇;使用国外贷款和援助向市政府及国有企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向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外国使馆及领事馆销售的商品及服务;保税仓库之间、出口加工区的经营者之间、或保税仓库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商品买卖及服务。 国内商品及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60万铢但低于120万铢的,经营者可任选支付周转资金总额的1.5%的税款或支付正常增值税。 但是经营者如果选择支付1.5%的周转资金作为纳税额,则不得向其客户索要增值税或在生产过程中抵销。 以下情况也免于交纳增值税: 教育 生命保险, 2.5%; 3、收入汇出税 在泰国取得收入但是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其适用税率如下: 4、个人所得税 根据收入法第40款的有关规定,一些个人收入税可以得到减免,可以减免的收入类别及其减免额/率如下: 租赁收入,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从10-30%不等; 专业收费中,医疗收入60%,其它30%; 版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40%,但是减少的总额不超过6万铢; 承包人收入,70%; 第40款所规定的其它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减65%至85%。 个人所得税分档次按比例缴纳: 年收入 税率 征收税额(铢) 累积交税(铢) 6、印花税 7、消费税 8、财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