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汤加销售的大多数进口货物和商品征收进口税和消费税。汤加不征收暂定税、工资单税、当地政府税、资本利得税、出口税、遗嘱税或死亡税。 一、进口关税 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45%,税率15%的商品约占总数的50%以上。 汤加国王图普四世于2005年7月18日签署御准了汤加立法会(议会)于6月30日通过的《汤加海关税法修正案》,对动植物油、烟酒、饮料等部分商品的关税核征方法改为从量税以取代从价税,旨在强化关税的监管和征收及增加税收。 新税率从2005年8月8日起开始执行。 (一)、部分进口商品海关进口税率 第15章、动植物脂肪、油料及分离品、加工食用脂肪、动植物腊
注:计税方法 如进口20000升大豆油,税率为每升0.40潘加,关税额即为8000潘加(20000升 X 0.40潘加/升)。 第22章、饮料、酒、醋
软饮料:如进口10000升口乐,税率为每升0.20潘加,关税额即为2000潘加(10000升 X 0.20潘加/升)。 啤酒 :如进口酒精含量4.9%的啤酒100箱,每箱24听,每听375毫升,总量900升,税率为酒精含量每升40潘加,关税额即为1764潘加(900升 X 4.9% X 40潘加/升)。 葡萄酒:如进口酒精含量14%的味美思酒20箱,每箱12瓶,每瓶750毫升,总量180升,关税额即为1008潘加(180升 X 14% X 40潘加/升)。 烈性酒:如进口酒精含量38.5%的威士忌50箱,每箱12瓶,每瓶1125毫升,总量675升,税率80潘加/升,关税额即为20790.40潘加(675升 X 38.5% X 80潘加/升)。 第24章、烟草和烟草代用品 税则号 品名 单位 进口税率 统计编号 2401.0000 烟草原料、下脚料 公斤 免税 121.1 2402 由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双开口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含烟草或烟草代用品的雪茄、双开口雪茄及小雪茄烟 公斤 150潘加/公斤 122.1 2402.2000 含烟草的卷烟 1000支 150潘加/1000支 122.1 2402.9000 其它 1000支 150潘加/1000支 122.1 2403.0000 其它加工烟草和烟草代用品、均质和复合之烟草的分离品及烟精 公斤 100潘加/公斤 122.3
如进口100箱卷烟,每箱50条,每条200支,总量100万支,关税额即为15万潘加(1000000除1000 X 150潘加/每1000支) (二)、国产商品税 国产商品税 税则号 品名 单位 税率 统计编号 2203.0010 以容量计酒精度不超过3%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升 112.3 2203.0020 以容量计酒精度3-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升 112.3 2203.0030 以容量计酒精度5%以上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升 112.3 含酒精饮料 2208.3090 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升 112.4 2208.4090 甘蔗酒和用甘蔗渣所酿之酒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升 112.4 2208.5090 杜松子酒和荷兰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升 112.4 2208.9090 其它含酒精饮料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升 112.4 烟草和烟草代用品 2402.2000 卷烟 1000支 192潘加/1000支 122.1
如国产酒精含量5%的啤酒100箱,每箱20瓶,每瓶330毫升,总量660升,国产商品税即为561潘加(660升 X 5% X 17潘加/升)。 如国产卷烟50箱,每箱50条,每条200支,总量50万支,国产商品税即为92000潘加(500000除1000 X 192潘加/每1000支)。 二、消费税 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税率15%的消费税,取消税率20%的港口服务税和税率5%的销售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进口商品及大多数在汤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要求所有年营业额10万潘加的企业必须登记交纳消费税。 《汤加消费税法》规定的退税安排和免税及零税率范围: 1、特定纳税人消费税退税安排 (1)、出口商,对其大部分销售实行零税率。 (2)、季节性经营,从事资本投资或建筑项目的企业,可以向税务局长(COMMISSIONER OFREVENUE)申请1个月的退税期,申请者必须登记注册并交纳消费税。在提交退税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2、免税和零税率货物及服务范围 (1)、免税范围 -- 医疗处方药品、牙科护理或卫生服务。 -- 教育服务。 -- 金融服务。 -- 公共运输服务。 -- 用于住宅的土地租赁。 --- 2005年6月10日,汤加政府决定给予出口型农业免征消费税。范围包括农用杀虫剂、农药、杀真菌剂、农业机械和农业工具,包括手工工具和木制碾磨机械、农用种子和化肥、饲料、活禽、活牛、活猪、农用包装材料。 3、零税率范围 (1)、货物出口。 (2)、服务出口。 (3)、全部或部分经过汤加境内的国际客货运输服务。 (4)、登记注册自然人之间的全部或部分经营货物的转让。但必须有文字证明这种全部或部分交易,并书面通知税务总局长(CHIEF COMMISSIONER OF REVENUE,即财相)转让的具体细节和已付税标的物的转让日期。 (5)、国内用电。 (6)、第一个20立方米的国内用水。 (7)、2005年6月10日汤加政府决定出口型农业实行零税率。 4、其它免税范围 (1)、前述范围的进口。 (2)、随身携带价值不超过500潘加的进口货物。 (3)、按有关法规外交人员的进口。 三、公司税 1、汤加公民的公司税,年收入10万潘加以内部分征收15%,超过10万潘加部分征收30%。 2、非汤加公民的公司税,年收入5万潘加以内部分征收37.5%,超过5万潘加部分征收42.45%。 四、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在2500潘加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收入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