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越南实行革新开放,逐步由高度集中的“包给”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陆续调整经济政策和法规,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其中土地政策调整幅度较大,涉及面广,贯穿了经济改革全过程,对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土地改革历程 (三)1993年出台第二部《土地法》 10号决议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政策,农民土地使用权得到扩大,但仍未能满足生产需要。1993年7月,越国会审议通过第二部《土地法》,规定:1、农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可进行转换、转让、继承、抵押、出租等;2、首次实行土地作价,便于国家与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易;3、土地使用者可申办土地使用证书,还可将土地作为对外合作的投入;4、将居住用地细分为农村居住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5、土地使用期限由原来15年延至20-50年;6、若土地使用者家庭有困难,缺乏劳动力,可将土地转租他人,但期限不超过3年;7、国外组织和个人、国际组织、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都可租用土地。
(四)1998年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1998年12月,越国会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规定可转换、转让、继承、抵押、出租、作价土地使用权,为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创造条件。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延至70年。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换仅限于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实际上,交易双方若户籍不在同一地方,则很难顺利交易。 (五)2001年继续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1年,越政府继续修改和补充第二部《土地法》,提出土地定价的原则,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价格,以此作为征收土地转让税、变更土地用途手续费、土地租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金等税费的基础。同时,越政府首次允许回国投资并长期居住的越侨、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长期在越生活并致力于越国家建设的文学家和科学家、希望在越长期居住的人等购买房屋和相连土地的使用权,以吸引越侨和有专长的人才在越投资建设。 (六)2003年颁布第三部《土地法》 2003年,越政府颁布第三部《土地法》,分别对国家和土地使用者(企业、集体、个人等)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拥有土地处置权,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土地用途,规定土地交易量和使用期限,决定土地使用、出租、回收、变更用途、定价等事宜。
(一)土地审批 越土地归全民所有,政府负责配置土地资源,审批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审批类型主要包括:土地分配审批、土地租赁审批、土地使用证审批、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等,由各级人委会直接负责。目前,越土地市场存在两种价格:一为官方价格,由财政部、资源环境部共同确定,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土地分配和租赁税、土地征用补偿金等税费的计算基础;二为民间土地交易价格。官方价格一般低于民间交易价格。目前,越土地民间交易量约占土地交易总量的80%。 (二)外资用地有关规定 1、根据越南《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可租赁土地,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对于投资大而资金回收慢,以及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投资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如果投资商有继续使用土地的要求,且一直遵守《土地法》规定,国家职能部门可考虑根据相关规划延长其土地使用期限。 2、投资商在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地区投资,可根据《土地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申请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等。 3、外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和地面资产作为抵押,向在越注册的信贷机构贷款,用以实施投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