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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部部长2003年12月12日关于颁布享有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关税优惠的越南E类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规则之1727/2003/QĐ-BTM 决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根据国家主席2003年11月26日关于批准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 890/2003/QĐ/CTN决定;

 

    根据政府1993年12月4日关于贸易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的 95/CP 决定;

 

    根据进出口司司长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颁布享有于2003年11月26日生效的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优惠关税的越南E类货物原产地证书之签发规则,该规则与本决定同时颁布。

 

    第二条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第三条 贸易部的办公室主任、进出口司司长、干部组织司司长及有关单位首长有责任施行并引导施行本决定。

 

    享有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优惠政策的越南E类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规则

    (与贸易部部长2003年12月12日的1727 /QĐ-BTM决定同时颁布)

 

I/ 总则

 

    第一条:定义

 

    越南E类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为E类原产地证书)是由贸易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越南货物进行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便享有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优惠(以下简称为“ACFTA框架协定”)。ACFTA框架协定是东盟成员国与中国2002年11月4日于柬埔寨、金边签署的国际协定。

 

    第二条:得以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得以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是充分满足ACFTA框架协定规定的原产地条件的货物(体现在本规则的附件1)

 

    第三条:申请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者的责任

   

    申请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任何组织、个人有责任向有关单位在正确确定自己货物的原产地的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

 

II/ E类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手续:

 

    第四条:一套E类原产地证书的数量得以签发的一套E类原产地证书包括一份正本与三份副本

 

    第五条: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的档案

 

    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的档案包括:

    1. 已充分填写的E类原产地证书(按照贸易部统一颁发的样本)(根据附件3的第一条)。

    2. 检查货物原产地的证明书(如果有检查要求)要符合于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并且是由货物鉴定组织签发的(规定在附件4);

    3. 已完成海关手续的报关单

    4. 贸易发票

    5. 提单

 

    在未有报关单但已完成海关手续(要有受理档案的海关人员签名的报关单)以及提单,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可以暂时欠缺这些单证但要向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以书面承诺以后将提交其单证。自签发E类原产地证 书之日起暂时欠缺单证时间最多为15个工作天。

三种单证( 3; 4; 5) 是有单位首长的签字及盖章确认为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如果是一个组织)或公证单位的盖章(如果是个人)同时带有正本以便核对。

 

    第六条:申请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者的责任

 

    申请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者要承担E类原产地证书所填写的细则内容的忠实性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得以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货物之检查

 

    在需要的情况下,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可以:

    a. 要求申请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者再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便按照ACFTA框架协定的标准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正确确定。

    b.  在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c.  再检查已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货物

 

    第八条: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期限

 

    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有责任自收到足够与合格的申请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档案后按照以下时限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

    - 一般情况的档案:两个工作小时

    - 属于第七条a款规定的档案: 四个工作小时。

    - 属于第七条b 款规定的档案,时限可以拖延但不能超过七个工作天

 

    第九条:后发的 E类原产地证

 

    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签发许可证单位对已交货物给予自交货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时限的E类原产地证书。在此情况签发的E类原产地证书要用“Issued retroactively”的英文字标明“后发且自交货后生效”并写在E类原产地证书的第十二格

 

    第十条:再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

 

    在E类原产地证书被偷窃、失落或损坏的情况下,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可以在自收到再签发申请书以及第一次签发的第四副本(Quadruplicate)后15天的时限给予再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正式副本与第三副本,在第十二格用"Certified true copy"的英文字标明“照正本复印”

 

    第十一条:E类原产地证书的不予签发及不予再签发

 

    在按照ACFTA协定标准确定货物不达到原产地标准或不能正确地确定原产地的情况下,签发原产地证单位有权不予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并按照第八条规定对申请者通告明确的理由。申请再签发档案没有第一次签发的第四副本,签发原产地证单位有权不予再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并按照第十条规定对申请再签发者通告明确的理由。

 

    第十二条:其它问题

 

    未在自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提及的问题将按照ACFTA协定附件2的规定解决

 

    III/ 组织、管理E类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第十三条: E类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人

 

    只有贸易部部长授权并登记签字字样的人才有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权利。

 

    第十四条: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单位

 

    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工作由设在河内、海防、岘港、胡志明市、同奈、平阳、头顿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以及贸易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实现,而签发单位名录可以由贸易部通过相应文件给予补充。

 

    第十五条: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单位:

 

    1. 设在河内的区域进出口管理 处有责任对设在截至河静省至北部地区内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以下第二项内的5个省除外);

    2. 设在海防市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有责任对设在太平省、海洋省、兴安省、海防市、广宁省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

    3. 设在岘港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有责任对设在广平省、广治省、顺化市、广南省、岘港市、广义省、平定省、福安省、庆和省、嘉来省、昆屯省、得乐省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

    4. 设在胡志明市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有责任对截至宁顺省、林同省至南部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同奈省与平阳省除外);

    5. 设在同奈省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有责任对设在同奈省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

    6. 设在平阳省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有责任对设在平阳省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 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

    7. 设在头顿的区域进出口管理处有责任对设在巴瑞-头顿省的经营场所的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给予签发证书;

 

    第十六条: 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单位的责任

 

    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单位有责任:

    - 引导E类原产地证书申请手续;

    - 检查申请E类原产地证的档案;

    - 审批及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

    - 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档案的备案;

    - 跟踪、检查E类原产地证书的使用;

    - 报告签发及使用E类原产地证书的有关问题。

 

    IV/ 解决投诉及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解决投诉单位

 

    被不予签发或超过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的时限但不得签发或再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申请E类原产地证书者有权按照第八条规定自收到不予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的决定后15天内或签发时限的最后一天向贸易部部长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 后发的E类原产地证书

 

    如果发生E类原产地证书签发人员的失误或E类原产地证书申请者的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按照第九条规定在交货后给予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

 

    第十九条: E类原产地证书的收回

 

    签发E类原产地证书后,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有责任会同其他有关单位继续对得以签发的E类原产地证书者进行检查、监督其E类原产地证书的使用。如有充分理由确定其有违背E类原产地证书签发、使用规则的行为,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有权收回已签发的E类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条:解决投诉的主管单位

 

    进出口司为协助贸易部部长解决外国及/或国内的投诉的单位。投诉有关的签发原产地证书单位要有责任向进出口司及/或贸易部部长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的处罚

 

    签发及使用E类原产地证书过程中的任何虚假行为,根据其程度进行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附件1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专用的原产地规则

 

    为了确定享有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优惠关税的货物之原产地,以下规则将得以使用:

 

    规则 1: 定义

 

    只为本附件的目的:

 

    (a) “缔约方” 即本协定的各缔约方,即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尼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b) “原辅料”包括构成零件、组装套装的原辅料及/或投入其它货物或投入生产其他货物过程的一个工段的物资。

    (c) “有原产地产品” 是有原产地符合于规则2规定的产品。

    (d) “生产” 是得出货物的各种方式,包括一个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生殖、收集、采摘、打猎、捕捞、罗捕、制造、生产、加工或组装。

    (e) “产品的具体规则” 是规定原物料已有关税编码或一定的加工制造过程或按照货价满足一个标准或结合以上标准的任何标准的改变的规则。

 

    规则 2: 原产地标准

 

    按照本协定,货物被一个进口方认为是有原产地并享有优惠性的待遇如果该货物符合于按照以下任何规定的原产地要求:

 

    (a) 完全按照规则3 定义与规定得出或生产出来的货物; 或

    (b) 不完全得出或生产出来的货物如果其货物符合于规则4、规则5及规则6的规定。

 

    规则3:全部获得产品

 

    在规则2 (a)的意义范围内,如下产品将被视为缔约方的完全生产或得出:

 

    (a) 种植植物[1] 以及在该国收获、采摘的植物产品;

    (b) 该地方出生与饲养的活动物[2];

    (c) 上面(b)段提及的活动物的产品;

    (d) 在该地方从打猎、罗捕、水海产捕捞、养殖、采摘得来的产品;

    (e) 未列在(a)至(d)段的该国从土地、水、海底或海底下过滤或开采出来的矿产及自然产生物质;

    (f) 该方海域外从水、海底或海底下得来的产品;而该方要按照国际法具有其水域、海底及海底下的开采权的条件;

    (g) 从海里捕捞来的产品以及从海里捕捞来的海产而捕捞船只得向缔约方提出登记或予以挂上该方的国旗;

    (h) 在向缔约方登记或予以挂上该方的国旗的船只上加工及/或生产的产品,上述(g)段提及的产品除外;

    (i) 在该国收集而不能实现原先职能及不能修理或恢复且只能丢弃或用为原料或用为再生[4]目的的物品;以及

    (j) 在一个国家从上述自(a)段至(i)段提及的产品得出或生产出来的货物

 

    规则4:非全部获得产品

 

    (a) 在2(b)规则范围内,一种货品被视为有原产地如果:

    (i) 产品含量的40%以上有任何缔约方的原产地;或

    (ii) 原产地在缔约方领土外的原辅料总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例如不属于ACFTA)不超过按FOB价格计算的生产或得来的产品价值的60%并且条件是生产过程的最后规程要在该方领土范围内实现。

   

    (b) 在本协定范围内,规则4(a)(ii)提及的原产地标准将通过 “ACFTA含量”术语来理解。40% ACFTA含量公式计算如下:

 

    不属于ACFTA的原辅料价值+不确定原产地的零件的价值

    FOB价

    因此,ACFTA 含量 =100% -  不属于ACFTA的原辅料 = 至少 40%
 

    * 100% < 60%
 

    (c) 未有原产地的原辅料价值是:

    (i) 按照进口原辅料时点的CIF价计算的价值;或

    (ii) 不能在发生生产或加工规程缔约方领土确定原产地的原辅料的初步确定价值.

 

    (d) 在本规则范围内,“有原产地的原辅料”被视为原辅料的原产地国就是原辅料用于生产国的原辅料。

 

    规则5:原产地累计规则

   

    除非有其他规定,符合于规则2关于原产地要求的规定而被当作享有协定优惠的成品的原辅料并在缔约方领土范围内使用的产品将被视为有成品发生生产或加工过程的缔约方领土的原产地的产品,而且条件是该成品的ACFTA总含量(累计全部,对任何缔约方采用)不低于40%。

 

    规则6:货品具体标准

 

    在缔约方发生大部分改变的货品将被视为该缔约方的原产地。满足在附件B提及的产品具体规则的货品将被视为在缔约方发生大部分改变的货品。

 

    规则7:最少的操作及加工

 

    有以下目的的操作或加工、本身或互相联合,将被视为最少并且未计算在确定货品是否完全在一个国家生产的过程:

 

    a)   在良好条件中进行货品保管以便运输或储存目的;

    b)  协助寄货或运输;

    c)   出售目的的货物包装或展示。

 

    规则 8: 货物直接运输

 

    以下情况被视为自出口方到进口方的货物直接运输:

 

    (a)  如果货物被运输过任何不是ACFTA成员国的领土;

    (b) 如果运输的货物没有经过任何不是ACFTA成员国的领土;

    (c) 运输有关的货物过境一个或多个不是ACFTA成员国的中间国家,有或无在这些国家的转载或暂时仓库储存,只要:

    (i) 过境要以地理原由或考虑到运输需求有关的因素来辨明;

    (ii) 非贸易性或在其国家销售的货物;以及

    (iii) 除卸装或任何便于在良好条件下储存货物的处理要求外,未经过任何处理阶段的货物。

 

    规则9:包装规制

 

    (a) 如因计算海关税的目的,缔约方将分开货品与包装处理,从其他缔约方进口货物的国家可以对个别包装规程进行确定原产地。

    (b) 如上述 (a) 段未能使用,包装将被视为形成该产品全部的一部分并没有任何包装的一部分因运输或仓库储存原由在确定货物的总体原产地过程中被视为从ACFTA外进口。

 

    规则10 :零附件与配件

 

    跟随货物的零附件与配件以及说明资料或其他原料信息的原产地在确定货物原产地过程中将被除外,只要将其进行分类并由进口国与货物同时进行征收进口税。

 

    规则11:中间因素

 

    如没有其他规定,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地、能源与燃料的原产地、因得来货物而使用的工厂与设备或机器附件或使用在生产过程但没有出现在货物内或形成货物的一部分的材料的目的,其将没有被算在内。

 

    规则12:原产地证书

 

    予以享有优惠的产品的投诉将以由出口方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保证,而出口方政府按照附件2规定的认证手续也将其通报协定其他缔约方

 

    规则13:核对及修正

 

    如有一个成员国要求,这些规则将被核对及修正并且应当有东盟-中国经济部长会议的同意时才可以进行核对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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