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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规及有关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一、《公司法》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1984年法案第8号)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此法,在1988年12月26日又通过了阿联酋联邦法案l988年第13号。 阿联酋经济贸易部为了执行《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而颁布的具体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公司法》涉及广泛,有329项条款。除明确了可依据该法在阿组建公司的实体形式外,该法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及其他与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公司的变更、兼并与清算问题;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问题。 《公司法》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PARTNERSHIP)
  3.合资公司 (JOINTVENTURE)
  4.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5.不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JOINT_STOCK COMPANY)
  6.责任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JIMITED BY SHARES)

  《公司法》第6条款规定了如果一个公司不采用以上七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视为无效。

  一些基本规定

  "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定义: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签订的愿意共同参与一个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冒险行为,并共同分摊由此产生的盈利与亏损的合同(这个定义并不包括独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的基本章程以及其它变更要用阿拉伯文写明并由有关官方机构证明,否则无效。

  基本章程以及补充修改都要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合伙人的股份可以用现金,也可以实物代替。

  《公司法》第22条款规定,除阿联酋公民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外,成立公司须有一个或多个阿联酋藉合伙人,而且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不少于51%。

  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散。法院也可根据合伙人的要求,在裁决其合理后,解散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合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解散的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部必须在注册机构登记,并在当地的两种阿拉伯日报上刊出。公司的解散只有在其发表解散声明之日起对第三方才能生效。

  公司一旦解散,清算工作就要开始进行。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维持其法人实体,直到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在清算中”的字样应特别与公司名称一起注明。《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和他(们)的权力与任务有明确的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314条款规定,外国公司只有得到所在酋长国有关机构同意,继而得到阿联酋经贸部的批准后,才能在阿设立分支机构。但此规定并不适用于已得到在阿任何一个自由贸易区经营的公司,或是与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达成“特别协定”的公司。

  只有当外国公司有“代理”时,经贸部才会授予其建立分支机构的许可。代理必须是一个阿联酋公民或是一个所有合伙人都是由阿联酋公民组成的公司。代理的责任只限于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或分支机构经营上引起的责任。因此,“代理”看起来与“担保人”非常相似。

  二、移民居住及相关规定

  办理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后,须由担保人或代理人代为办理居住签证。

  公司从国外雇佣人员,须向劳工部申请,为雇员担保办理签证,办理劳工卡。

  三、公司设立

  不论进行贸易还是专业活动,公司必须采用一种法律形式才能在迪拜从事商业活动。选择公司的法律形式时须考虑:1、须与管理民事和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一致,遵守法规和规定。有些贸易公司类型不适合从事特定的一些活动,如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进行保险和钱庄的业务。而有些商业活动必须以特定的法律形式才能进行,如法律咨询和会计服务仅能以专业公司形式进行。2、投资金额,要视投资者提供资金的个人能力或从不同融资渠道合法融资的能力而定。如工程项目对资金需求量大,选择公共股份公司可保证提供所要求资金。3、公司活动的范围。即选择是在本地、地区还是在国际性的范围进行商业活动。4、投资者的国籍。本国投资者能以个人独资或其它公司形式从事大多数类型的商业活动,非本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有当地合伙人才能开展商业活动。

  四、公司类型

  根据公司法(1984年8号联邦法令)和1988年13号法令关于公司法的修改,在阿联酋设立的公司有以下类型:

  1、独资经营(Sole proprietorship)
  仅允许阿联酋公民和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公民建立独资经营企业(具体略)。

  2、建立商业公司(Commercial Companies)
  在阿阿联酋包括迪拜建立的公司须为阿联酋国民100%拥有,或阿国民股权不低于51%。在阿建立的商业公司必须按以下形式:
  (1)合伙公司(Partnership)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平均持股并承担公司债务。仅限阿联酋国民或被给与国民待遇的外国人。
  (2)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一个或一个以上合伙人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负责,其他合伙人仅按所出资金对公司债务负责。所有合伙人须为阿公民。
  (3)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股东2-50人。资本金不得低于30万迪拉姆,每股不得低于1000迪拉姆,股本不得流通。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法人机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应翻倍;如果非阿籍国民持有股份,则阿籍国民在公司的股份至少占51%。公司不得从事保险、银行或投资等业务。
  此业务多为外国投资者采用。
  (4)公共股份公司(Public Shareholding Company)
  公司股权均分成可流通的股份。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迪拉姆。法律对此类公司建立规定了具体程序,股东们须准备公司章程条款和备忘录,股东不少于10人。须获得迪拜经济发展局批准开能开始认购,需召开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才能宣布公司的成立。
  (5)私人股份公司(Private Shareholding Company)
  不少于3个人组成,不公开募股,发起股东认购所有实付资本,实付资本不少于100万迪拉姆。其他要求同公共股份公司。
  (6)合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由平均承担公司债务的合伙人与按持股承担公司债务的合作人共同成立,须签订公司合伙契约,须在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注明合伙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公司资本不得少于50万迪拉姆。
  所有适用于公共股份公司的条款也适用于合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7)合资公司(财团公司)
  The Joint Venture (Consortium Company)
  两个或以上合作伙伴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以一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这种类型的公司不在商业注册表中登记,其成立行为不予公开或宣布。

  3、建立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mpany)
  由专业人士共同成立,进行非商业经营活动的机构。限于开展特定的业务,如法律活动和顾问、审计、会计、承包工程和技术咨询和服务、管理和经济顾问服务和研究、技术服务、医疗和医药服务、教育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专业公司不能介入商业经营活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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