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国投资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87年外国投资法》(E.O.226)和《1991年7042共和国法》(R.a.7042)。在此基础上,菲国家投资署(BOI,BOARD OF INVESTMENT)每年公布一个旨在鼓励国内外投资的“投资优先计划”(IPP,INVESTMENT ZONE AUTHORITY)以特殊的优惠待遇,单独管理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国内外投资。 此外,菲政府另有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FINL,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 菲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视外资投向的行业和地区而定,与独资或合资企业(公司)无关。因此外国企业在菲投资,原则上分为申请优惠待遇和不申请优惠待遇两大类,前者必需符合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件,如IPP或PEZA,允许准入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菲所有行业;后者准入的领域则比较有限。 按菲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企业投资为股权投资(EQUITY)。一个外国投资企业,属外资所有还是菲人所有,股权界限为40%。如外资股权低于或等于40%,为菲人所有;超过40%,为外资所有。另按菲宪法规定,外国人在菲不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如投资建厂所需,可向菲政府或私人业主租赁,租赁期限为25年,期满后可续租25年。因此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 一、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 (一)投资PEZA所辖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外国企业,外资可拥有100%股权,但产品必须100%出口。如获批准,可在菲国内销售30%的产品。 (二)投资于BOI每年修改、增补的IPP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先锋领域(PIONEER AREAS):在IPP投资范围内,任何行业均有可能视为先锋领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菲尚未有过的、已获商业推广的(制成品或原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业。但不得是单纯组装或包装项目; (2)使用某种设计、配方或组合、工艺、加工工序或系统生产菲尚未有过原料或制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设计、配方等)将某种生产要素、物资或原料转化成菲尚未有的原料或制成品。 (3)从事菲农、林、矿产业的商业开发或经营,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业。有关项目要符合菲农业政策导向,可由BOI单独规划,或与有关部级单位协商立项。 (4)非常规燃料的生产,或使用非常规能源的工业设备的制造;或同类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煤或其它非常规燃料,或在同一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相当比例的菲当地原料。 在先锋领域,外国投资企业可拥有100%股权。但BOI特别规定一条:“外资先锋企业应在30年之内或由BOI决定之更长的期限内,使该企业过度为菲人所有,即菲人持股达到60%”。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达100%,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优先领域(又称非先锋领域,PREFERRED NON-PIONEER AREAS):在IPP领域内,不满足上述先锋领域条件的所有行业均为优先领域。在优先领域,外国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限于40%。但如出口达70%,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 3、出口导向企业:外资可持多数股权(40%以上),但产品出口必须达70%以上;如为菲人所有,产品出口只须达50%。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出口的生产、贸易和服务企业(公司)。 4、地区差异投资:菲全国划分为13个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政区划,或对外资开放,或禁止外资进入。 5、扶贫投资导向:投资于菲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偏远农业省份,给予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超过上述任何领域,且辅有额外的地方优惠政策。 【注一】“先锋领域”与“优先领域”在IPP中并不单列,一个行业,如不符合“先锋条件”,即属“优先”。3、4、5、项下的投资同此定义。 【注二】IPP领域几乎覆盖了除FINL之外菲所有的制造、加工、服务行业,包括农业领域。此项只能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意向查询。 二、不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 (一)投资于菲出口企业:系指产品或服务(包括旅游业)的出口达到60%的生产、贸易或服务企业(公司),或当地采购产品、60%出口的贸易公司。外国投资在该类企业可拥有100%股权,但不得与FINL发生冲突(详见后)。 该类企业与前述IPP范围内的出口导向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不享有优惠待遇。但如出口达70%,即使不在IPP范围之内,也可转而申请优惠待遇。 (二)投资于菲国内企业:系指产品或服务100%对菲国内市场销售的生产企业(公司),或原注册为出口企业、但其产品出口未达60%出口的企业(公司)。外国投资在该类企业可拥有100%的股权,但有限定条件: 1、不在IPP范围内; 2、不得与FINL冲突; 3、销售仅限于批发,不得零售。 考虑到IPP覆盖范围的广泛,同时又有FINL的限制,实际上留给投资的所谓“国内企业”已十分有限。 (三)投资于限制外资股权的行业(FINL): 1、外资股权最高限于25%的行业: (1)私营对外劳务输出公司; (2)菲地方政府出资的公共设施和维修合同(外国贷款或援助的招标项目除外)。 2、外资股权最高限于30%的行业:广告。 3、外资股权最高限于40%的行业: (1)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如与菲政府签有资金和技术援助协议,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2)私人土地所有权(仅限以公司股权形式拥有); (3)公用事业(水、电)管理和运行; (4)教育机构的所有、设立和管理; (5)从事水稻、玉米的种植和加工; (6)SEC管理的金融公司; (7)为菲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公司、代理机构提供物资和商品的供货合同; (8)深海商业捕捞; (9)公寓所有权; (10)各类资产、信誉及财产评估公司。 此外,经菲律宾国家特别部门批准,外资可在如下领域拥有40%的股权: (1)经菲国家警察署批准,可从事火器、黑色火药、甘油炸药、爆破器材、望远镜及其它类似器材的生产、维修、仓储或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及配料的分销; (2)经菲国防部门批准,外国投资可从事枪支弹药、军舰和军用船只以及类似设备和训练器材、配件的生产、维修、仓储或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及配料的分销; (3)危险药品的生产; (4)菲法律允许的桑拿、蒸汽浴、按摩诊所等类似行业; (5)赛马等非赌博形式的博彩业; 申请优惠外国投资 不申请优惠外国投资 三、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FINL) 1、大众传媒(音像录制除外); 四、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 (一)在PEZA范围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二)在IPP范围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免缴所得税:投资先锋领域,字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自注册之日起,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经批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视其扩展规模,再延长3年。 2、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3、免缴契约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 4、农业项目自注册或商业运行10年之内,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免征进口关税。使用菲本国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享受税收信贷。 5、简化海关手续,自由使用寄售设备/货物,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 6、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7、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8、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 9、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五、各类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外国投资企业在菲登记注册,按是否申请优惠分属或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而公司性质不同,申办程序有别。 菲政府负责国内外投资登记注册的部门有: 按公司性质区分,菲将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份制公司(CORPORATION)和合伙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