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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外资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菲律宾负责制定鼓励投资政策的部门为投资署。投资署每年根据《2004-2010年菲律宾中期发展规划》制定一份“投资优先计划”表,列出菲律宾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列入该表的项目可享受财政和非财政优惠措施。最新的“投资优先计划”于2009年5月由阿罗约总统签署299号备忘令发布,该计划的特点是突出了保障就业,除延续2008年计划明确的14个鼓励投资的领域(包括农业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研发活动、机械设备和钢铁制造、战略性投资、植树造林、采矿、印刷出版、石油、固体废物处理、净水工程、残疾人辅助设施和出口促进活动)以外,特别提出了一个“应急计划”,对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仍能保持或扩大其投资和保障员工就业的企业,以及上马新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和其他优惠,但该“应急计划”也有一些排除在外的领域,包括:银行及金融机构,零售业,服务业,小型矿业,因安全、国防、卫生、道德风险而限制的活动,外国人参与的中小企业,非农基本消费品,保健品等。另外,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提供特殊清单,符合要求的企业也可以享受投资优惠措施。该计划详情可以查询菲律宾投资署网站:www.boi.gov.ph。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领域中有一些是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通常会公布限制外资项目清单,该清单每两年更新一次。包括工程、医药等52个领域禁止外国人投资(部分领域为规模限制,如小规模零售业禁止外国人投资)。部分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25%,绝大多数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40%。限制外资项目清单详见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网站:www.neda.gov.ph
  另外,菲律宾有专门针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政策。菲律宾经济特区主要由菲经济特区署(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菲弗德克工业区、苏比克、卡加延、三宝颜、克拉克自由港等组成。这些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需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简化进出口程序;
  (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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