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定义:是指外国人为与韩国法人或国民所经营的企业建立持久性经济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它所依据的法律是《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法规。此类投资与为取得短期性利益而进行股票买卖的投机性投资,以及敌对性M&A收购等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股市投资和敌对性收购须符合并遵守《证券交易法》规定进行相关活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通常是指外国人取得韩国内法人或企业的股份或份额、提供长期贷款以及对非经营性法人提供捐赠等三种情况。
取得当地企业股份或份额:是指外国人参与韩国法人(包括成立中的法人)或韩国民所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等,并与之以建立持久性的经济关系为目的而拥有相关法人或企业的股份或份额的投资。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此项投资需符合两项条件,即外商投资金额和外商投资比例。
其一,外商投资金额5,000万韩元以上;
其二,外商投资比例须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10% 以上(含10%)。
当外商为2人以上时,同样应分别具备以上两项条件。外商投资比例是以外国人完成投资后的比例计算。外商企业注册后追加投资时,不受上述金额和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金额没有例外条件,外商投资比例可适度调整,即外商投资金额在5千万韩元以上(含5千万韩元),外商投资比例不足 10% 时,如签定下列之一合同者,可例外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FDI) 。
# 可派遣或任命高层管理人员的合同; # 保证1年以上原材料或产品购销的合同; # 提供、引进以及共同研发相关技术的合同。
长期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总公司或该外国投资者(个人),或相关海外总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个人)等资本出资企业,对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时(以最初签订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为准),亦可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资本出资相关企业指,拥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50% 以上(含50%)的企业;海外总公司拥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 50% 以上(含50%),并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企业: - 持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10% 以上(含10%)的企业; - 持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50% 以上(含50%)的企业; - 持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 50% 以上(含50%)的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数的 50% 以上(含50%)的企业。
对非经营性法人的捐赠: 对非经营性法人的捐赠,指须在科学技术领域具备独立研发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 具有科学技术专业学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者,或科学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专业人员。雇佣当地长期正式员工5人以上(含5人); - 以《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为基础事业而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此外,对非经营性法人捐赠,出资金额达5000万韩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外商投资委员会审核,亦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 以学术、艺术、医疗以及振兴教育为目的而成立的非经营性法人,并持续进行培养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和扩大国际间交流事业; - 执行民间或政府间国际合作事业的国际机构的地方本部之情况。
相关用语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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