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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新外商投资制度(之一)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定义:是指外国人为与韩国法人或国民所经营的企业建立持久性经济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它所依据的法律是《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法规。此类投资与为取得短期性利益而进行股票买卖的投机性投资,以及敌对性M&A收购等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股市投资和敌对性收购须符合并遵守《证券交易法》规定进行相关活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通常是指外国人取得韩国内法人或企业的股份或份额、提供长期贷款以及对非经营性法人提供捐赠等三种情况。

 

取得当地企业股份或份额:是指外国人参与韩国法人(包括成立中的法人)或韩国民所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等,并与之以建立持久性的经济关系为目的而拥有相关法人或企业的股份或份额的投资。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此项投资需符合两项条件,即外商投资金额和外商投资比例。

 

其一,外商投资金额5,000万韩元以上;

 

其二,外商投资比例须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10% 以上(含10%)。

 

当外商为2人以上时,同样应分别具备以上两项条件。外商投资比例是以外国人完成投资后的比例计算。外商企业注册后追加投资时,不受上述金额和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金额没有例外条件,外商投资比例可适度调整,即外商投资金额在5千万韩元以上(含5千万韩元),外商投资比例不足 10% 时,如签定下列之一合同者,可例外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FDI) 。

 

# 可派遣或任命高层管理人员的合同;

# 保证1年以上原材料或产品购销的合同;

# 提供、引进以及共同研发相关技术的合同。

 

长期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总公司或该外国投资者(个人),或相关海外总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个人)等资本出资企业,对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时(以最初签订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为准),亦可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资本出资相关企业指,拥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50% 以上(含50%)的企业;海外总公司拥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 50% 以上(含50%),并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企业:

- 持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10% 以上(含10%)的企业;

- 持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50% 以上(含50%)的企业;

- 持有海外总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 50% 以上(含50%)的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数的 50% 以上(含50%)的企业。

 

对非经营性法人的捐赠:

对非经营性法人的捐赠,指须在科学技术领域具备独立研发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 具有科学技术专业学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者,或科学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专业人员。雇佣当地长期正式员工5人以上(含5人);

- 以《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为基础事业而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此外,对非经营性法人捐赠,出资金额达5000万韩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外商投资委员会审核,亦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 以学术、艺术、医疗以及振兴教育为目的而成立的非经营性法人,并持续进行培养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和扩大国际间交流事业;

- 执行民间或政府间国际合作事业的国际机构的地方本部之情况。

 

 

相关用语定义表

相关用语

定义

外商(外国人)

· 持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 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外国法人)

· 国际经济合作机构

- 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代理机构

- 经营IBRDIFCADB等开发金融相关业务的国际机构

- 经营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 在海外获永久居住权的韩国国民

外国投资者

是指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拥有股份或者捐赠的外国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或捐赠的非经营性法人

出资目的物

指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为持有股份等而出资 (投资手段) 的物品,并属于下列各项之一:

· 依据《外汇交易法》所规定的对外支付手段或因兑换产生的国内支付手段

· 生产资料

· 外商投资所获股份产生的收益(分红)

· 工业产权、产业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半导体集成电路图设计权、其它相关知识产权、技术及其使用权

· 通过清算外国人在国内所拥有的分公司、办事处或法人,及其所得到的剩余财产

· 贷款及其它海外借款的偿还额

· 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市或注册的外国法人股票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或《外汇交易法》外商持有的股票

· 外国人所持有的国内房地产

· 外商持有的企业股票和房地产处置款

生产资料

· 作为产业设施的机械、器材、设备、器具、部件、零配件以及农、林、水产业发展所需的家畜、种子、树木、鱼贝类

· 其它被主管部门长官认定的相应设施最初试运行时所需的原料、备件及因进口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和安装设备、提供咨询所发生的技术指导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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