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招商网-常州投资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English | 日本語 | RSS订阅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各国投资环境 > 亚 洲 > 韩国 > 正文

近年韩国吸引外资的鼓励措施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1998年,韩国废除旧的〈外国人投资管理法〉,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及施行细则,将外商投资政策转变为以“促进、支援”为中心。1998年和1999年,韩国全面开放了商品交换、控股公司、加油站经营、房地产租赁等11个行业,部分开放了香烟制造、赌场经营2个行业,扩大了发电、信托公司、报纸发行等7个行业的开放程度。2000年,又分部开放了肉牛饲养、肉类批发、新闻提供等3个行业。目前韩国在全部1195个行业中,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为47个,尚未开放的行业为4个,投资自由化率达到99.7%。

  为吸引更多外商投资,韩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极为优惠的鼓励政策,同时还在提高对外商服务质量方面下了大功夫。韩国吸引外资的措施及鼓励政策包括:

  一、 成立外商投资委员会

  外商投资委员会幅财政经济部长官任委员长,涉及外商投资业务的各部长官及各市、道知事任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开会,审议和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重大政策和问题。

  二、 制定明确的招商引资战略,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

  韩国计划在过去2年多引进外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底之前完成《外国人投资中长期展望》,构建面向21世纪的招商引资政策基本框架和战略。

  目前韩国政府采取的引资策略包括:

  (一)有针对性地向国外派遣由政府和民间共同组成的小规模招商团组,吸引外商投资零部件、新材料、基础设施、旅游等重点领域。政府对各招商团组的出访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下一年的预算安排挂钩。

  (二)为提高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韩国政府计划在零部件、新材料、高科技等领域选择200家“战略性招商引资企业”,开展重点招商引资活动。

   (三)学习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经验,鼓励外国公司在韩设立地区生产中心和营销中心。

  (四)加强与日本在核心零部件和新材料领域的合作,吸引更多日本相关企业到韩国投资设厂。

  三、 以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尤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一)减免税优惠措施。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商投资436个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相关技术、工程技术服务等“能够对高附加值制造业等的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97种服务行业和入住“外商投资地区”(韩国为吸引外商投资而实行的一种新制度,具体内容参见下文)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前7位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均为国税),后3年减半交纳;关于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则规定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8-15年的范围内调整。

  在法律出台之前已成立的外资企业,如变更业务范围,且变更后符合上述标准,则经韩国政府确认,同样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减免税期限需扣除《促进法》施行细则生效之前的时间。

  外商在作投资申报之前,可要求韩国政府确认其投资项目是否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如得到确认,投资后无需再办理其它手续。

  为引导外商扩大投资规模、增加雇佣人数或投资鼓励行业,韩国政府实行了“外商投资地区制度”。对入住外商投资地区的外资企业,韩国政府除实行前述的“国税7免3减、地方税5免3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这些企业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行政收费,并为它们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提供援助。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的条件是(1)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2)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3)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500人;(4)在现有工业园区中,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300人;(5)外商投资旅游饭店业和国际会议设施业,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6)外商投资综合休养业,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符合上述6项条件中任何1项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其所入住的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

  (二)对外商购买或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援。

  1、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续租50年;外商租赁土地如为国、公有财产,则租金不低于地价的1%。外商在韩投资企业租赁国有土地,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可获得减免50%-100%租金的优惠。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外商租赁国有土地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租金减免幅度。

  2、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到期后还可宽限一年 。

  (三)调整外商以实物投资的认定范围。韩国政府计划修改《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中实物出资对象的认定范围。目前外商投资时只有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才被认定为实物出资,今后软件开发权、生物工程新技术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也将纳入该范围。

  四、中央政府积极扶持各级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韩国中央政府帮助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措施包括:

  (一)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资金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地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和融资。韩国政府为此在1999年和2000年度分别专门拨出了1000亿韩元(约合8000万美元)和500亿韩元(约合4500万美元)的财政预算。该项预算规模可视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也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雇佣补贴。

  (二)计划今后在指定“外商投资地区”时,除现行条件外,更多考虑能否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因素。

  (三)对于地方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的“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成立专门的洽谈支援组参与项目的效益评估和洽谈等整个过程,提供一条龙服务。中央政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所需经费给予支援。

  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一)简化外商申请在韩国投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加快政府处理有关业务的速度。

  根据新的招商引资政策,外商如欲在韩国投资,只需本人或通过投资支援中心向韩国政府申报,而无需再象以前那样必须通过代理人办理;外商在办理申报投资、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需提交的文字材料比过去减少一半以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可自动视作许可。

  (二)在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内设立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KISC)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

  为吸引外资、强化对外国投资者的服务,韩国政府1998年4月30日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内设立了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KISC)。该中心由于官方机构,且被赋予了法律权限,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之间业务,因而工作颇具成效。

  KISC不仅在投资咨询、申报审批、工厂建设等各个方面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涉及在韩国投资的一切事前及事后服务,而且还为他们提供各种生活上的帮助,如代办驾驶执照、代租住房、免费代办子女入学手续等等。

  (三)建立和强化外商申诉机制。韩国计划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外商申诉机制,建立纠纷处理计算机网络系统,赋予受理外商冤情申诉的机构以更大法律权限,使其能够顺利处理有关纠纷。

  (四)进一步放宽限制外商在韩国投资的措施。韩国政府修订了“关于工业配置和工厂设立的法律施行令”,允许在电脑及复印机制造业、有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业等20个尖端行业中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1%的企业三年内(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在汉城及其周围等过去禁止的地区自由建厂。

  韩国政府放宽限制委员会决定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访韩签证的手续,将过去申请签证时需提交的五种文件合并为一种。

  此外,韩国政府还在不断搜集外国投资者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各种阻碍外商在韩投资的限制。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