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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商投资的法制现状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在获得资金及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还伴随着新技术、新知识以及先进经营技法的引进,对产业的升级换代和促进企业间竞争,提高生产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得到验证,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制订各种措施,竞相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也采取了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制订了相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的法律和法令,现整理报回,供国内参考。

  一、适用法律

  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令主要有《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本法的施行令和施行细则、《关于外国投资及技术引进的规定》(产业资源部告示)、《关于外国人投资等的税收减免规定》(财政经济部告示)、《税收特例限制法令》(第5章:关于外国人投资的税收特例)、《关于经济自由区指定及运营的法律》、《关于自由贸易区指定的法律》、《关于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相关的关税自由区指定及运营的法律》、《关于引导产业群聚及工厂设立的法律》、《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特别法》等,其中《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为基本法律。

  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于1998年9月18日制订,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此法律对外商投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域、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核心是围绕吸收外商投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为地方积极吸收外商投资创造制度性软环境。

  首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还设立了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各种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法令改变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转换为现在以投资促进、投资支援为中心。

  其次,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土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在财政方面给予支援。

  适用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商投资分为持股投资和长期贷款投资两种方式。持股投资时,新、旧股都允许获得,除去法人投资外,以个人事业者方式进行的投资也被允许。如享受《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优惠,持股投资金额(两人以上的外国人投资时每人平均金额)应为5000万韩元以上,应持有当年法人或企业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如果所持当年法人或企业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不到10%,需要具备向该企业派遣人员或选定经营人员的合同、一年以上提供原材料或供货的买卖合同、技术提供或引进或共同开发的合同,才能享受《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措施

  (一) 外国人投资区

  所谓外国人投资区,是韩国政府为吸引能提升产业结构、获得先进技术、增加就业等对经济有较大影响并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投资而特别指定的地区。在外国人投资区内,国家对外国投资企业在税收、租赁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待遇,并实行较为宽松的行政限制。外国人投资区内的所有外国企业,7年间免缴国税(法人税、所得税),期满后3年减半征收;8-15年内减免地方税(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此外,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国有财产及设施物等建筑免缴租赁费和交通拥堵附加费等。

  (二) 国公有土地等租赁费用减免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费用等的减免对象为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国家产业园区及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等。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属高新技术企业的100%予以减免;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以及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对地方自治团体财政自立有贡献的项目(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决定)按75%的比例予以减免;国家产业园区内的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的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所定的项目,国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减免。国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为50年,在期限内租赁期可予更新。公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与国有同为50年,公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减免对象项目及减免比率由地方自治团体制订条例予以规定。

  (三) 税收减免制度

  税收减免是吸引外资的一种代表性的优惠政策。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的规定,对于能够强化国内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的外国人投资项目,其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以及综合土地税可获减免(法律第9条)。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第5章的规定,税收减免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产业467项以及配套服务产业111项。另外,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从事的制造业及物流业以及关税自由区内的物流业也属于税收减免对象。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款以及本法施行令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税、所得税减免对象项目,从最初赢利的年度起7年内免征,以后3年内减按50%缴纳。如果5年后仍未赢利,则从第5年起7年内予以100%的减免,以后3年内减按50%缴纳。分红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和比率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相同。

  土地、建筑物的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从运营开始日起5年间100%减免,以后3年间减按50%缴纳。

  综合土地税从运营开始起5年间100%减免,以后3年间减按50%缴纳。

  外国人投资企业增资时,当年增资部分的税收减免(包括关税)与最初投资的待遇一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

  (四) 关税减免

  直接用于法人税及所得税减免对象项目中的机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产业设施以及其它原料、备用品,仅限于以新股发行方式进行投资时,其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免征。此种情况下,其依据关税法的进口申告应在自外国人投资申告之日起3年之内完了,特殊情况下经由财政经济部部长的同意可再延长3年。

  (五) 技术进口的税收减免

  韩国国民或法人自外国进口能够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高新技术时,技术提供者所接受的技术转移费从当年合同规定的费用支付日起5年间免缴法人税和所得税。

  四、服务支援制度

  (一) 一站式服务
  
  1999年4月,韩国大韩贸易投资公社设立了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是韩国负责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公共机关,由外国人投资专门职员和产业资源部、财政经济部、文化观光部、环境部、京畿道等政府部门分别派遣人员共95名组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包括项投资手续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二) 外国人投资专用园区

  外国人投资专用园区是根据《关于引导产业群聚及工厂设立的法律》第35条第3款的规定,由韩国产业资源部部长指定,它不同于国家产业园区。目前韩国外国人投资专用园区主要有忠清南道的天安、庆尚南道的晋泗、光州市的萍洞、全罗南道的大佛等处。

  在外国人投资专用园区内独资或合资企业投资持股在10%以上的投资者,允许永久租赁工业园区土地及设施;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允许免费租赁区内土地和设施;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企业,相关租赁费用予以75%的减免。区内外国投资企业,15年间免征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3年间免征关税、特别消费税、增值税。此外,韩国政府还通过产业技术开发资金和产业基础基金对园区内外国投资企业所需资金从80%以内(资本材料试制品开发事业)到100%(工厂建筑、资本材料及周转资金)予以不同程度的支援。

  (三) 其它优惠措施

  除上述优惠措施外,韩国政府还在企业专用负担金、股票分红、产业财产权鉴定等方面以立法形式对外国投资企业予以支援。

  五、经济自由区(即经济特区)

  2002年11月6日,韩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关于经济特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案》,在对法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以《关于经济自由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案》的名义通过并已于2003年7月施行。本法的制订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韩国能在特定地区营造适合外国人经营及生活的条件,吸引外国投资,进而实现韩国成为东北亚商务中心国家的发展目标。
经济自由区的设立,先由地方自治政府制订经济自由区开发计划,然后向韩国财政经济部部长提出申请,并经过经济自由区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后由财政经济部部长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财政经济部部长也有权直接指定经济自由区,只要他认为在国家层面上有必要并征得到地方政府同意。

  适用“经济自由区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属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即不仅包括外国人持有全体股份10%以上的企业,而且也包括外国人持股不足10%但签订有一年以上提供原材料或供货买卖合同或技术提供、转让及共同研发合同的企业。

  根据本法第17条规定,经济自由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经营范围限制、带薪休假等方面享受不同于韩国企业的例外。根据本法第19条规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人的劳动争议权也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本法第20条规定,为方便外商投资,地方政府提供外语发送处理公文等服务。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经过经济自由区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经济自由区内设立外国教育机关。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外国医生及药师可在区内设立并经营外国人专用医疗机构或药店。

  六、外商投资现状

  1997年金融危机后3年间,外商对韩直接投资连续大规模增长。按申报标准,1998年,外商对韩直接投资89亿美元,1999年达到155亿美元,2000年为157亿美元,三年内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超过400亿美元,创下了历史记录。金融危机后外商对韩投资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大规模投资占主导地位;二是上述大规模投资主要由世界跨国公司组成;三是投资形式以并购为主。据统计,1997年,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在全体投资中占31%,而1998年这一比重则达到77%,金融危机后大规模投资增加了两倍。1998至1999年,外商对韩国30大企业集团所属制造业的投资总额为78亿美元,其中部门整体并购41亿美元,占52%,旧股销售7亿美元,占9%,两项合计并购形态所占比例为61%。

  外商对韩直接投资在经过3年的高速增长后,呈现快速回落态势。1997年至2002年,外商对韩直接投资的件数分别为1055、1401、2104、4140、3340、2402件,金额分别为69.70亿、88.53亿、155.42亿、152.17亿、112.92亿、91.01亿美元。投资金额由1999年的高峰155.42亿美元下降到2002年91.01亿美元,投资件数由2000年最高峰的4140件下降到2002年的2402件。2003年截止9月,外商对韩直接投资1862件,金额为46.29亿美元,大幅下降趋势仍未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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