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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山广域市外国人投资促进条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投资通商科
制定于1999年5月20日   编号为:法律第3533号
1999年12月30日修改后,更改编号为3576号
2006年2月1日修改后,更改编号为4060号(共经6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法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下称“法”)及“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试行令”(下称“令”),制定了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促进外国人投资的发展,并吸引更多的优秀外国企业,从而达到产业结构高度优化的目的。

  第2条 定义

  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 “外国人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
  2 “战略产业”,指“釜山广域市关于培育战略产业条例”中指定的产业。
  3 “改善外国人投资环境设施运营者”,指本法第2条第1项第6号中规定的运营设施。

第二章 对外国人投资的支援

  第3条 减免地方税

   按照本法第9条及第13条的规定,实施地方税减免及公有财产的相关条例。

  第4条 购买土地优惠政策

  1) 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的公共及民间研究所,跨国企业的分公司(以下称“外国人投资企业等”),入驻本地区时,在指定的购买土地及租赁厂房费用方面给予支援。
  2) 为了吸引外国人投资,在指定范围内,可以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租金依照“釜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

  第4条2  对外国人投资的现金支援

  1) 本法第14条的第1项规定的对外国人投资金额的15%,可以用现金支援;但是,按照本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支援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方费分担率的多少,予以支援。
  2) 按照第1项的规定,支援的现金,用途只能按照第20条的第1项规定使用。
  3) 按照第1项规定的现金支援,不能与第4条第5条第6条规定支援的补助金相重复。

  第5条 支援雇佣补助金

  按照本法第14条第4项及第20条第4项的规定,根据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雇佣规模,在指定的范围内,支援雇佣补助金。

  第6条 支援教育补助金

  对外国人投资企业雇佣一定数量以上的韩国职工,若实施教育培训时,在指定范围内,支援教育培训补助金。

  第7条 金融支援

  釜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对外国人投资企业,按照“釜山广域市中小企业培训基金设置及运用条例”,与韩国企业享有同等的支援条件。

  第8条 顾问费用支援

  外国人投资企业为了设立工厂,聘请顾问的情况下,在指定范围内,可以支援一部分顾问费用。

  第9条 对战略产业的支援政策

  对投资战略产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从第4条到第8条所规定的支援政策。

  第10条 对改善外国人投资环境设施运营者的支援

  1) 新设或扩大运营外国人学校或外国人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设施费的一部分,在指定的范围内,可以支援。
  2) 对改善外国人投资环境设施运营者,租用公有财产时,按照“釜山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8项收取租金或使用费。

  第11条 设立吸引外国人投资基金

  为了确保市长对入驻到釜山地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支援方面,资金的稳定性,可以设立“釜山广域市吸引外国人投资基金(以下称“基金”)”。

第三章 外国人投资委员会

  第12条  设立吸引外国人投资委员会

  作为外国人投资的审议机构是釜山广域市外国人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第13条  职责

  委员会有如下审议各事项的权利。
  1) 关于吸引外国人投资的宣传与支援计划
  2) 协调处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各种困难
  3) 按照本法第17条规定的各种民怨问题事项
  4) 各种补助金及顾问费用相关的支援问题
  5) 按照第11条的规定,吸引外国人投资的基金运营管理的相关事项
  6) 其他市长认证协调事项

  第14条  构成

  委员会由委员长1人和委员20人构成。委员一般是由市长提名的,对外国人投资有丰富经验和见解的专家中选出。

  第15条  会议

  1) 委员会的会议,委员长认为有召开会议的必要时,组织召开。
  2) 委员的会议,所有委员的一半以上出席为召开,出席会议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16条  委员长

  1)委员会的委员长为釜山广域市(以下称“市”)经济振兴室长。
  2)委员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公务时,由事先指定的委员代行。

  第17条  干事等

  为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1名干事;干事是由市投资振兴业务担当科长担任,秘书由干事任命。

  第18条  津贴

  出任委员会的委员,在预算范围内,可以支付津贴等其他必要的经费。但是,作为公务员的委员,与所负责业务直接相关的情况下,不予支付。

  第19条 设立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

  1) 为了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各种投资咨询业务,设立市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
  2) 为了提高市与中央之间解决外国人投资相关事务的效率,如有需要,可设立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汉城办事处,专门派公务员负责。

  第20条 指定外国人投资咨询委员等

  1) 受理外国人投资业务的律师、公认会计师,国际投资专家等民间专家(包括外国人),或顾问等相关人员,可以委托市外国人投资咨询委员会。
  2) 市长可根据外国人投资咨询委员会对吸引外国人投资贡献的大小,予以奖励。
  3) 为了吸引社会间接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资,市长将与国内外顾问或吸引外资专门公司缔结协议,按照引资的实际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章 补则

  第21条 区、郡、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外资支援

  市长将积极支援区、郡、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的招商引资活动。

  第22条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事后支援及管理

  1) 市长对当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每年定期做问题调查、解决,并将积极保护和支持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
  2) 市长按照本法支付补助金,如果违反补助金发放条件规定的,将补助金全部或部分收回。
  3) 市长按照本法规定,为了确认补助金的支援情况,需要时,要求外国人投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或访问市、区、郡、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相关公务员,调查情况,在此情况下,调查的公务员应出示赋予在权限的证件。

  第23条 民间机关的派遣工作

  1) 市长为作好外国人投资工作,在需要时,可邀请民间企业或投资相关的机关团体中所属的专家。
  2) 市长在第一项的派遣工作中所需经费,在指定范围内,予以支援。

  第24条 嘉奖

  1) 市长认为对吸引外国人投资贡献大的民间人士、公务员、机关、团体,经委员会审议,可以给予嘉奖或人事上的提升。
  2) 嘉奖的支付标准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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