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通商科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法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下称“法”)及“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试行令”(下称“令”),制定了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促进外国人投资的发展,并吸引更多的优秀外国企业,从而达到产业结构高度优化的目的。 第2条 定义 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第二章 对外国人投资的支援 第3条 减免地方税 按照本法第9条及第13条的规定,实施地方税减免及公有财产的相关条例。 第4条 购买土地优惠政策 1) 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的公共及民间研究所,跨国企业的分公司(以下称“外国人投资企业等”),入驻本地区时,在指定的购买土地及租赁厂房费用方面给予支援。 第4条2 对外国人投资的现金支援 1) 本法第14条的第1项规定的对外国人投资金额的15%,可以用现金支援;但是,按照本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支援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方费分担率的多少,予以支援。 第5条 支援雇佣补助金 按照本法第14条第4项及第20条第4项的规定,根据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雇佣规模,在指定的范围内,支援雇佣补助金。 第6条 支援教育补助金 对外国人投资企业雇佣一定数量以上的韩国职工,若实施教育培训时,在指定范围内,支援教育培训补助金。 第7条 金融支援 釜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对外国人投资企业,按照“釜山广域市中小企业培训基金设置及运用条例”,与韩国企业享有同等的支援条件。 第8条 顾问费用支援 外国人投资企业为了设立工厂,聘请顾问的情况下,在指定范围内,可以支援一部分顾问费用。 第9条 对战略产业的支援政策 对投资战略产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从第4条到第8条所规定的支援政策。 第10条 对改善外国人投资环境设施运营者的支援 1) 新设或扩大运营外国人学校或外国人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设施费的一部分,在指定的范围内,可以支援。 第11条 设立吸引外国人投资基金 为了确保市长对入驻到釜山地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支援方面,资金的稳定性,可以设立“釜山广域市吸引外国人投资基金(以下称“基金”)”。 第三章 外国人投资委员会 第12条 设立吸引外国人投资委员会 作为外国人投资的审议机构是釜山广域市外国人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第13条 职责 委员会有如下审议各事项的权利。 第14条 构成 委员会由委员长1人和委员20人构成。委员一般是由市长提名的,对外国人投资有丰富经验和见解的专家中选出。 第15条 会议 1) 委员会的会议,委员长认为有召开会议的必要时,组织召开。 第16条 委员长 1)委员会的委员长为釜山广域市(以下称“市”)经济振兴室长。 第17条 干事等 为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1名干事;干事是由市投资振兴业务担当科长担任,秘书由干事任命。 第18条 津贴 出任委员会的委员,在预算范围内,可以支付津贴等其他必要的经费。但是,作为公务员的委员,与所负责业务直接相关的情况下,不予支付。 第19条 设立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 1) 为了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各种投资咨询业务,设立市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 第20条 指定外国人投资咨询委员等 1) 受理外国人投资业务的律师、公认会计师,国际投资专家等民间专家(包括外国人),或顾问等相关人员,可以委托市外国人投资咨询委员会。 第四章 补则 第21条 区、郡、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外资支援 市长将积极支援区、郡、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的招商引资活动。 第22条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事后支援及管理 1) 市长对当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每年定期做问题调查、解决,并将积极保护和支持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 第23条 民间机关的派遣工作 1) 市长为作好外国人投资工作,在需要时,可邀请民间企业或投资相关的机关团体中所属的专家。 第24条 嘉奖 1) 市长认为对吸引外国人投资贡献大的民间人士、公务员、机关、团体,经委员会审议,可以给予嘉奖或人事上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