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之减免内容 (税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三)
(1) 免税对象 直接使用于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领域的物资,限于发行新股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申报. * 此项不适用于收购旧股方式的外商投资. * 出资实物之定义:
(2) 适用有效期 (税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之五)
因建厂批准延迟等原因,在上述有效期内未能完成时,在延期3年之内由财政经济部长官指定该期限.
(3) 免税税目: 关税、特别消费税、增值税
(4) 申报机构: 地方海关
(5) 提交资料: 关税等免税申请书 1份,及下列附加材料 ① 法人税等减免对象之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税收减免批准件) ② 进口货物清单 复印件 1份 ③ 进口货物为出资标的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2. 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
(1) 进口货物清单之对象
以外方投资者出资于外资企业的对外或国内支付凭证进口的物资,或外方
(2) 进口货物清单之确认 (法 第二十九条, 令 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
① 进口货物的确认之申请,应在装船前将记载出资实物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负责人等内容的进口货物清单提交给外汇银行行长或KOTRA(KISC). - 申请时须提交价格证明材料(购货单等). ※ 报关程序 ② 对于进口货物通关,应向海关申请并获批后方可提货. ③ 免关税出资实物,应提交下列资料. - 申请书 * 免关税货物亦应在进口申报受理前提交免税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方可获得免税批准.
3. 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
(1) 实物出资完毕之确认 (法 第三十条)
① 作为出资标的物(出资实物)进口货物时,先报关后向KISC(海关派驻人员)申请确认. - 即使<商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已设相关规定,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实物出资应由海关署长确认其出资实物的履行及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根据<非讼事件程序法>第二百零三条,其确认书将视同为检查报告书. ② 实物出资确认之申请应于最终报关(分批报关时)完毕后进行.提交资料是,申请书、进口申报核对证明书的复印件,将立即受理.
(2) 实物出资之完毕通知 (令 第三十九条)
海关署长经确认后及时向韩国银行总裁发出通知.
(3) 实物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之注册登记 (法 第二十一条, 令 第二十七条)
出资实物的进口完毕后,外资企业根据实物出资完毕确认书在地方法院办理实物出资及法人之注册登记.之后向外汇银行行长或KOTRA(向KISC申请)社长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之注册登记.
4. 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
(1) 出资实物处置之限制 (法 第二十二条, 令 第二十九条)
① 将免关税进口的出资实物用于转让、租借或其它登记之外用途时,应事先向外汇银行行长或KOTRA社长申请并领取核对证明书. - 但是,对于自进口申报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免关税进口的出资实物,将不再实施上述限制. ② 对未办理出资实物的处置申请者,将实施五年以下徒刑或低于韩币5,000万圆的罚款. (法 第三十三条)
(2) 追征关税
①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被取消或关闭时,将追加征收自取消或关闭之日起前三年的减免税额.(特别消费税或增值税的适用年限为五年) ② 出资实物用于登记之外用途时,根据<关税法>自进口申报之日起三年(特别消费税或增值税的适用年限为五年)内追加征收该减免税额. ③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方投资者将持有股份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或法人时,在企业开始赢利的课税年度及第五课税年度之中,自较近的课税年度的第一日起三年内转让而发生的税额中,将追加征收其减免部分. ④ 对于因变质、破损、使用而降低该实物原有价值等情况,计算追征税额时可酌情减免该降值部分的相应税额.
(3) 追征关税之免征
① 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而解散,并取消其注册登记时. ② 免关税进口的出资实物,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事因或折旧或技术进步及其它经济条件的变化等原因,无法用于原来用途时,经财政经济部长官的批准,可用于原来用途之外的其它或进行处置. ③ 根据<证券交易法>以公开外商投资企业为目的,将其股份等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或法人时. ④ 根据<总统令>,被认为已具备税收减免的目的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