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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提投资法规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吉布提以商业立国,鼓励外来投资,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在1000-10000美金之间。在吉注册公司分为外国公司在当地设分公司或办事处和私人注册公司两种情况,私人注册只需提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并在当地银行开有户头即可通过公证人办理。注册是通过吉政府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也可委托吉布提国际工商会办理全部手续。投资者将申请注册公司的材料交有关律师或公证人,由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律师或公证人应在30天内将所有手续办妥,并负责在吉国家报纸《民族报》上刊登广告一次。为此,申请人需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约35万吉郎)。

  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则应:

  (1)提供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营业证书。中国公司需提供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证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决议中应有说明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同意注册及开户、指定未来法人代表等内容;
  --公司总经理给注册经办人的委托书(MANDAT);
  --公证书。由权威公证机关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印鉴、公司法人及有关译文进行公证,有时还要附上领事认证证明。

  (2)公证人代理
  在吉布提注册须联系一位在当地注册的律师或公证人代为办理所有注册事务。当注册人向公证人提供上述合法证明文件后,公证人即出具公证,向吉布提共和国商业法院申请公司注册。

  (3)注册登记
  在吉布提注册公司必须到《普遍登记证明》上规定的所有部门办完登记手续才能算注册登记完毕。首先是吉商业法院,在接到公证人的申请后如果同意注册即开出注册登记收据,主要载明注册登记的时间、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和注册号,其中注册号即为公司营业证号。除吉商业法院外还要到以下部门盖章签字:吉财政部直接税务局、吉布提共和国国库、吉劳动部社会福利局和吉劳动部企业间卫生服务局。注册手续完毕以后,公证人将在吉民族报上刊登公司注册登记公告,并向注册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 对于希望享受《投资法》优惠条件的公司,在投资前应向吉国家投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在秘书处发给的表格上填写以下内容:投资项目名称;企业的法律形式、目的及业务活动;投资的性质、金额及期限;提供的固定职业数、工种和期限;申请的税收类别;投资所获利润的估算。
  投资委员会全权处理企业申请,索要一切有用的法律证明材料,对公司所提申请的依据进行审查。对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及给予企业业务的税收优惠,因由投资委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对此措施增加一些特殊条件。一旦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此意见应附有一份完全或部分同意的记录一并提交部长会议,同时将此记录通知公司。对申请条例A优惠的企业,如投资委在其提交申请一个月后未提出反对意见,则该投资项目自动获得批准;对申请条例B的企业,该委员会应在其提交申请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
  - 所有希望享受《工业保税区制度》优惠的企业均需获得工业保税区制度咨询委员会的批准。想成为工业保税企业的单位应首先向该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由项目申请人按规定填写的“工业保税区企业证书申请表”,然后再递交给商业和工业部部长。部长或其代表应于收到企业申请或所需附属材料后45天内予以答复。
  一经同意,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详细材料:公司在吉布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海关免税的设备、原材料、中介产品、附件的全套财产清单,并递交保证书一份;开始经营的期限;拟建企业所处的区域。最后由工商部长批发工业保税企业证书,该证书明确:保税企业的经营范围、时限,建立的区域和经同意免税的全套财产清单。工业保税企业可在如下情况书面向部长申请修改证书:改变企业建立的区域;扩大经营范围;经同意免除原免税财产清单中未列入的财产的关税。
  - 保税企业(位于保税区外)的成立应由部长会议批准。

  (4)《投资法》

  吉布提颁布了四项法律法规对各种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它们是:《投资法》、《工业保税区制度》、《保税企业法》和《关于保税区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以前两个法律最为重要。

  吉政府为鼓励国家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于1984年2月制订了《投资法》,并在1994年对其进行了修改。该法确定国家给予在吉布提国土上投资(包括创办工商企业、参股、建房、购买动产和不动产等)的私营公司的保障及税收优惠,但不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人。该法分为条例A和条例B两部分,规定了最低投资额,并要求企业能提供一定数量的永久性职位(即工作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以下列12个领域中任何一项为目的而建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条例A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开发、处理和加工以动植物为原料的产品;近、远海捕捞,海产品的处理、冷冻、加工和储存;矿山开发,矿产品及金属产品的加工和处理;研究、开发、储存各种能源,提炼燃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制造、加工和包装;建立和经营电力、电子、化学及造船工业;建造、保养和修理运输船舶或渔船;有关港口或机场业务;海、路、空运输业;以推动新的投资为目的的银行、信贷及担保业务;建立、装备和开发以旨在发展旅游及手工业为目的的机构(旅游、娱乐业和旅馆业等);提供咨询,工程设计和信息资料处理服务。对上述行业中的农林牧副渔业及手工业的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吉郎,对其它领域的投资则不得少于3000万吉郎。

  在条例A的投资领域中,任何一个项目的投资额如果在5000万吉郎以上,或能提供一定数额的永久就业职位,或在以下3个领域投资:工业、商业和旅游业专用不动产的建造;公共住房的建设;建造、成立和经营教学、培训机构,均可享受条例B给予的优惠条件。

  吉政府对依照《投资法》和《工业保税区制度》成立的公司实行优惠关税政策。按《投资法》条例批准的公司只要将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数量和质量的清单附在审批文件上,便可享受免征国内消费税及因实施投资项目而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和其它产品的应缴关税。根据本章规定,公司在头5-10个会计年度内,为生产进口替代产品而进口使用的原材料可免交国内消费税。依本法享有的免税设备、原材料在5年内不得转让、出售、外借或移做它用,否则将依照《税法总则》重新上税并课以罚款,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民(刑)事责任。

  《投资法》规定享受条例A优惠条件的企业在投资当年及以后5年内免除营业税。但上述条款提及的企业仍需缴纳进口营业税,因投资必须的进口则不包括在内;免除建筑许可证税,减免注册税和土地税。对享受条例B优惠条件的企业在投资当年及以后10年内免交营业税;自营业之日起免除10年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对其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可免收8年的工商所得(利润)税;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免交10年建筑地产税;免除建筑许可证税;如公司资金大于或等于3000万吉郎,可免除注册税。

  (5)《工业保税区制度》

  吉布提未设经济特区,但在吉国际自由港内建有一个工业保税区。1994年,吉政府在原有《保税区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工业保税区制度》。根据此法规定,所有已成立、或希望在吉境内设立专为或计划为出口而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均具备工业保税企业法人资格,并可按规定的条件被批准授予工业保税企业证书。该制度给予企业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劳动力的征召和解雇、薪金的数额等。

  工业保税企业受工业保税区管理和促进处领导,该处的任务是:促进国内外工业企业进入保税区;促进在工业保税区内生产产品的出口;建设和修整用于工业活动的房屋、场地、库房及其它设施;帮助企业向金融部门获取优惠贷款;帮助业经批准的企业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吉布提对工业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实行特别海关监管制度:
  - 工业保税企业须将其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报间接税局局长,并要征得其同意,企业的经营面积也须明确划定;
  - 保税企业免税进口的财产必须服从间接税局的监管。非经得间接税局长的同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设备、附件、半成品及保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从业经批准的场所挪至它处,除非上述物品是用于出口或要被销毁或得到间接税局局长的批准;
  - 若任何人无故将免税进口的商品或由工业保税企业生产的产品挪出业经批准的场所,或在批准的场所以外拥有免税产品或保税企业生产的产品,均被视为不法行为,间接税局将没收这些财产,并由间接税局长决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可撤销企业的证书。

  按《工业保税区制度》条例批准的工业保税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中介产品、附件和设备,且其清单上附有工业保税企业证书的,可免征国内消费税(TIC);工业保税企业同时享有免征其出口产品一切目前和将来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优惠。

  工业保税区内的项目没有最低投资额的限制,资金可完全来自国外。工业保税企业可优先享有水、电供应和环境整治的便利,优先获得吉发展银行开设的特别贷款权,可自行选择在当地的商业银行持有一个或多个外币户头。按外来资金分配给外国股东的红利可以免税无限制汇往国外。

  《工业保税区制度》规定工业保税企业投产后前10年免除利润税,从第11个年度始至公司经营结束,征收10%的利润税;企业投产后前20年免征土地税;免除注册税(公司建立或更换法人、获取空地皮等);免除进口营业税及其它各种营业税;免征社会福利税和统筹医疗费;在吉发展银行享有特别贷款权,并免交贷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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