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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劳工关系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1.劳动力供应情况

  津初级教育较普及,普工和半技术工人相对容易雇到。但津缺少技术工人,雇用较为困难。

  津1991年实施了经济结构调改计划后,各公司为追求效益,提高竞争能力,不断裁减人员,失业人数不断加大,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由于失业率较高,因此一些比较低级的工人开始进行个体经营项目或组成互助组形式。然而,主要的就业机会还是集中在城市、乡镇、开发区和商业农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他们的优势是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容易培训。

  1995年津非农业就业人数为90.6万人,1996年为92.7万人,1997年为93.8万人。目前失业率为45%。

  外来技术人员需申请工作许可后方能在津从事工作。

  2.工资

  在津巴布韦,工资差别很大。公司总裁的工资比一般非技术雇员的工资高得多。在工资的涨幅方面,管理人员要比普通雇员高出很多。

  津政府部门曾对工资及工资上涨进行控制,但随着政策的放宽,目前工资是由雇主和雇员的代表通过协商来确定的。工资的上涨幅度每年定期在国家就业委员会由来自工会和雇主的代表通过谈判决定。这种谈判通常是分行业进行,包括除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所有雇员。通过谈判确定每个级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及上涨幅度。谈判协议中还规定基本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休假等。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由各公司自行拟定。

  在过去的几年里,工资的上涨基本与年度通货膨胀持平。1996年,工资上涨幅度为19%到28%,全国平均24%。1997年由于通货膨胀有所下降,工资上涨幅度为16%到24%,全国平均为20%。1998年,由于津经济出现了困难,通货膨胀飞速上扬,到年底达到45%,但工资上涨平均为35%,赶不上通膨的上涨,因此,津罢工此起彼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劳动条例

  (1)劳工条例

  津巴布韦于1985年颁布了劳工法,1992年对劳工法进行了修订。在劳工法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有关概念,如不公平劳动行为和雇员的基本权利等。

  津巴布韦目前使用的劳工法有:1985年劳工法,1990年和1992年劳工法修订条例。

  上述条例适用于所有雇主和雇员。但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军人。雇员的基本权利如下:

  1) 有权参加工会和工人委员会;
  2) 免受歧视和不公待遇;
  3) 有权要求正当工作标准;
  4) 工作中有权要求民主。

  在1985年的劳工法中还规定了雇员基本工作条件,包括中止雇用赔偿、享受病假和产假待遇等。

  (2)纠纷处理

  处理不公平劳动行为和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交由劳工部负责劳工关系的官员处理;
  2) 向劳工部高级官员上诉;
  3) 向劳工法庭上诉;
  4) 向最高法院上诉。

  这种上诉由本人或其代表,如律师或工会代表在事发后六个月内向劳工关系官员提出。

  4.中止雇用

  雇用关系可以根据劳工法中的中止雇用规定或有关行为准则的规定予以中止。

  如雇主能从劳工部拿到批准,或者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解除雇用关系。如果双方签订定期合同或定期任务合同,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即可解除雇用关系。条例规定,如果雇员有如下行为:雇主确信雇员有偷窃、不服从分配、破坏财产和酗酒等行为,以及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违约行为等,雇主可向劳工部申请授权解雇雇员,且不付给工资和补偿费。

  5.劳工组织

  1985年的劳工法中确认了两个代表雇员利益的组织机构:工会和工人委员会。绝大部分工会组织由津巴布韦工会大会(ZCTU)负责管理。

  工会组织由来已久,但直到今天很多工业领域的工会组织仍不强壮。在1992年以前,每个行业中只有一个工会组织,随着1992年劳工法的修改,取消了一些限制,工会活动才日益壮大起来。
 
  在正式的就业行业中,除公务员以外,差不多65%的雇员都加入了工会。并不是所有的工会都很活跃,但近年来围绕着雇主和工会之间的一揽子劳资谈判出现了数起工潮,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工人委员会一般只在本公司与雇主就影响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他们不代表管理层的雇员。他们一般只是解决本公司内部的问题,很少参与一揽子劳资合同谈判。

  条例还允许成立工作委员会,由雇主和工人委员会各派均数代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加强内部的交流与协作。各方代表都有权就一系列的劳工问题进行协商。这种委员会对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在很多情况下比工会权利更大,因为它可以批准公司的减员计划等。

  工会与资方的一揽子劳资合同,这种协议由工会组织同资方公开协商规定。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提交劳工部登记并由政府作为法规予以公告。该合同应包括处理劳方和资方利益的各种问题,主要包括:

  (1)利益;
  (2)工作级别;
  (3)工资扣除;
  (4)工作时间;
  (5)安全;
  (6)加班和休假;
  (7)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及年度增长标准;
  (8)就业情况记录。

  此类一揽子劳资合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年)有效,在此期间也可用其他协议替代。

  工会集体行动:按1985年劳工法规定,工会集体行动包括罢工,停工、抵制、静坐。根据有关规定,所有雇员、工会和工人委员会都有权举行上述集体行动。同时条例中规定,雇员必须在14天前书面通知资方拟举行罢工并明确罢工场所。

  津巴布韦法律对罢工有很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很多罢工行为都是非法的。一般从事服务行业的雇员,包括通讯、电力、消防、加油站、卫生、铁路、交通和供水部门,不允许罢工。但近年来,由于津经济发展不景气,高赤字、高利率、高通膨和高失业问题愈来愈重,津元大幅度贬值,致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罢工行为已波及到各个行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津政府近期对罢工制订了更加严格的法律,加以禁止。

  1994年,津巴布韦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局(NSSA),其职责和责任如下:
  (1) 工人的补贴;
  (2) 工作环境的安全;
  (3) NSSA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工人补贴主要是为那些在工作中致残或致死的工人发放抚恤金。退休金是指在年满65岁后的退休所得或因病提前退休补贴及丧葬费补贴。

  国家社会保障局负责所有的雇员,但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家庭雇员。社会保障局的资金来源由劳资双方按月共同交纳。雇员最低交纳其月工资的3%,资方为每个雇员每月交纳不超过120津元。外国雇员也应交纳费用。

  【其他福利待遇】

  (1) 人身保险
  资方必须为其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资方必须报告其年度工资总额,以便计算其应交工人补贴基金额。

  (2) 失业保险
  目前,津巴布韦尚无失业保险。但有个别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那些低收入的失业家庭提供救济。社会救济基金是为帮助失业工人建立起来的救济机构。国家社会保障局正考虑将来为失业工人提供一定的帮助。

  (3) 医疗保险
  津巴布韦没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但有些行业为其雇员提供医疗保险。

  (4) 休假、病假和产假
  休假和病假在劳资双方的一揽子合同中加以规定。

  对那些工厂和较低级的雇员来说,每周工作6天,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8个工作日。对那些每周工作5天的雇员,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22个工作日。管理层或高级雇员一般每年可享受3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一般来说,病休一个月的,可发给全额工资,第二个月工资减半,所有病休都应提供医疗证明。

  在受雇于同一雇主期间,女雇员可享受三次产假,每次90天。在此期间发给60%的工资,其他福利照常享受。上班后半年内每天可休息一个小时。

  (5) 加班
  公司和行业间的正常工作时间都不尽相同。最长为每周6天,45个小时。正常的工作时间每周5天,40个小时,个别的37.5个小时。加班工资在劳资双方一揽子合同中加以规定。平时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倍半。星期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两倍。管理层雇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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