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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投资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津巴布韦的经济对外国资本依赖较大。独立初期在津外资约25亿津元(按当时比价,约合40亿美元),占全国资本总额的62.5%。整个八十年代,政府对外资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外资仍居主导地位。1991年第一阶段经济调改计划实施以来,津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外资,1996年津外资约占津全部资本的四分之一,其中英资居首位,约有400家在津英资公司,资本约4亿英镑。南非占第二位。马来西亚在津投资曾一度迅速增长,1995-96年签署投资协定和协议投资额共达200多亿津元,然而由于亚洲金融危机,马来西亚的投资没能实际到位。外国在津投资主要部门有矿业、农业、制造业、纺织、木材、造纸、建筑、银行保险和服务行业等。

  投资政策,八十年代没有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外国投资,并在实际做法上限制外资。八十年代初规定外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各种税累计可达51.7%)后,只允许汇出利润的50%,1987年又减至25%。此外,还将外商剩余资金的利率从8%降至5%。这些做法打击了外商投资积极性,投资额日趋减少。

  1991年起津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第一阶段经济调改计划,鼓励外国在其国民经济的生产部门,即农业、制造业和矿业投资,并按照工业合理布局政策,特别欢迎在主要中心城镇以外地区投资。鼓励外资与当地黑人工商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并允许外商开办独资企业。

  政府鼓励投资和优先发展的领域包括: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采矿、采石和矿产勘探、旅游业(如旅馆、渡假村及旅游公园等)和建筑业。在以上领域,除建筑业外,外资均可占100%的股份。

  为便于投资的组织管理并提高效率,津政府于1989年在财政部内成立“津巴布韦投资中心”(ZIMBABWE INVESTMENT CENTRE)作为投资管理机构。1992年投资中心脱离财政部成为独立单位。根据规定,除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项目只须在投资中心备案外,其它所有在津投资项目须由投资中心审批并注册。投资中心自1991年至1995年底已批准120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37.075亿津元,其中外资约占80%。1998年,共批准外资项目272个,总投资金额25.677亿美元。

  1993年以来,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一)允许1993年5月1日前的投资在一定期限内汇出超过50%的税后净利润,对个别特殊情况,可汇出100%。

  (二)1993年5月1日之后的投资,可不受限制地汇出外国股东所享有的全部税后纯利润。

  (三)欢迎外国投资者以现汇、自有或第三者“滞留资金”、“剩余资金”、资本物资和可汇出红利等方式单独或混合在津投资,还允许外国投资者在限定条件下在津证券交易市场认购股票并在当地借款。

  (四)1994年4月颁布《出口加工区法》,规定在出口加工区投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减免其他税收。对投资于出口型项目的,在贷款等许多方面提供特别优惠待遇。

  (五)允许外资股份占多数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公司向津当地银行借款,公司借款可相等于其股资总和,但如公司借款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须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

  (六)自1993年4月1日起,政府允许个人开立外汇帐户。此后不久,公司和其他团体也允许开立外汇帐户。个人外汇帐户所得利息在三年内免征预扣税。

  (七)1993年6月起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股市投资,投资限额从25%提高到1996年9月的40%。

  (八)逐步取消外汇管制。1994年7月1日宣布取消官方汇率,实现汇率并轨,津元根据外汇交易市场外汇供求情况形成的市场汇率实现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为确保汇率稳定,储备银行将在必要的情况下干预外汇市场。出口外汇留成为100%,公司可通过其外汇代理自由出售其留成外汇;完全取消进口许可证制度等。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公司、团体或个人,可通过外汇代理,按市场汇率出售其拥有的外汇(不限金额、不问来源);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可以通过外汇代理银行购进限量外汇。

  津是多边投资担保署(MIGA)成员,签署了国际解决投资纠纷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公约,并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7个国家签订了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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