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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在劳动就业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利比亚1970年《劳动法》及其随后的修改和1980年《社会保险法案》等一系列与劳工就业有关的法令就工作时间、带薪假期和休假、工资和报酬、雇佣关系的终止、雇员培训计划等作出了规定。
  [工作时间]法律允许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是48小时,但是一般每周工作42小时。平常超时工作按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星期五和公共假期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带薪假期和休假]法定的每年最短的带薪休假时间是24天。
  [雇佣关系终止]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终止时至少应该予以通知,如果解除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雇员可以把案件提交给法庭,如果法庭判决雇员胜诉,雇员可以要求复职或进行赔偿。
  [雇员培训计划]所有雇主都需要对其雇佣的利比亚人安排正式的培训计划,并且要切实执行这些计划。
  [职工社会保险] 所有在利比亚工作的人员均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INAS)。按每周或每月的毛收入进行支付。如果是外国公民,毛收入还应包括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必须在第二个月的10号之前缴入社会保险基金,延迟缴付将处以5%的罚金。
  [外国公司用工比例] 所有外国公司雇佣本地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并且要求对20%的本地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利比亚总人委2004年第238号决定:
   (1)、以前由外籍劳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后应优先考虑本国员工。
  (2)、按照1997年第5号法令有关条款规定,除投资目的外,不允许外籍人员仅以务工为目的进入利比亚。
  (3)、招募外籍劳工时,在遵照利比亚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已与利比亚签署了合作条约和协议的国家。
  (4)、不允许享受国家财政总预算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雇佣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以在利比亚国家公司及其相关机构工作。
  (5)、不享受财政总预算的公司和公共部门可以招募外籍劳工,但在外籍劳工合同期内应以培训劳工本地化为目的。
  (6)、利比亚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负责颁发雇佣外籍劳工的许可证,制定招募外籍劳工的条件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定必要的注册表格等工作。
  (7)、在利比亚工作的外国人和当地雇员一样必须交纳工资税和圣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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