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允许外国公司驻利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承包和土建工程
1.道路和桥梁建设
2.修建水坝
3.海港建设,如海港道路、防波堤、船坞和码头建设
4.港口深挖
5.机场和跑道建设
6.铁路轨道铺设和车站建设
二、电力行业
1.发电站和不同级别变电站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2.输电线网建设
三、石油领域
1.运用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等不同手段进行的石油勘探和地层勘定
2.储油区地质资料的采集、分析和研究
3.油井钻探和维护
4.粘土和钻探泥浆服务
5.粘固工作
6.油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7.储油罐和油气泵站建设
8.海上油气勘探钻井平台建设
9.油田扫雷作业
10.检验装船原油
此业务将临时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开放,直到利比亚成立一家全国性公司并拥有足够的人员来从事该项业务为止。这些外国公司在其驻利分支机构和项目中雇佣利比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少于其全部雇佣技术人员的60%。
11.油井钻探设备和潜水泵的安装和养护
12.安全系统和工业安全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
四、通讯领域
1.无线电通讯系统和通讯站的设计、安装和维护
2.无线电通讯和空中导航所用站、塔和天线的建设和维护
五、工业领域
1.工厂设备安装和维护所需的电气、机械和机电工程
2.矿山开采,金属勘探、开采和提炼, 石油除外
3.不同工厂所用熔炼炉的设计、建造和维护
六、测量和规划领域
1.以不同方式和目的进行的空中测量和地图绘制
2.城市和城镇区域规划所需的工程咨询
七、环保领域
1.海水淡化厂的建设和维护
2.废弃车辆处理
3.污水处理
八、计算机领域
自动控制系统工业化应用的安装和软件设计及其维护
九、技术咨询和研究领域
1.复杂工程领域中的技术研究
2.重大项目的设计
第二章
在不违背关于向意大利公司颁发和延长营业执照的1970年第80号法令的情况下,利比亚经贸总人委秘书依照商业法第479条规定并依照以下要求,签发有关同意外国公司在利比亚开设分支机构和延长经营年限的决定:
1.申请在利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应是在其经营领域内有能力、有经验和出色的公司,公司经营年限应不少于7年。
2.公司资本应与其在利将要开展的业务成比例,用于开办分支机构的资金应不少于70000利第或等值外币。
3.颁发营业执照时,将优先考虑那些由利比亚人所有或者利比亚人拥有股份的外国公司,或者那些承诺准备雇佣和培训利比亚人作为其大部分雇员的外国公司。
第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将限制在一种经营活动之内。有关秘书可根据特定目标或者经济发展需要签署免除上述限制的特殊许可。
第四章
外国分支机构未按第二章规定获得许可之前,禁止所有利比亚公司和外国公司与其签约在利实施项目。与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任何外国公司签约都将被视为无效并将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与外国公司签署工程合同时,利比亚公司和在利外国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应持有从事相关业务的有效许可。
2.合同项目应与被批准从事的经营活动内容相一致。
3.合同项目应是那些利比亚公司不能从事或者需要运用先进技术来完成的。
4.外国公司应受利比亚法律的约束,特别是有关利比亚劳动力(非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雇佣和培训以及法定雇佣比例的法律规定。
5.外国公司应遵守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6.合同应依照行政合同法及其修正细件来进行缮制。
7.合同应包括保证技术和操作经验转让、培训、维护以及延长项目运行寿命的条款。
第六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单位应予以遵照执行。所有与此相违背的决定即行废止。
利比亚总人委秘书处
200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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