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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投资有关 贸易政策

    瑞典的贸易政策已经和欧盟形成一体,并完全融入到欧盟的市场及关税联盟中。瑞典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一贯主张全球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自由贸易,积极推动多边贸易体系的实现。

    瑞典执行欧盟共同的贸易政策。加入欧盟,意味着瑞典融入到整个欧盟市场中,也意味着瑞典可以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中拥有建议和推动相关立法的权利,并能够与其他国家分享所签订的协议。与此同时,瑞典也要执行欧盟制定的反倾销保护措施。比如在农业领域,瑞典在欧盟为成员国提供更多的出口补贴和边境保护的前提下,也作了政策方面相应的调整。作为反常规贸易和自由贸易领域中的先驱者,瑞典在欧盟国家里倾向贸易自由化。因此,瑞典也尝试在一些重要的贸易问题上对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施加影响,如贸易和环境、投资、竞争和劳动标准等方面问题。

 

    一、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

    (一)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瑞典经济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主张市场开放和自由贸易。从1991年起,瑞典政府曾逐步取消了进口配额。1995年加入欧盟后,除了坚持对酒类继续实行“垄断进口,国家专营”的传统政策外,瑞典在执行欧盟的共同对外贸易政策与法规方面积极要求欧盟减少贸易限制,反对反倾销措施。

    (二)优惠协议

    瑞典向来支持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认为这不仅能够使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简单化,而且能增加各国挑选进口商品的自由度。

    作为欧盟成员国,瑞典跟欧盟一样对符合贸易优惠协议的国家给予免税及减税优惠待遇。目前,关税最优惠国待遇只适用于从八个世贸成员国进口商品: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南韩、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

    优惠协定排除在自由贸易和关税同盟以及国家或地区间为加强经贸合作而建立的合作机构之外。欧盟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多边和单边的优惠协议,通过这个优惠协议,欧盟成员国在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商品时可以实行免税或减税优惠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挪威、冰岛、瑞士、中欧及东欧地区、巴尔干西部等等。

    (三)惠普制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从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普惠制,内容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微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新普惠制规定,受惠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纺织品和服装的门槛则更低,为12.5%。 

    瑞典依据欧盟规定,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二、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瑞典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是: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进行宏观控制,企业依法经营进出口贸易。瑞典政府中主管对外贸易的是贸易大臣。所在的部门下设国家贸易署,主要任务是在欧盟对外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框架内,研究起草瑞典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规,提交政府和议会讨论批准;对有关外贸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国家贸易署负责反倾销、关税和原产地规则等事项,还具体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和认证工作。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瑞典公司,主要是通过加入有关的贸易协会和商会来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并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以便保护自己的利益。瑞典这类非官方的贸易机构主要有:瑞典贸易委员会(亦称出口促进会,享受政府资助)、瑞中贸易委员会、瑞典商贸联合会、瑞典雇主联合会、瑞典批发零售商协会和瑞典代理商协会、纺织品进口商协会等。瑞典没有全国性的商会,均为相互有业务联系的私营地区商会,如斯德哥尔摩商会、西瑞典商会(在哥德堡)、南部商会(在马尔默)、东部商会(在林雪平)和北部商会(在律勒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国际贸易仲裁方面久享盛誉,具有权威。

 

    三、非关税贸易措施

    瑞典虽然主张市场开放和自由贸易,但在1995年加入欧盟后便开始执行欧盟的非关税贸易限制政策。包括:

    (一)禁令和控制 

    1.欧盟理事会决议规定:输入欧盟的产品不论是从哪个成员国的口岸进口,必须按统一标准或指令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 

    2.欧盟理事会1986/3842号令规定:为保护商标和制止冒牌货进口,商标持有者可以提出申请禁止那些已被提出侵权而尚未被证实的冒牌货在成员国市场自由流通。

    3.根据《关于有危害性的动植物标本的国际贸易协议》,欧盟所有成员国禁止进口那些经过加工的或未经加工的象牙(欧盟1982/3626号令)、禁止进口海豹和海狗的毛皮及其派生产品(欧盟1983/129、1985/444号令)、禁止进口使用捕兽机或设陷阱等方式捕获的动物皮毛(欧盟1986/748号令)。 

    4.根据维也纳公约和1990年7月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约定条款,欧盟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消费含氯氟烃产品,禁止进口此类产品和使用该类产品的空调、冰箱、制冷机器设备等。 

    5.欧盟还根据世界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颁布一些临时或紧急禁令。

    6.除上述欧盟统一对外的禁令外,欧盟条约规定各成员国维持本国对进口的禁止或限制。

    (二)数量限制措施 

    欧盟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以欧盟统一对外实施的问题限制,即区域对外共同的进口数量限制;其二是欧盟内各成员国各自推行的国家限制措施,如进口配额等。 

    (三)反倾销措施 

    欧盟现行反倾销措施主要依据1996/384、1997/2026号条例即《欧盟反倾销条例》。条例规定进入欧盟的产品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欧盟近似产品的正常价格、对欧盟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妨碍相关工业的建立、前者和后者存在因果关系、损害欧盟共同利益,经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则认定为倾销并实施反倾销措施。 

    除对进口成品实施反倾销限制外,欧盟还对为规避反倾销税的“来件装配”、“来料加工”等组装加工经营行为进行反倾销立法。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盟采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种手段作为其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即有统一的欧盟指令、欧洲标准和统一认证体系,又有成员国各自拟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就使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复杂而且严密。 

    1.技术法规通常以欧盟条例、指令或欧盟理事会决议颁布,其适用范围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要求级别是最高的一种形式。 

    2.欧盟指令是要求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盟法律体系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通用法律,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使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 

    3.欧盟委员会决定或欧盟决议是有明确针对性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五)关于政府采购的立法限制 

    虽然欧盟多数成员是GATT《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其有关政府采购的指令和规定对欧盟内外是有所差异的,表现了一定程度的区域保护主义倾向。

 

    四、技术卫生安全标准

    瑞典在技术、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欧盟制定的法规,然后将其转化为瑞典标准。

    进口到欧盟国家的产品应在产品上标注安全认证(CE)。CE标识表明制造商或进口商确认产品性能满足所有的技术要求,并且公司能够通过提供文件加以证明。

    瑞典在食品方面的调查与标签要求与欧盟的标准一致。瑞典不允许来源不明的物品进入市场,其特殊市场管理主要涉及几类产品,如医药品和化学药品等。对于食品标签,瑞典要求很精确,在对健康、卫生与标签规定的标准也很严格。

    在瑞典,包装也代表着产品的一部分。在货物转运到瑞典的过程中,集装箱和托台内的所有物品都应该是受到包装保护的,以便防止它们在搬运的过程中受损。当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时,进口商都希望他们接到的货物仍保持整洁的、精细的、没有损坏的包装。

 

    五、商品原产地规则

    瑞典执行欧盟的商品原产地规则,有以下两种规则形式:

    (一)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外国家的贸易。符合下列两类情况即可确认商品原产地:

    1、原产于某一国家的商品必须是全部在该国获取或制造。

    (1)该国种植收获的蔬菜产品;
    (2)该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该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
    (4)由在该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捕获的海产品;
    (5)以全部在该国生产的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2、商品的原材料、零件、附件、组装件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当商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原产地可确定为:承担商品生产的最后和主要生产的国家、或专为该种产品生产而生产相应设备的国家、或在生产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国家。上述定义一般在规则中没有进一步解释。但在个别情况下,欧盟对涉及几种商品的、生产的“最后和主要环节”的确定进行了解释。在原产地规则下,“增值”部分指进口配件(如来自欧盟外的国家)的海关价值和产品出厂价之间的差价,减去出口退税部分。包括劳动力成本、一般管理费用、利润、税(含地方企业税等),但不含增值税。从1993年1月1日起,欧盟取消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已无关紧要。但在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的某些贸易关系中,在欧盟实行统一的数量限制或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原产地规则又是必要的。 

    (二)优惠的原产地规则 

    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一般比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主要见欧盟与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所签定的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以使商品能以比统一关税(CET)更优惠的关税进入欧盟。获得原产地证明的商品必须是:全部在该国制造;或已在该国进行了充分的生产加工。制成品含有从其它国家进口的成分,需要确定是否在该国进行充分的生产加工,将最后制成品按其来源于不同非原产地之成分进行不同的关税分类。

 

    六、商标与专利注册管理

    如果外国出口商要使自己的商标和专利在瑞典市场得到保护,必须向瑞典专利注册局申请取得专利和商标的注册证。但是,瑞典专利局不直接接受外国人的注册申请,非瑞典居民须委托一家瑞典专利商标注册代理办理有关事宜。瑞典共有这类代理机构200余家,申请人可与瑞典专利注册局联系,请其推荐合适的代理人。申请人和代理人签订一份标准协议后,一切具体手续均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如果在欧盟某成员国的商标和专利注册机构注册后,再提交一份专利或商标的瑞典文本,即可在瑞典自动得到保护。瑞典专利注册局也是北欧国家这方面的龙头机构,在瑞典专利注册局注册的专利和商标,同样在丹麦、挪威、芬兰和冰岛自动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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