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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服务业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一、瑞士对外国人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和规定

  (一)瑞士对外国人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

  瑞士目前有25%的就业人口是外国人。为了保证境内及劳动市场上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合理比例,为现有的外国居民和劳工融入瑞士社会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瑞士于1986年制定了《限制外国人口条例》。

  根据该条例,外国人若想在瑞士从事经济活动,必须事先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瑞士对工作和居留许可的发放实行配额制,即联邦每年制定一个总的限额,按比例分配给各州政府后,由其自己管理和发放。对于来瑞士投资和创办企业的外国人和公司,特别是当其可以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以及从事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时,瑞士各州政府通常采取积极促进的态度;如果外国人在瑞士不是独立从业,则由其瑞士雇主为其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一般对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会发放许可。根据外来人员国籍、工作和居留性质等因素的差别,瑞士工作和居留许可共分为六种。在瑞士连续居留五年以上,有权申请居住许可。

  另外,《限制外国人口条例》还规定,外籍雇工享受与瑞士雇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工资;但在竞争同一个工作岗位时,雇工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瑞士人具有优先权。

  (二)购置和经营房地产的规定

  以前,凡不在瑞士居住或总部在境外的外国人和公司,以及由外国人控制的瑞士公司,在购买不动产时均须得到特殊批准。自1997年10月起,瑞士大大放松了对这方面的限制:

  1、购买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地皮和不动产不再需要经过批准;

  2、外国人还可以无需批准将在瑞士购得的上述地产出租给生产或服务性企业;

  3、在从事上述地产交易的房地产公司中投资参股不再需要获得批准;

  4、但是,瑞士目前仍然禁止外国人在住房建设和交易  领域进行直接投资。

  二、 瑞士对外国公司投资本国部分服务行业的限制和规定

  总的来说,瑞士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采取鼓励的态度。瑞士的工业领域对外国投资基本不设限,企业资本的多数也不一定要掌握在瑞方手中,在许多领域,外国人在瑞士新组建公司无需征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当然外国企业和瑞士企业一样都要遵守瑞士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如保护环境、知识产权、竞争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卫生、安全和技术等领域的标准。

  瑞士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国投资的限制相对其它国家来说也并不多,而且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正在进一步深入。传统上由国家垄断的铁路、邮电、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服务部门的改革力度相当大。1998年1月1日,瑞士紧随欧盟开放了电信市场。瑞士联邦铁路货运部门与意大利国家铁路货运部宣布合并,新成立的SI货运公司将于2001年10月份开始独立对外持牌营业;在广播电视领域,瑞士最大的有线电视网Cablecom被同行业的英国NTL公司收购,而私营电视台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另外,瑞士电力市场开放计划目前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之中。

  除了以上提到的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一直控制在政府手中的基础服务部门以外,瑞士其它服务贸易领域一般都是完全对外开放的。当然某些行业由于本身业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对外开放时也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性措施,以保护瑞士国家的主权、公民的利益。

  (一)外国公司在瑞士投资和经营下列行业时必须经过特殊批准,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被认可的资格证书:

  银行、保险和投资业务

  饭店和餐饮业务(只在少数州需要许可)

  医生、牙医、药剂师和律师

  某些商业行业(例如从事葡萄酒贸易)

  这些特殊服务行业的共同特点是: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客户的切身利益。比如银行、保险、证券及基金管理业务如果经营不善,客户的财产和积蓄就会受到巨大损失。而餐饮、医疗保健业的服务质量则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部分服务行业对外国投资的特殊规定

  1、会计师事务所

  瑞士对外国会计师及审计师来瑞营业或组建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明文的限制措施,但对会计师资格却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联邦《高级审计师专业要求条例》,瑞士的高级审计师是指:

  (1)注册会计专家;

  (2)注册信托专家、税务专家及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

  (3)高校和专业学校毕业生;

  (4)具备与(1)-(3)相同效力的国外证书和经历,熟悉瑞士公司审计方面有关规章制度的专家;

  (5)根据欧盟的有关行业标准有权提供审计服务且熟悉瑞士公司财务法规的专业人才。

  以上所述的工作经历必须通过有资格的高级审计师的证明,才能被承认。

  在瑞士,只有符合以上要求的高级审计师,才能为一个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瑞士任何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推荐公司审计师(一位或多位)时,须提供被推荐者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在商业注册时,公司董事会同样须附上公司审计师的资格证明材料。

  2、律师事务所

  在瑞士,律师服务一般分为两类:

  (1)提供法律咨询,充当法律顾问。

  外国律师在取得有效的工作和居留许可后,可在瑞士从事这方面的服务。例如在瑞士工作和居留的A国人或与A国有经贸往来的瑞士公司有时候就需要向熟悉A国立法和司法情况的律师进行咨询。

  (2)代表法律纠纷一方上法庭进行辩护。

  据瑞士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介绍,瑞士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联邦律师法,目前联邦司法部正计划起草类似的法律。虽然律师行业的立法工作由各州自己负责,但瑞士各州律师法的内容差别并不大。外国律师原则上不大可能得到出庭辩护所需的委任证书(各州自己发放的律师委任书)。现以瑞士卢采恩州的律师法为例:

  该法对律师的定义是: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委任书的人员。

  卢采恩州高级法院颁发律师委任书的前提是:

  申请人是瑞士公民、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和信誉;

  持有瑞士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证书;

  具有法学实践工作经验;

  通过律师上岗考试。

  3、电影事业

  瑞士《联邦电影事业法》明确指出了电影事业对外合作的方式和宗旨是:推动影片共同制作、交流,以最终达到文化交流的目的。对外合作的原则是:

  在保持瑞士电影事业独立性的前提下,瑞士联邦统一管理影片的进口和分销,制订双边和多边电影事业合作领域的规定;

  对文化和科学价值高、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瑞士联邦采取促进的态度,简化其进口程序;

  在影片进口和分销方面,瑞士一般采取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 外国影片的进口

  在对外国影片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同时,瑞士电影事业主管部门-联邦内政部还肩负着监督和协调的职能,如将配额与影片分销商的发行量挂钩;按照国家的政治和文化方针对配额的增加、减少和取消实行合理控制;确保瑞士影片分销体系及电影事业对外的独立性,保障电影市场的自由竞争局面。一部影片的分销除了要获得有关当局的许可外,分销商本身首先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申请许可的分销商在瑞士有居所,或是公司驻地在瑞士的法人;

  具备必须的资金;

  具有独立的分销计划;

  不威胁和影响瑞士电影市场影片的多样性、选择的自由性以及分销和播放的独立性。

  (2) 对影片播放的管理(电影院)

  在瑞士,开设电影院、电影院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转移都必须得到各州电影主管当局的批准,电影院的经营以不违反国家的政治和文化方针以及电影业的自由竞争政策为前提。电影院经营商须具备的条件是:

  在瑞士有居所,或是公司驻地在瑞士的法人;

  具备必须的资金;

  具有独立的播放计划;

  不威胁的影响播放的多样性、自由性和独立性。

  (3) 影片的联合制作

  联合制作的影片具有与瑞士影片相等的地位,前提是:

  在联合制作的影片中,瑞士所占的份额至少达到50%;

  在瑞士占少数份额的情况下,外国电影主管部门必须给予瑞士电影制作商对等的权利,并在以后电影制作的合作中基本保持平衡;

  根据国际协定制作的影片。

  4、商业贸易(包括直销)

  瑞士联邦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经商和从业的权力。瑞士所有公民,包括外国人,都有权从事一种行业、组建企业或在企业中参股。新建企业原则上不需要当局的批准。外国人若在瑞士从商必须事先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有些职业或在某些行业组建企业需获得特殊批准(经营许可),为此申请人必须持有州所承认的资格证书。

  根据瑞士的《国内市场法》,在公众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在瑞士各州合法注册和设立的本国和外国企业都有权在瑞士市场上进行商品、服务和劳务贸易。这里所谓的公众利益是指:

  保障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自然环境;

  保护正当的贸易往来和消费者的权益;

  符合瑞士的社会福利和能源政策;

  保证瑞士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

  (1) 直销

  根据瑞士的《联邦直销法》,瑞士的直销商是指向客户推销批量商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的业主、职员或代表。直销商分大直销商和小直销商。大直销商是指向个体商家、私营和国营公司、国家机构供货的生产和贸易商。小直销商是指向其它客户供货的生产和贸易商。作为直销商,须向其公司所在地(城镇)的有关机构申请一个直销证明,大直销商获得证明不需要缴费,小直销商需要缴纳200瑞郎。瑞士各级地方政府对外国直销商颁发直销证明采取对等的原则,即外国直销商在瑞士获得直销证明的前提是瑞士直销商在目的国享有与该国直销商同等权利,或是根据多边协定享有最惠国待遇。

  (2) 特殊商品的经营和贸易

  关于国家专场商品、麻醉品、有毒物品、化学品、军民两用品、军用物资、国家贮备所需物品等特殊商品的贸易,瑞士根据国际协议、国家的专门法规制订了复杂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报制度及其它各种监管制度。

  5、进出口商品检验

  按照联邦《出口商品检验服务条例》,在瑞士从事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必须申请取得瑞士联邦经济部发放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前提是:

  申请许可的公司是按照瑞士法律组建的公司;

  该公司须证明:与WTO协议第二款第14条不存在利益冲突;该公司不受外国政府的控制;

  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必须的专业知识;

  必须保证遵守WTO协议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申请中必须向瑞士经济部报告检验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有任何变动时,须主动向瑞士经济部通报。

  6、租赁

  在瑞士,租赁服务分为两种: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

  从事该项服务必须获得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许可。

  (2) 向企业提供信贷和租赁服务

  由于租赁公司也属于金融中介机构,因此按照瑞士《洗钱法》必须接受瑞士银行委员会或各州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如检查信贷基金的来源渠道、经营者是否有洗钱的前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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