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选择和使用当地代理】 普遍存在的当地代理是也门商务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现象。 出于保护也门代理商利益,也门代理法规定,在也门工业和贸易部备案登记的代理协议,每三年将自动延期,代理关系一旦确定,除非代理双边均同意解除代理关系或者也门法院判定终止代理关系,否则不得解除。因此,为维护我方权益,我企业要慎重选择有市场开拓能力、信誉良好的当地代理,特别在签署代理协议时要注意:不宜签署过长的代理期限;原则上不宜指定独家代理:代理条款内容尽量严谨,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代理权限做出严格规定,并且制定明确的解除代理的协议条款。 我企业在使用当地代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好代理在开拓市场及"润滑"当地政府和社会关系方面的独特作用,但要切实注意掌握贸易投资活动的主导权,切勿由于过度依赖而受制于当地代理。 【做好也方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 适当的合作伙伴往往决定了贸易投资活动的成败。近年来,随着中也双边贸易投资不断增长,中方企业受不法也商侵害和欺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希望我企业在与也商做生意或投资合作前要善于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渠道做好商务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也门当地的贸易投资伙伴,主动规避资信不佳的也商。 【严格评审合同】 我企业在与商签订贸易投资合同前要切实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对无论怎样熟悉的老客户,都要审慎评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风险手段,选择最安全的价款支付方式。特别对于金额较大的合同,应要求也方通过当地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必要时还可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国际知名银行的保兑。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和质量管理】 尽管存在一些纠纷,但中也双边贸易投资的基本面是好的,双方大部分企业和商人还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而且,对于中国企业和中国商品来说,也门市场还是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存在很多商机。因此,我企业应该自觉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着力于巩固老客户、培育新市场,防止由于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问题和技术缺陷损害中国产品、中国企业形象,对我企业开拓也门市场的长远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配备有效的商务管理团队】 由于我企业普遍对也门市场了解不足,加之文化差异和语言不通,因此,往往与也方代理、合作伙伴以及当地政府和民众间的沟通存在障碍,并最终可能导致贸易投资活动失败。因此,为保障在也门贸易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企业应当注意配备一支基本熟悉当地社会文化环境并具有较好语言能力的商务管理团队,加强与也门当地相关各方的协调与沟通,切实提高贸易投资项目的执行力。 【坚持守法规范经营】 也门的行政监管和司法管辖的追溯期限很长,目前我企业在也违法违规被诉案件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已使我多家企业被迫撤离也门。 越是面对也门当地法制不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缺位的环境条件,我企业越是要注意守法规范经营,在贸易投资活动中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妥善办理税务、工作许可和社会保险等各种手续,以维护企业在也门经营的长远利益。遇有重大困难,一方面要利用当地代理和合作伙伴的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疏导,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及时向使馆经商机构报告,寻求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交涉保护。切忌只顾眼前利益,故意采取违反法律或商业贿赂等非正常手段,以致授人以柄或留下管理漏洞,对企业在也门的长期永续经营造成隐患。 【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经营环境】 中、也两国间有着长期友好的国家关系,也门政府和人民始终对华抱有友好感情。受到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也门人一般都将中国企业视为国有企业,也将对中国政府的信任和感情移植于企业间的双向合作中,从而为中国企业进一步拓展也门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企业在也门开展贸易投资活动有义务珍视和维护中、也传统友谊,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改善社区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经营环境。 【切实加强安全防范】 面对也门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我企业来也门开展贸易投资活动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注意以下几方面:慎重考察和评估项目所在地的安全形势;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投入,特别要对企业驻地和项目所在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认真履行向使馆经商机构报到和中资商务人员备案的义务,与使馆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制订并贯彻落实突发商务事件应急预案,加入在也门中资企业的联动应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