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尼对外贸易主要政策法规 尼泊尔目前仍执行1992年颁布的贸易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 A、通过增加私营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贸易来加强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2)基本政策 A、通过弱化国有企业的力度来扩大私营企业在贸易中的作用。 为贯彻实施如上政策,在贸易和服务领域需要满足一些先提条件,如修改和制订外币兑换、货币和财政政策,逐步使尼泊尔卢比实现可兑换性。而且,管理体制要逐步进行一系列改革,使其简单、透明和灵活(如,2001年5月1日,尼所得税管理局和尼增值税管理局合并,组成尼国家税务管理局)。另外,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现存的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贸易协定和协议将继续有效,如需要时,将加入新的内容,并重点研究发展信息网络和监测系统以及如何提高运行的质量等。 (3)出口政策 A、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以增加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使以上政策在有效、顺利、透明的基础上予以实施,政府将出台相应的货币、外币兑换和财政政策,使出口的各个环节自由、简单和灵活。 (4)与出口相关的措施 A、除禁止和限量出口的商品外,逐步取消出口许可证。允许私营企业经营限量出口的商品,通过合适的税收机制,逐步取消限量出口商品。 (5)进口政策 通过进口发展经济和促进出口,提高工业和贸易的竞争能力,鼓励利用现有资源满足国内需求,鼓励国内产品与进口商品竞争,加强进口带动出口的关联性。 (6)与进口相关的措施 加强进口与出口的紧密性,创造一个有序的外贸体制,减少贸易逆差;简化许可证和政府控制系统,逐渐以关税替代进口数量限制,简化进口手续;通过外汇划拨和使用监控来确定每年的计划指标;除禁止和限量进口的商品外,其它商品放开经营;除禁止进口的商品外,进口用汇允许按市场汇率购买外汇,以促进尼泊尔卢比的可兑换性。 2、 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尼泊尔的对外贸易管理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即: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关税管理、银行管理、原产地证管理等。 (1)许可证管理 尼泊尔政府1992年制定了一部分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目录及部分限量出口的商品,并对限量出口的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这部分商品主要包括本地原材料和进口的原材料,具体品种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由政府不定期地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减少这部分商品的数量,以达到自由贸易的目标。 除政府规定禁止和限量出口的商品及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其余的商品允许所有尼商自由经营。 禁止出口的商品:具有文物价值的本国和外国的古币;神像,棕榈叶和植物叶碑铭;重要的历史书画;野生动物;胆汁和野生动物任何部分;麝香;蛇皮,蜥蜴皮;大麻、鸦片、大麻制剂等;爆炸物,雷管及原材料等;用于生产武器和弹药的材料;天然兽皮和生皮;天然毛;所有进口的原材料、零件和生产资料;原木和木材。 限量出口的产品: 限量出口的产品主要是本地原材料,通过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 大米,玉米,小麦,鹰嘴豆,小扁豆,黑豆,芥末,油菜子,黄芥末子,未开信用证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生丝,罂粟种。 还有些产品需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由政府不定期地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禁止进口的产品:麻醉剂如鸦片和吗啡等;超过60度的酒;用于制造武器和弹药的材料;武器弹药,爆炸物(政府颁发许可证的除外);枪和子弹;通讯器材包括无线步话机等类似的音频设备(政府颁发许可证的除外);贵重金属和珠宝(旅客允许随身和行李携带的除外);牛肉和牛肉制品;其它在尼泊尔“政府公报”上公布的产品。 (2)关税管理 尼泊尔王国海关总署前身是市场管理办公室。尼政府于1963年成立海关税务局, 1967年正式组建海关总署,一直延续至今。海关总署由四个部门组成: 关税部、 检验部、估价部和行政管理部。尼泊尔是内陆国,无海上通道。海关总署在全国各区设有30个分局, 分局下设有143个办事处; 其中,首都国际机场设有一个办事处。 迄今为止,1962年尼政府颁布的《尼泊尔王国政府海关法》已做了七次修改和补充, 共45条。1970年尼政府制定《海关规则》,先后作了两次修改和补充, 共18条。这二部法规对于尼泊尔海关的组织、任务和职权, 进出国境货运、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管,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征税、保管和放行, 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管、检验、征税和放行, 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 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等, 都作了具体规定。尼政府每年对关税税率进行一次调整, 总的水平呈下降趋势。 尼政府规定,除了少部分初级产品(共23种)外,大部分出口商品免交关税,只交纳0.5%的服务费,这是政府鼓励出口的一项措施。出口商品以FOB价格为基础,加上货物运至尼海关所在地的运费价格,以外汇形式估价上税。同时政府通过保税方式免除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口环节的一切税收;对于生产环节的一切税赋,政府将在该产品出口时予以退还。 进口商品的关税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关税、消费税和平衡税。基本关税是尼泊尔海关关税表中规定的税率。关于进口关税的现行海关税则(2000/2001基本海关关税总汇)共分21章97条,进口商品税率分为8个档次,分别为0%、5%、10%、15%、25%、40%、80%、130%。尼泊尔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多达5000余种。 基本关税一般按货价计征,即进口到尼泊尔的商品以CIF价格为基础,加上货物运至尼海关所在地的运费及保险费价格,以外汇形式估价上税;消费税一律是1.5%。平衡税则是尼泊尔贸易保护的一种主要手段。尼泊尔海关根据进口商品与本地同类商品的交税情况和差价而确定,税率不固定,人为因素较大。另外,尼泊尔海关还根据进口商品的价值代征10%的增殖税,进口商品国内销售后,进口商根据其销售价格到尼泊尔国税局多退少补。 (3)银行管理 出口商外汇收入的 35%按官方汇率卖给政府, 65%可以按市场汇率出售给商业银行,而且出口商的出口创汇收人全部免除所得税。 对进口商使用外汇,只能从商业银行进行换汇、开具汇票和信用证。根据尼泊尔新财政预算(2000年7月16日-2001年7月15日)第245条款规定: A除某些特定进口商品外,从印度进口货值超过16000卢比的其它商品一律经过银行进行换汇、电汇、开具汇票和信用证结算。 B、除与中国西藏自治区传统易货贸易商品外,经中国樟木口岸总额高于16000尼卢比(约225美元)的其它进口商品一律经银行进行换汇、电汇、开具汇票和信用证结算。其中,总额低于3000美元的商品尼商人可以用美元现金支付,总额高于3000美元而低于30000万美元的商品尼商人可通过汇票、电汇、信用证支付,总额高于30000万美元的商品尼商人唯有开信用证支付。 (4)原产地证管理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在报关时必须附带有原产地证明,一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防止鱼目混珠;二是根据商品产地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关税税率优惠。 对于出口商品,尼泊尔政府规定的原产地证有三种,一是对印度出口的原产地证、二是对南亚各国出口的原产地证、三是对其他国家出口的原产地证。这些国家将对产自尼泊尔的商品给予免配额、减免关税等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