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政府目前在出口产品原产地管理上尚无系统法规,具体管理办法通过双(多)边贸易协议来体现,例如尼印贸易协定中通过原产地条款对享受零关税出口待遇的尼泊尔商品进行了约束。尼印贸易在尼泊尔对外贸易中所占比例很大(03/04财年尼对印出口占其对外出口总额的57.4%),尼原产地管理基本上是围绕尼印贸易进行的,现将尼方对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管理汇总如下,供参考。 一.尼泊尔政府对出口产品原产地管理 尼工商供应部负责对原产地事务进行管理和规范。具体管理部门是其下属的工业局(对印度贸易)与商业局(对第三国贸易)。 尼政府授权两个民间商业机构签发海关要求的原产地证书(COO),这两家机构是:尼泊尔工商联(Federation of Nepal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和尼泊尔商会(Nepal Chambers of Commerce),具体规定如下: 1.尼工商联:尼工商联规定,每套产地证材料费5卢比,同时按照出口货物FOB价格的0.12%征收签发费。出口商须在申领产地证时提供发票,必要时应提供信用证,以证明货物价值。 尼工商联不直接签发产地证,而是委托给各地区工商联,目前共有17个地区工商联机构有权签发产地证,各地区分派的号码不同以作区别。 根据1996年尼泊尔与印度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尼泊尔制造的产品对印度出口享受零关税市场准入的优惠,但规定该产品必须在尼生产,并须提供按照协定规定的格式由尼工商联授权的地区工商联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一个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对当地出口商提供的申请以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鉴定产品加工过程。该技术委员会由尼工业局局长牵头,包括若干公共与私营部门的代表。审查工作通常只针对第一次向印度出口的新产品。其它不在市场准入优惠之列的出口产品不需要这种原产地证明。 2.尼泊尔商会:尼商会亦可在加德满都地区签发自己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出口商须提供以下材料以获得商会签发的证书: - 发票 二.尼印贸易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作为尼泊尔的主要贸易伙伴,印度政府给予了尼泊尔产品特殊关税优惠,前提是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就原产地条件的界定问题,双方进行了多次的约定和规范。摘选如下: (一)1991年双边贸易协定 1991年12月尼印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明确为双边货物无障碍地流动提供最大便利。其中第五款规定: “…印度政府同意在非互惠基础上,给予来自尼泊尔生产的工业产品以特殊待遇,以此促进尼泊尔工业发展。这种待遇适用在海关关税以及数额限制上。” (二)1996年换文 在1996年双边换文中,两国针对双边贸易协定的第五款作了具体的解释和明确: “1. 印度政府将对所有在尼泊尔制造的商品提供免除关税和数量限制的入境便利。 (三)2002年3月续签的贸易协定议定书 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协定第五款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1.除了另外提及的(商品),印度政府将对所有尼泊尔产品提供进入印度市场的特殊优惠,即正常情况下可通过申请免除海关关税以及数量限制。并规定他们应满足以下资格标准: (a)产品应在尼生产,原材料全部来自尼泊尔或印度或尼印,或者 (b1)对使用第三国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尼泊尔进行过加工并由此带来分类等级的变化,即产品的HS商品统一代码中的四位必须与加工中所使用的第三国原材料代码不同。附表B中对制造加工过程不足以具备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以及 (b2)从2002年3月6日至2003年3月5日,来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部分或者不可确定的原始价值部分不能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75%。自2003年3月6日以后,来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部分或者不可确定的原始价值部分不能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70%。此外最终加工过程必须在尼境内完成。 (注:来自非合同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应该是其进入尼泊尔时的CIF价格,且此价格在入境地点可以确定的;或者是在合同方境内进行加工,并为这部分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所支付的可确定的前期价格。) (c)对于不满足以上(b1)条款但满足(b2)中的条件的尼泊尔商品,印度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准入优惠,但该商品必须被证明在尼境内已进行了足够的加工过程。 (d)另外,在满足以上(a)或 (b1)或 (b2)条款标准的前提下,附录C中商品(即受配额限制的商品,见附录2)进口将按照该附录里所列的规定进行管理。 (e)对于其它不满足以上(a)或 (b1)或 (b2)条款标准的尼泊尔商品,印度政府将沿用MFN协定为其进入印度市场提供普通待遇。 2.符合上款要求进口的商品将在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基础上,由印度海关批准进口。该原产地证明由尼泊尔政府指定的机构依照附录D(参见附录3)规定的格式逐单签发。关于给予尼产品原产地证明的评估依据方面的情况将定期提供给印度政府。具体形式将在签定本议定书后三个月内确订。附录E(参见附录4)中所列商品将不能获得优惠待遇。 3.对每批小规模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在具备尼政府原产地证明前提下,鉴于在印度生产的类似小规模工业产品可获得适当的消费税减免,印度政府将在向尼泊尔商品征收“附加税”时参考印海关与国税局对类似印度产品的规定给予同等待遇。然而,此优惠待遇只适用于在尼泊尔生产的小规模商品(small scale units),其界定方式依照2001年12月5日颁布的尼泊尔工业法。 4.对于在尼泊尔中等或大规模制造并对印度出口的商品,印海关与国税局将依照适用于类似印度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率征收附加税。 4.1关于印度政府对从尼泊尔进口的非小规模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一旦确定该商品在尼加工成本高于类似商品在印度的加工成本,印度政府将向尼政府返还该加工成本差价,返还金额以所征收附加税的25%为上限。印方通过尼政府向尼制造商或出口商提供同等幅度的补贴。 5.从尼泊尔出口且具备原产地证明的货物,通常情况下在印度海关边境检查站或沿途其它地方不会受到阻拦。不过,在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受到合理质疑时,印度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供认证的机构在三十天内澄清并证明。同时,货物在按要求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被允许进入印度。在检查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后,印度海关将采取适当措施来确定临时估价。在任何被认为必要的时间,印度海关可要求对产品加工过程进行三十天以内的联合考察,尼有关部门应对该考察活动提供便利。 6.因社会或经济原因,印度某些商品的进口只允许通过国营部门,或者某些商品的进口受到印度有关贸易管理规定的限制。对此印度政府将考虑要求尼泊尔政府谅解,并允许这一类商品按照一种合适的方式从尼泊尔进口。 7.为计算进口关税而按照海关法则确定的海关评估手续将被继续遵循。” 附录1:对不具备足够资格的加工或操作处理的说明 参考文献: 附录1:对不具备足够资格的加工或操作处理的说明 以下加工或操作处理将不足以被视为可获得尼泊尔原产地资格,不管是否其HS商品统一代码的前四位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变化: 附录2:受配额控制的尼泊尔对印出口商品 允许在配额范围内零关税进入印度的尼泊尔制造商品 序号 尼泊尔商品 数量限制(吨/每年) 附录3:原产地证格式(适用于尼印贸易协定下零关税出口) 原 产 地 证 11. 以上第10(2)(A)和(B)项中的价值累计在第9项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 ------------------------------------------- 14. 仅供印度海关官员使用 --------------------------------- 日期: 附录4:禁止进口的商品清单 不能凭尼泊尔政府指定代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 1. 酒精饮料*及其浓缩物,除工业酒精外 注:印度政府可与尼泊尔政府协商修改以上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