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招商网-常州投资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English | 日本語 | RSS订阅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各国投资环境 > 欧 洲 > 波兰 > 正文

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分析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投资
  波兰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法律较多,有《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管理法》、《海关法》、《经济活动自由法》、《反倾销法》、《防止商品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防止某些纺织品和服装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外汇法》、《民法》、《工业产权法》和《商业公司法》等。其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商业公司法》、《经济活动自由法》、《工业产权法》和《海关法》等。
 
  一、《民法》
 
  《民法》规定了波兰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
  1990年7月28日,波兰对《民法》进行了修订,使其更适应改革的需要。目前,波兰的《民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尊重各个经济主体的平等,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合同自由等。
  《民法》管辖的范围包括:物权、义务的履行和失效、合同的种类(如:买卖、缔约、单项任务、委托、代理、寄售、运输、托运、出租、租用、借款、银行帐户等)、只对某些民法关系当事人有效的权利,以及法定和遗嘱继承(遗嘱和遗产)等。
  2000年7月26日,对《民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规范了租赁协议。而2003年2月14日,《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特许权和许可证是企业的权利,一旦该企业出售,则该项权利也随之转移给该企业的购买者。《民法》在2004年又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国家责任的新原则(法律公报第162期,文号1692),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行为。而该项规定适用于2004年9月1日后发生的事件,所有在此之前发生的事件适用于原有的法律。
  除《民法》外,《商业公司法》、《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等都包括管理经济活动的条例。在具体应用各类法律时,必须遵循罗马法的原则,即特别条例优于一般条例。
 
  二、《商业公司法》
 
  波兰于2000年9月15日通过了《商业公司法》,该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取代了1934年制定的《商业法》。
  新的《商业公司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对商业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波兰的立法机构对《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会计法》、《税法》、《银行法》等相应地进行了修改,使它们与《商业公司法》相衔接。而原有的涉及下列各项的特别法规依然有效:
l   国家投资基金;
l     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
l     开办交易市场或非交易市场的公司;
l     经纪公司;
l     管理有价证券的国家保证金股份公司;
l     从事保险业活动的公司;
l     投资基金公司;
l     退休养老基金公司;
l     国有广播和电视公司;
l     由国营企业商业化和私有化产生的公司;
l   由相应法律作出规定的其它商业公司。
  《商业公司法》规定了现有商业公司的过渡期,即从2001年1月1日起,用5年时间将注册资本提高到新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千兹罗提(1600美元)升高到5万兹罗提(1.6万美元),股份公司由5万兹罗提(1.6万美元)提高到50万兹罗提(16万美元)。如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注册  法院将责令其在6个月内予以改正,把不足的注册资本补足,否则将根据法律解散该公司。
  《商业公司法》的两个配套法律是《经济活动法》和《国家法院注册法》。这两部法律可以看作《商业公司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2000年启用的新的《商业公司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除和改变作了规定。2001年开始执行的《经济活动法》对在波兰成立、运作、和取消公司作出了规定。经济活动法规定: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权力;在没有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下,根据互利的原则,外国人可以在波兰境内以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但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代表处的活动则只限于外国企业的广告和促销方面的活动。如果外国与波兰签署有相应的双边协议,则两国将实行对等的政策。如果外国与波兰没有相应的双边协议,则外国人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在2003年12月的修订中,《商业公司法》对民营企业向公众报告其经营状况的限额进行了调整,从原有的连续两年的营业额超过40万欧元变成超过80万欧元。同时,《商业公司法》规定:无需股东决议、超过注册资本两倍的举债,将不受“无效”原则的限制。
 
  三、《商业活动自由法
 
  波兰政府为促进并扩大波兰商业经营的自由度,于2004年7月2日颁布实施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该法详细规定波兰本地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波兰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循的各项条款,标志着波兰加入欧盟后,在加速其欧洲一体化进程和法律完善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同时也表明了波兰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改善投资经营环境和促进商业活动自由方面采取的务实举措。
 
  1、新《商业活动自由法》的主要特点
 
  波兰政府新颁布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取消了原法规中存在的诸多限制和不利于商业活动的条款,如对特许经营、许可证和受限制商业领域的准入原则明确做出了新的规定和条件,具体有:
  (1)商业活动从业人员条件放宽,商业领域范围扩大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放宽了商业活动从业人员的条件,规定在欧盟各国获得长期或短期居留证的人,均可同波兰本地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商业活动的范围,如,律师和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均列入商业活动范畴;如果独自工作,则到个体经营登记处登记,如果成立公司,则到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
  (2)特许经营的领域减少,期限放宽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对需要申请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商业领域进行了调整,减少为六个领域:采矿业、能源生产和销售、炸药生产和销售、证券服务、广播业和航空运输业,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到50年不等;对2001年在《商业公司法》中规定的收费公路的建设及运营、铁路和铁路运输管理等领域不再实施特许经营。
  原来的《商业活动自由法》规定,申请某一领域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长申请授权,然后由主管部长签署批文。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则规定,特许经营不再需要提交主管部长批准,只要按照特许经营专项法规的规定,提交必要的文件即可。该项规定减少了授予经营特许时主管部门领导决定的个人随意行为。当满足特许经营要求的企业数目超过实际需要的特许经营企业数目时,主管部门将按照预算报价来挑选最合理的企业。
  (3)明确了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业活动
  旧的《商业活动自由法》采用许可证制度,对需要获得许可证的商业活动规定不够明确,仅要求参考其他专项法案执行。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在对实行许可证制度商业活动明确的同时,对不需要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商业活动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商业活动包括:葡萄酒及其制品的生产和灌装、车辆检修、旅游服务、侦探服务、外币兑换、生物成分的生产或仓储、组织外国人狩猎、酒精生产、提纯、变性或脱水处理、烟草制品生产、白酒生产及灌装、仓储。有意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或个人,不再需要申请许可证。
  (4)以登记准入制度代替原有的许可证制度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取消部分商业活动原有的许可证制度,采用受限制商业领域登记准入制度,由具体商业领域法律规定的商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准入许可。企业在填写受限制商业领域准入申请时,应声明其按照专项法规要求,接受并符合该商业活动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要求。该声明代替了原《商业活动自由法》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交的各种文件,企业提出申请并发表声明后,便依法获得营业准入。此措施简化并缩短了业务审批程序。但如果申请企业提供虚假声明,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罚金5000兹罗提(1600美元),甚至实施监禁,限制一个月的人身自由。另外,按法律规定,受限制商业领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如确定其行为欠缺规范,可取消该企业从事某项商业活动的权利。
  (5)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和监督检查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对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督权做出限制,对中小企业而言,规定每年最长审计时间不得超过4个周,对其他类型的公司的最长审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周,且多个部门不得同时对公司进行多项检查。此项改革减少了政府部门对商业活动的干预,尤其对政府部门实施审计的程序及时间予以限制,避免了经营单位频繁接待审计人员,减少了企业的人、财、物的消耗。另外,新法还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帮助企业解读法律条款的含义,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由经营环境。
  (6)降低商业部门进行转账支付的门槛
  旧的《商业活动自由法》规定,企业转账支付3000欧元以上,必须提供转账理由,而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降低了对银行转账支付的要求,仅要求15000欧元以上的转账支付必须出具证明。
 
  2、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存在的弊端和不足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与原有法律相比虽有较大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1)市场准入机制灵活,但潜在风险较大
  按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可以自由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但按第75款规定,从事某些具体领域的商业活动仍需按照专项法律规定申请许可,如从事电讯领域商业活动,企业必须向国家邮政电讯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企业的详细情况、业务范围、服务区域以及计划开业日期,注册登记部门必须在7日内做出批复,如14日后尚未批复,则自动认定申请企业有权从事电讯业务。申请企业必须声明其资料属实并且符合电讯法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如材料不实,则按《刑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予以处置。由此看出,波兰电讯市场准入手续简便快捷,但从业者对电讯法各项条款必须了解清楚,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不了解该法律规定而做出不合格或虚假声明,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因而风险增大了。
  (2)新法未涉及税法改革
  新的《商业活动自由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进,却未涉及税法的改革。税收是企业非常感兴趣的话题,对企业的投资有较大影响。据波兰有关法律专家分析,新法在促进和加大商业活动自由的同时,对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使商业经营利润存在不确定因素,从而制约企业或个人的投资愿望。
 
  四、《工业产权法》和对商标的保护
 
  在波兰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波兰国内、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种形式的保护。
  1、《工业产权法》的涵盖范围
  波兰的工业产权由2000年6月30日实施的《工业产权法》(IPL)来规范和保护。《工业产权法》涵盖了几乎所有类型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应用方案(Usage Formulas)、工业方案(Industrial Formulas)、设计、商标、芯片布图设计等等。但是,工业产权的不公平竞争由1993年4月的《不公平竞争法》管辖,工业产权的相关专业活动则在2001年4月的《专利代理法》中有所规定。
  2、商标的含义和注册
  商标的保护是《工业产权法》的一个重点。该法律规定,商标可以由字句、图片、图案、颜色搭配、空间结构、旋律或声音组成。但商标必须能标识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商标必须在“华沙专利办公室”注册登记,而所有在波兰没有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波兰的专利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的其他途径
  在波兰,除了国内商标以外,还可以向设在西班牙阿里坎特(Alicante)的协调办公室(Office of Harmonisation)申请欧盟内部商标。该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但在这期间内需要不断更新。申请了该类商标的企业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受到保护。
  在波兰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际商标保护。依照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企业可以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办公室(WIPO)申请国际商标。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就可以在其所有签约国获得商标保护,但前提是该国的商标管理部门对该项申请在一年之内没有提出反对。
 
  五、《海关法》
 
  波兰的《海关法》于1998年生效,在2000年12月进行了修订,修正案于2001年3月19日生效。
 
  1、《海关法》的涵盖范围
 
  《海关法》规定了商品进入波兰关境以及运出波兰关境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商品外贸活动的人及海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其针对的内容包括保税储存、商品过境、需净化提炼或加工的商品的处理等问题。在《海关法》中还包括了商品的分类、税则表等内容。
 
  2、保税区和保税库
 
  《海关法》允许在波兰境内设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所有《海关法》涉及保税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保税仓库。保税区的设立和取消由财政部长与经济部长通过讨论决定。而设立和取消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条件和标准则由波兰的部长会议规定。《海关法》对外国商品在保税区内存放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对波兰国内商品的存留时间可由海关做出规定。在保税区内可以从事零售以外的经济活动。
  保税库必须接受海关监督和海关检查,可以按规定条件储存商品。非波兰商品在存储期间不受限制和禁令管辖,法律特别规定或由于安全、健康、环境的等因素进行的检查除外。
 
  3、海关的管理机构
 
  《海关法》规定,在财政部内设若干管理海关业务的司,统管全国海关。
 
  4、报关公司和报关
 
  《海关法》允许居住在波兰的自然人及总部设在波兰的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建立报关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报关服务。报关公司的经营者对海关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由于其自身支付因错误、不按期或超越报关公司业务范围等给海关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其他费用。2001年波兰海关简化报关程序,提高了报关效率。
 
  5、关税保护
 
  《海关法》规定,波兰部长会议(政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