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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议(DTA)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中国与波兰于1988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保护两国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不被重复征税,该协议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该协议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4)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5)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6)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7)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8)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9)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国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到达之日起,五年内免予征税。
 
    (10)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该缔约国一方应对以下款项免予征税: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取得的款项;以及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政府、慈善、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赠款、补助金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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